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20
CCSA00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 1126—2023
救助管理机构管理绩效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forrescuemanagementorganizationmanagement
performanceevaluation
2023-01-30发布 2023-01-30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救助管理站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民政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救助管理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丽飞、杨生奎。
DB3212/T 1 126—2023
1救助管理机构管理绩效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管理绩效评估的评估主体、考评指标、评估方式、考评等级划分、考评
等级评定、长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8223救助管理站服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救助管理机构rescuemanagementorganization
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公益
性机构。
3.2
中心站centralstation
设区市民政部门直属救助管理机构。
3.3
县市站countystation
县级市(县)、市辖区民政部门直属救助管理机构。
4评估主体
4.1评估机构
中心站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考评,县市站由中心站考评。
4.2评估小组
由评估机构组织3名以上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小组成员应从事或者参与救助管
理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流程。
5考评指标
5.1组织领导
5.1.1组织建设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确定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召
集人,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以本级党委、政府或其办公室名义出台文件。
5.1.2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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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助管理机构应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建立健全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
治机制、交通协调机制。
5.1.3责任落实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均应认真履职,落实救助管理相关责任。
5.1.4财政保障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安置滞留人员应纳入特困供养,应合
理实施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经费使用,每年应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5.2机构建设
5.2.1设施建设
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应符合GB/T28223要求,隔离区、观察区、救助区及员工通道、救助对象通道
建设完善,机构设施设备齐全,安全保障设施到位。
5.2.2规范化建设
5.2.2.1救助管理机构应明确机构、编制,科学设置内部科室和人员岗位,明确责任。
5.2.2.2救助管理机构应加强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使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准确。
5.2.2.3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救助人员档案。
5.2.2.4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内控机制。
5.2.3中心站作用发挥
中心站应举办业务培训,召开业务交流会,进行区域业务督查。统筹推进跨省救助对象接送工作,
统筹安排滞留人员集中站内照料等地域化集中服务。
5.3发现体系
5.3.1救助网络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救助服务网络。
5.3.2常态化巡查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安机关为主、城管部门协作、民政部门配合的街面协同巡查机制。
5.3.3现场救助
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发现一例救助一例,对不愿接受救助的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做
好现场救助工作,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
5.3.4保护性救助
保护性救助应做到转介及时、程序规范。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救助对象,应护送至
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及时送医救治。
5.3.5专项救助
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季节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
5.3.6街面治安综合治理
公安、城管等部门应联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实现城市街面基本无未成年
人流浪、乞讨,重点地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明显减少。
5.4站内服务
5.4.1安全检查
3施。
5.4.2入站接DB3212/T 1 126—2023
救助管理机构应有完善的入站检查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应有明确的接待指引与安全检查措
待
入站接待应详实登记,问询记录及入站交接记录表应齐全。
5.4.3站内照料
站内照料应规范化、人性化,有完善的医疗服务,有专业的心理专家或持证社工辅导。应有未成年
人关爱服务和就业服务。
5.4.4托养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向寻家无果超过3个月的精神异常人员提供托养服务,托养服务应选择政府举办的
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机构资质、工作人员配备、保障设备设施应完善,消防验
收应通过。托养机构全面履行托养服务工作职责,救助管理机构履行托养服务工作主体责任。
5.4.5站内服务能力
评估小组应以救助管理机构站内救助服务总人数、救助总人数和服务时间为参数,评估救助管理机
构站内服务能力。
5.4.6离站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制定离站工作流程或工作规范,规范离站登记,离站手续齐全。不应让未满16周
岁未成年人、智力残疾或疑似精神障碍等特殊救助对象自行离站。
5.5寻亲体系
5.5.1寻亲机制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寻亲工作小组,有专门科室负责日常工作。应建立协作机制,构建信息发布平
台和寻亲志愿者队伍。
5.5.2寻亲方式
救助管理机构应使用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寻亲工作,应对寻亲对象进行DNA或人脸
识别比对,按需求开展寻亲专项行动。
5.5.3寻亲成效
评估小组应以每年寻亲成功率评估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成效,救助管理机构每年寻亲成功率宜达80%
以上。
5.6源头治理
5.6.1人员接收
5.6.1.1返乡受助人员流入地应通过书面形式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反馈给返乡受助人员流出地救助管
理机构(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反馈至当地民政部门)。
5.6.1.2返乡受助人员流出地应做好信息对接和人员接收工作。
5.6.1.3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和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应将本辖区内送返的易走
失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并将人员花名册报给户籍所在乡(镇、街道)。
5.6.1.4流出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流出地与户籍所在地应做好协调工作,应遵循救助对象利益最大
化、救助对象自决的原则进行接收、救助。
5.6.2救助保障
5.6.2.1救助管理机构应对符合救助政策规定的受助人员,及时落实住房和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
政策。
45.6.2.2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应主动接收确已无家可归的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妥善DB3212/T 1 126—2023
安
置。
5.6.2.3救助管理机构应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考评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
5.6.2.4救助管理机构宜做好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资源链接工作,协助
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5.6.3信息共享
救助管理机构应与残联组织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对接工作,重点做好困境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
育、就业培训等工作。
5.6.4回访工作
乡(镇、街道)应做好送返受助人员的回访工作,未成年人回访应全覆盖;村(居)民委员会应建
立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制度,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救助管理机
构应回访救助人员,总回访率应不低于60%,其中未成年人回访率应达100%。
5.7风险防控
5.7.1组织领导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领导小组,明确指挥权限,细化风险防控职责。
5.7.2应急预案
救助管理机构应制定特殊救助对象护送预案、公共卫生预案、灾害天气应急预案、街头主动救助预
案。
5.7.3应急演练
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各类预案演练,职工应熟知各类预案,并能熟练完成任务,演练应留记录
及影像资料。
5.7.4物资储备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应急物资(防疫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物资储备充足,灭火器、防疫物资及时
查看更新。
6评估方式
评估小组全体成员应采取无记名自主打分,并现场进行汇总,得出平均分(中心站评估表见附录A,
县市站评分表见附录B),提出拟考评等级,形成救助质量考评报告(附录C),报告应对拟授予的考
评等级说明依据和理由。
7等级划分
救助管理机构管理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评分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
(700~799)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8等级评定
中心站考评结果经设区市民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在设区市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5天;县市站考评结
果经中心站审核,并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同意后在设区市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设区市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等级证书。
9长效管理
9.1证书有效期5年,首次证书颁发一年后,救助管理机构可申报晋级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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