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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40.99 C 7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641—2006 代替GB/T13641—1992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skin-protective agent for workers 2006-01-12发布 200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3641—2006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3641一1992《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是对GB/T13641一1992的 修订。 本标准与GB/T1364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引用了GB/T12903一1991中第11章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术语 “劳动护肤剂安全性”、“劳动护肤剂防护效果”和“劳动护肤剂使用性”及其定义 义(本标准的3.1和3.2,并对其他术语和定义在词语上作了些变动(本标准的3.3; GB/T13641—1992的3.1); 将劳动护肤剂的分类由五类改为分成六种类型,删除了“皮膜型”(GB/T13641一1992的第4 章c)),增加了“洁肤型护肤剂”和“驱避型护肤剂”两种类型(本标准的第4章d)和e)); 增加了劳动护肤剂中原料的使用要求(本标准的5.1); 一增加了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检测(本标准的表1); 一根据劳动护肤剂分类规定了相应的毒理学检测和人体安全性试验项目,并规定了指标(本标准 的5.4;GB/T13641—1992的5.2); 一删除了劳动护肤剂使用性的要求及评定方法(GB/T13641一1992的5.5和6.5); 一规定了遮光型、洁肤型和驱避型护肤剂的防护性能试验项目和指标(本标准的5.5.2~5.5.4; GB/T13641—1992的5.3); —删除了感官指标及其评定方法(GB/T13641—1992的5.4.1和6.4); 一具体规定了pH值、耐热性和耐寒性的指标,删除了黏度指标,对产品标准规定有效组分含量 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本标准的5.6.1、5.6.2和5.6.4;GB/T13641—1992的5.4.2); 增加了具有易燃性的劳动护肤剂的闪点指标及其测定方法(本标准的5.6.3和6.6.3); 一具体规定了包装外观指标(本标准的5.7;GB/T13641一1992的5.4.3); 一增加了新原料的毒理学检测方法(本标准的6.1); 增加了急性吸人毒性试验方法(本标准的6.4.2); 防护效果评价所采用的方法以推荐的形式给出。同时规定具体评价方法应在产品标准中予以 规定(本标准的6.5.1;GB/T13641—1992的6.3); 一增加了防晒指数(SPF值)的测定和去污时间和有效保护时间的测试方法(本标准的6.5.2~ 6.5.4和附录B); 规定了pH值的测试温度和优先采用直测法(本标准的6.6.1;GB/T13641—1992的6.6.4); 修改了耐热性和耐寒性的试验方法,规定了试验温度、保持时间和在室温下的继续保持时间 (本标准的6.6.2和附录C;GB/T13641-1992的6.6.1和6.6.2); 删除了黏度检验方法(GB/T13641—1992的6.6.3); 修改了应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况:对何为长期停产”作了规定(本标准的7.2c);GB/T13641- 7.2e)); —一增加了型式检验周期的规定(本标准的7.3); 一对型式检验的项目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把“原料毒理学检测的安全性评价”、“毒理学检测和人 体安全性试验”和“防护性能评价和检测”三个检验项目的判别水平修改为I,样本量相应修改 1 GB/T13641—2006 为1(本标准的7.4和表5;GB/T13641—1992的7.1.1和7.3); 对出厂检验的项目作了相应的调整,并对包装外观检测的不合格分类作了具体规定(本标准的 7.5.2和表6GB/T136411992的7.1.2、7.4.2和表1); 对包装的材料增加了“销售包装不会与劳动护肤剂发生化学反应”的要求(本标准的9.1; GB/T13641—1992的8.1.1); 一劳动护肤剂的贮存条件修改为“不高于40℃,不低于一10℃,相对湿度低于90%”(本标准的 9.3;GB/T13641—1992的8.3)。 本标准的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江苏亚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文辉、邵宝仁,尹建国、唐一鸣、叶爱根、吴甫林、周利明。 本标准于1992年9月首次发布, SZC GB/T136412006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护肤剂的术语、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以及包装、运输、贮 存和保质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护肤剂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61-1983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443L-AN全损耗系统用油(GB4431989) GB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划(ISO2859-1:1999,IDT)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5296.3一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2903—1991个人防护用品术语 GB/T13531.1—2000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GB/T17322.10—1998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驱避剂 QB/T1684—1993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1993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SH0039工业凡士林 SH0391701防锈剂(油溶性石油磺酸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3术语和定义 GB/T12903—1991中第11章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洁肤型护肤剂cleanerfor skin 清除皮肤上的油、尘、毒等沾污所用的护肤剂。 注:洁肤型护肤剂有需用水的洗涤剂和不需水的干洗膏两种 3.2 驱避型护肤剂 repellent for skin protection 涂抹皮肤上,能驱避蚊、、等刺叮骚扰性卫生害虫的护肤剂。 3. 3 有效组分effectivecomponent 直接影响防护性能或防护效果的组分。 GB/T136412006 4分类 劳动护肤剂分为六种类型: 防水型护肤剂; a) b) 防油型护肤剂; 遮光型护肤剂; c) d) 洁肤型护肤剂; 驱避型护肤剂; (a f) 其他用途型护肤剂。 技术要求 5 5. 1 劳动护肤剂中原料的使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中第1部分第6章的要求。新原 料在使用前应通过毒理学检测的安全性评价。 评价的原料。 5.2 劳动护肤剂的微生物学质量按6.2检测,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劳动护肤剂微生物学质量规定 单位为菌落数每毫升或菌落数每克*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质量规定 菌落总数 0001>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100 单位符号的表示为"CFU/mL"或“CFU/g”。CFU:菌落形成单位。 5. 3 劳动护肤剂中所含有毒物质按6.3检测,不得超过表2中规定的限量。 表2 劳动护肤剂中有毒物质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有毒物质 限 量 汞 1 铅 40 碑 10 甲醇 2.000 5.4劳动护肤剂应根据分类进行相应的毒理学检测和人体安全性试验(见表3),按6.4规定的方法检 测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 5.5防护性能 5.5.1防水型、防油型和其他用途型护肤剂按6.5.1的规定,根据具体防护对象进行的防护效果评价 应有效。 5.5.2遮光型护肤剂按6.5.2测定,防晒指数(SPF值)应不小于10。 5.5.3洁肤型护肤剂按6.5.3测试,去污时间应小于1205。 5.5.4驱避型护肤剂按6.5.4测试,有效保护时间应不小于6h。 5.6理化指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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