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140.40 K 7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728—2015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s 2015-06-02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1728—2015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一般试验要求 术语和定义 4 灯具分类 6 标记 结构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8 9 接地规定 10 接线端子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11 12 防触电保护. 13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4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15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6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17 充、放电性能 功能试验 18 GB/T 31728—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技术委员会(SAC/TC224/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中山 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飞利浦家居灯饰(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振坚、邓之鹤、施晓红、金崎、陈少忠、冯雷、鲁帅、陈超中。 I GB/T31728—2015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带有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蓄电池可徒手拆卸的灯具,以及: 一打算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 一打算用在特殊场所的灯具,如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灰尘、蒸气或煤气)的地方; 一用太阳能充电装置充电的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4025一2010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件的编码规则 3一般试验要求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设计和制造得使其在正常使用时能安全地工作,对人或周围环境不产 生危险。 除了整体部件以外,所有部件应符合该部件有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如有的话)。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灯具应在10℃~30℃的环境温度下试验。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按交货状态进行试验。 4术语和定义 GB7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swithchargingdevice 一种带有充电装置和蓄电池的可移式灯具。 注:灯具组成的示意图见图1。 4.2 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maintainedportableluminaireswithchargingdevice 光源在充电状态和非充电状态都可以点亮的灯具。 4.3 非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non-maintained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 光源只能在非充电状态可以点亮的灯具。 1 GB/T31728—2015 4.4 充电装置 charging device 给蓄电池充电的装置或部件。该装置可以是灯具不可拆卸的一个部件,也可以通过专用接口与灯 具灯体部分连接。 4.5 额定工作时间rated durationof normal operation 制造厂声称提供正常照明的时间。 注:一般来说,正常照明时间是指灯具从充满电的状态持续点灯工作至灯具光源熄灭的时间。如果带有调光功能 上述时间是指最大光输出状态下的时间。 5灯具分类 5.1 按防触电保护型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为Ⅱ类或Ⅲ类。 5.2按安装表面材料型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注: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符号没有要求。 5.3按工作方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持续式和非持续式。 5.4 按充电器与灯具的结合方式,灯具可分类为: A型——充电装置与灯具一体的灯具; B型—一充电装置与灯具分开的灯具。 6标记 6.17 概要:应用GB7000.1第3章的规定和下列6.2~6.7的规定。 6.2对于可替换光源的灯具,指导如何打开和关闭灯具的方法应标于灯具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 说明书上。 6.3适用时,除了t。标记以外,还需在灯具灯体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标明环境温度 范围。 6.4灯具上应标有额定工作时间。 6.5B型灯具充电装置上应标有额定输出电压和额定输出电流 6.6B型灯具灯体上应清晰地标明以下警告注意事项: “必须使用制造商指定的充电装置” 6.7产品说明书应给出蓄电池处理的正确方法。 注:蓄电池处理的有关标记信息见IEC61429:1995 7结构 7.1 概要:应用GB7000.1第4章和下列7.2~7.7的规定。 7.2 灯具进行GB7000.1中4.13机械强度试验时,对所有外部部件的冲击能量应为0.50Nm。 7.3为防止意外损坏,光源要用防护格栅、半透明罩或类似装置保护。该装置应与灯具灯体牢固固定 且该装置应不能徒手取下。 在更换光源时,该保护装置应保持与灯具灯体连接,例如,通过一个铰链、链子或等效装置。 灯具如有悬挂吊钩,则应牢固地固定在灯具灯体上。 合格性由目视和加载到吊钩两倍灯具质量来检验。吊钩不应变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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