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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01 Z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685—2009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recovering for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9-04-20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3685—2009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准则 收集、运输及贮存 6 拆解 前处理 再生利用 8 处置 9 10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管理的废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及清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预先取出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统计信息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运输记录表 GB/T23685—2009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工 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 生利用分会、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上海新金桥工业废弃物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林翎、穆京祥、杨建新、李红旗、陈利、沈志刚、李金惠、富鸿钧、刘福中、陈妙农、 周仲凡、张友良、骆明非、高东峰、陈健华、黄晨。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T23685—2009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程的资源有效利用和污染控制的 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及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及电线电缆共七大类,并包括构成这些 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见附录A)。其他产品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池、照明器具及医疗电子电器设备等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ISO4706,1989,NEQ)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6288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20861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HJ/T181J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GB/T2086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废电器电子产品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不再具有原始使用价值且不能再继续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 3.2 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 (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多氯联苯(PCB)、含有消耗臭氧层的物质以 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3. 3 收集collection 废电器电子产品聚集、分类和整理活动。 1 GB/T236852009 3. 4 贮存storage 为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暂时性存放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3.5 拆解disassembly 通过人工或机械方式将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处理的活动。 3.6 再使用 reuse 3.7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8 回收利用 recovery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 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 9 处理treatment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除污、拆解、破碎及其再生利用的活动。 3.10 处置disposal 采用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者消除其危害性的 活动,或者将废弃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 3.11 回收处理企业 recycler 从事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4基本准则 4.1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污染最小化。 4.2处理前应优先实现废电器电子产品中的零(部)件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下的再使用 4.3应按照再使用、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的顺序进行处理。 4.4处理、处置应采取当前最佳可行技术及必要的措施,确保处理、处置时对人体影响和环境污染符合 相关标准要求,并避免污染物影响到处理过程中的其他物品。 4.5收集商、回收处理企业应建立废电器电子产品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并保存有关数据,提供有关信 息给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机构。可参照附录C的格式建立统计信息档案。 4.6严禁将废电器电子产品直接填埋或焚烧。 5收集、运输及贮存 5.1收集 5.1.1禁止将废电器电子产品混人生活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中。 5.1.2收集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应按本标准5.3的要求进行贮存 5.1.3收集商应将收集的废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处理。 5.1.4收集过程中,应设置防护措施,避免溢散、泄漏、掉落、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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