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5.160 B 6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669—2012 燃料用竹炭 Bamboo charcoal for fuel 2012-09-03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8669—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遂昌碧岩生态资源开发行、浙江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浙江富来森中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节节高炭业有限公司、浙江卖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县竹炭竹醋液协会、 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宏伟、雷先土、涂志龙、陈文照、王正郁、叶新军、方云剑、徐建成。 I GB/T28669—2012 燃料用竹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用竹炭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 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燃料用途的竹炭及成型竹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17664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燃料用竹炭 bamboocharcoalforfuel 用于燃烧获取热能的竹炭,包括原竹炭和成型竹炭。 3.2 原竹炭 rawbamboocharcoal 以竹材为原料热解得到的固体炭。 3.3 成型竹炭 molded bamboo charcoal 具有规则形状的固体炭,包括以竹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经粉碎、成型后热解获得的固体炭(A型) 和以竹炭粉为原料加入添加剂经成型、干燥等工艺获得的固体炭(B型)。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4.1.1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 4.1.2按工艺 按工艺分为原竹炭、成型竹炭A型和成型竹炭B型。 1 GB/T 28669—2012 4. 2 标记 原竹炭标记为YT,成型竹炭A型标记为CT-A,成型竹炭B型标记为CT-B。 5 要求 5.1 感官 产品本身无异物、无异味;燃烧时无烟、无异味。 5. 2 原料 用于加工的原料不应带人影响加工和燃烧的异物 添加剂 5.3 使用添加剂应无毒、无异味。 5.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表1 理化指标 原竹炭 成型竹炭A型 成型竹炭B型 项 目 一级品 合格品 一级品 合格品 一级品 合格品 全水分/% 8. 5 12.0 8.5 12.0 8.5 12.0 灰分/% 3. 5 4. 0 3. 5 4. 5 6.0 7. 0 挥发分/% 10.0 15.0 10.0 15.0 13.0 18. 0 固定碳/% 85.0 80.0 85.0 80.0 80.0 75.0 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 5.0 6. 0 5. 0 6.0 5.0 6.0 发热量/(MJ/kg) 29.00 27. 00 29.00 27.00 27.00 25.00 6 试验方法 6.1感官 将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的方法观测判定 6. 2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2 GB/T28669—2012 6.3理化指标 6.3.1全水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全水分测定方法执行。 6.3.2灰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灰分测定方法执行。 6.3.3挥发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挥发分测定方法执行。 6.3.4固定碳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固定碳测定方法执行。 6.3.5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测定的方法执行 6.3.6发热量 6.3.6.1测试样品按GB/T17664制备后,按GB/T213的条件和方法测定弹筒发热量。 6.3.6.2按照GB/T214的方法测定全硫含量。按GB/T213的方法计算干基高位发热量,作为产品 的发热量。符号记作Qgr.d,单位为MJ/kg,保留2位小数。 6.3.6.3发热量两次重复性测定的误差不超过0.12MJ/kg。再现性临界差为0.30MJ/kg。 7检验规则 7.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1.2抽样方法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kg。产品包装时,包装产品规格小于2.5kg的,抽取满足抽样数量的最小偶 数包装;包装产品规格超过2.5kg,抽取两个包装。当产品为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3%随机抽 取样本,抽样数量不少于5kg。 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两份,所抽取样品用干净的0.08mm以上厚度的塑料袋密封, 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 所采样品一份用于检验,余下一份留样备用。 7.2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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