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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92 G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 The scaled photography method 2009-11-01实施 2009-03-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3865—2009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云彪、许小京、俞涛。 GB/T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听检验技术中物证、痕迹按比例记录的拍照方法,是对物证、痕迹照相特别是检验 鉴定照相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物证检验照相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比例照相 proportional photography 及其特征;防止变形,恢复原状的一种拍摄方法。 3方法规则 3.1测量较小的物证、痕迹应选择以mm为最小测量单位的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及透明比例尺, 其误差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一,其刻度边缘应清晰可辨。 3.2测量较大的物证、痕迹应采用卷尺。常见的有钢卷尺和皮卷尺,一般以cm为测量刻度单位,长度 超过2m。 3.3拍摄前,将不反光、无折皱的比例尺平放,置于被摄物的主体一侧,有刻度的一侧指向被摄物。拍 摄时,照相机镜头与被摄物和比例尺应保持垂直,比例尺应与被摄物体处在同一焦平面上。 3.4拍摄横向物体时,比例尺应置于被摄物下方,与画面成比例横向放置;拍摄纵向物体时,比例尺应 置于被摄物的一侧,与画面成比例纵向放置。 3.5进行黑白摄影时,如被摄物为深色调,选用黑色衬底白色条格比例尺;如被摄物为浅色调,选用白 色衬底黑色条格比例尺。进行彩色摄影时,除可选用上述比例尺外,还可以选用各种彩色相间的比例 尺。拍摄透明被摄物时,则可选用透明比例尺。 3.6被拍摄物超过10cm时,为保证照片按比例准确还原,拍摄时使用的比例尺应不短于10cm。 3.7拍摄步幅、车辙等较大范围痕迹物证时,应在被摄物一侧按比例放置贯通画面的卷尺 3.8拍摄单个足迹时,比例尺应放置在足弓一侧。使用直角比例尺时,比例尺的短边应放置在足跟 下方。 3.9拍摄指印时,比例尺应放置在指节下方与指印垂直或平行放置于指印一侧。 3.10拍摄立体痕迹物证时,比例尺应放在被摄物体同一平面的一侧。 3.11进行比例照相时所使用的镜头应使用微距镜头或标准镜头,不应使用广角或鱼眼镜头 算,使镜头焦距符合标准镜头焦距。 1 GB/T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听检验技术中物证、痕迹按比例记录的拍照方法,是对物证、痕迹照相特别是检验 鉴定照相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物证检验照相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比例照相 proportional photography 及其特征;防止变形,恢复原状的一种拍摄方法。 3方法规则 3.1测量较小的物证、痕迹应选择以mm为最小测量单位的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及透明比例尺, 其误差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一,其刻度边缘应清晰可辨。 3.2测量较大的物证、痕迹应采用卷尺。常见的有钢卷尺和皮卷尺,一般以cm为测量刻度单位,长度 超过2m。 3.3拍摄前,将不反光、无折皱的比例尺平放,置于被摄物的主体一侧,有刻度的一侧指向被摄物。拍 摄时,照相机镜头与被摄物和比例尺应保持垂直,比例尺应与被摄物体处在同一焦平面上。 3.4拍摄横向物体时,比例尺应置于被摄物下方,与画面成比例横向放置;拍摄纵向物体时,比例尺应 置于被摄物的一侧,与画面成比例纵向放置。 3.5进行黑白摄影时,如被摄物为深色调,选用黑色衬底白色条格比例尺;如被摄物为浅色调,选用白 色衬底黑色条格比例尺。进行彩色摄影时,除可选用上述比例尺外,还可以选用各种彩色相间的比例 尺。拍摄透明被摄物时,则可选用透明比例尺。 3.6被拍摄物超过10cm时,为保证照片按比例准确还原,拍摄时使用的比例尺应不短于10cm。 3.7拍摄步幅、车辙等较大范围痕迹物证时,应在被摄物一侧按比例放置贯通画面的卷尺 3.8拍摄单个足迹时,比例尺应放置在足弓一侧。使用直角比例尺时,比例尺的短边应放置在足跟 下方。 3.9拍摄指印时,比例尺应放置在指节下方与指印垂直或平行放置于指印一侧。 3.10拍摄立体痕迹物证时,比例尺应放在被摄物体同一平面的一侧。 3.11进行比例照相时所使用的镜头应使用微距镜头或标准镜头,不应使用广角或鱼眼镜头 算,使镜头焦距符合标准镜头焦距。 1 GB/T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听检验技术中物证、痕迹按比例记录的拍照方法,是对物证、痕迹照相特别是检验 鉴定照相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物证检验照相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比例照相 proportional photography 及其特征;防止变形,恢复原状的一种拍摄方法。 3方法规则 3.1测量较小的物证、痕迹应选择以mm为最小测量单位的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及透明比例尺, 其误差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一,其刻度边缘应清晰可辨。 3.2测量较大的物证、痕迹应采用卷尺。常见的有钢卷尺和皮卷尺,一般以cm为测量刻度单位,长度 超过2m。 3.3拍摄前,将不反光、无折皱的比例尺平放,置于被摄物的主体一侧,有刻度的一侧指向被摄物。拍 摄时,照相机镜头与被摄物和比例尺应保持垂直,比例尺应与被摄物体处在同一焦平面上。 3.4拍摄横向物体时,比例尺应置于被摄物下方,与画面成比例横向放置;拍摄纵向物体时,比例尺应 置于被摄物的一侧,与画面成比例纵向放置。 3.5进行黑白摄影时,如被摄物为深色调,选用黑色衬底白色条格比例尺;如被摄物为浅色调,选用白 色衬底黑色条格比例尺。进行彩色摄影时,除可选用上述比例尺外,还可以选用各种彩色相间的比例 尺。拍摄透明被摄物时,则可选用透明比例尺。 3.6被拍摄物超过10cm时,为保证照片按比例准确还原,拍摄时使用的比例尺应不短于10cm。 3.7拍摄步幅、车辙等较大范围痕迹物证时,应在被摄物一侧按比例放置贯通画面的卷尺 3.8拍摄单个足迹时,比例尺应放置在足弓一侧。使用直角比例尺时,比例尺的短边应放置在足跟 下方。 3.9拍摄指印时,比例尺应放置在指节下方与指印垂直或平行放置于指印一侧。 3.10拍摄立体痕迹物证时,比例尺应放在被摄物体同一平面的一侧。 3.11进行比例照相时所使用的镜头应使用微距镜头或标准镜头,不应使用广角或鱼眼镜头 算,使镜头焦距符合标准镜头焦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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