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40 B 2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331—2003 代替GB7331—1987 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 Plant quarantine rules for potato seed tubers producing areas 2003-11-01实施 2003-06-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7331—2003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7331一1987《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 鉴于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的组织形式、马铃薯的检疫性、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类、检测检验 技术等都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对GB7331一1987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程在适用范围中增 加了私营农场、农户;检疫性有害生物中增加了1995年农业部新公布的检疫对象一一马铃薯甲虫;限定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增加了国际马铃薯检验标准中列人的马铃薯青枯病。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防疫措 施、药剂防治、田间鉴别等方面,增加了马铃薯甲虫和马铃薯青枯病的内容。为了和国际接轨,规程引进 了国际检疫措施标准中关于非疫产地及非疫生产点理念。名词术语和概念与有关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部马铃薯检测中心、四川省植物检疫站、甘肃省 植保植检站、陕西省植保工作总站、四川省凉山州植保植检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先誉、李学湛、宁红、贾迎春、杨桦、王成华。 本标准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198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7331—2003 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马铃薯种薯产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健康种薯生产、检 验、检疫、签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的检疫机构和所有繁育、生产马铃薯种薯的各种单 位(农户)。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产地 因植物检疫的目的而单独管理的生产点。 2. 2 产地检疫 括田间调查、室内检验、签发证书及监督生产单位做好选地、选种和疫情处理工作。 2. 3 有害生物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物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2. 4 限定有害生物 种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5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 防治的有害生物。 2.6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 经济影响,因而在输人方境内受到限制。 2. 7 马铃薯健康种薯 按照本规程所列方法进行检查和检验,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率符合 本规程所定标准的种薯及种苗。 2.8 脱毒种薯 应用茎尖组织培养技术繁育马铃薯脱毒苗,经逐代繁育增加种薯数量的种薯生产体系生产出来用 于商品薯的合格种薯。 1 GB 7331—2003 3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3.1检疫性有害生物: 马铃薯癌肿病 Synch ytrium endobioticum (Schilb)Per. 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Say) 3.2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马铃薯青枯病菌Pseudomonassolanacearum 马铃薯黑胫病菌 Erwinia carotovors 马铃薯环腐病菌Clavibactermichiganensis 3.3各省补充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 4健康种薯生产 4.1种薯种植地的选择 4.1.1种薯地应选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或非疫生产点 4.1.2繁育者于播种前一月内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填写“产地检疫电报表”(见表1)。 表1产地检疫申报表 申报号: 作物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申报单位(农户): 种植面积/ 种植地块 种 苗 预 计 预计总产量/ 种植地点 品种 隔离条件 编 号 667m(亩) 来源 播 期 kg 合计 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 植物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审核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注2:本表仅供当季使用 4.2种薯的生产 (见表2)。 2 GB7331—2003 表2产地检疫合格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检疫日期 年 月 日 )检()字第 号 品种名称 作物名称 种植面积 田块数目 种苗产量 kg(株) 种苗来源 种植单位 负责人 经田间调查和实验室检验,未发现规程规定的限定有害生物,符合马铃薯健康种薯标准, 准予作种用。 检疫结果 SAC 签发机关(盖章) 检疫员 注1:本证第一联交生产单位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留存检疫机关备查。 注2:本证不作《植物检疫证书》使用。 4.2.2播种前将种薯在室温下催芽3周左右,以汰除暴露出来的病薯。 4.2.3若切块播种,必须进行切刀消毒,方法见附录A。 4.3防疫措施 4.3.1马铃薯癌肿病发生区 应在与其他作物轮作的地块,采用脱毒薯作种薯或以抗病品种为主,高睦种植,并彻底拔除隔生薯。 4.3.2马铃薯害虫发生区 4.3.2.1种薯繁育地必须实行轮作;播种时用有效药剂对土壤进行消毒。 4.3.2.2除提前10天左右种植马铃薯或天仙子为诱集带外,种薯地周围2km不得种植马铃薯和茄 科植物。 4.3.2.3诱集带要专人管理,发现马铃薯害虫及时捕灭。 4.3.3疫情处理 4.3.3.1发现本规程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立即采取防除措施,全部拔除已感染植株并销毁。 4.3.3.2如发现马铃薯癌肿病病株,必须挖出母薯及已成型的种薯,深埋或销毁。 4.3.3.3如发现马铃薯害虫类,必须喷药处理土壤,种薯不得带土壤,不得用马铃薯及其他茄科植物的 蔓条包装铺垫。 4.3.4药剂保护 4.3.4.1防治马铃薯癌肿病:用25%粉锈灵可湿性粉(或乳油)叶面喷雾;25%粉锈灵可湿性粉每 667m²400g~500g拌细土40kg~50kg,于播种时盖种,或于出苗70%及初现蕾时配成药液60kg, 各进行一次喷雾,防止马铃薯癌肿病的发生。 4.3.4.2防治马铃薯害虫类:2.5%敌杀死、20%杀灭菌酯5000倍左右喷雾杀虫。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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