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1.040 Q 3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763.3—2009 代替GB9962—199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3:Laminated glass 2009-03-28发布 2010-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763.3—2009 前言 本部分6.7~6.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GB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防火玻璃; 一第2部分:钢化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一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15763的第3部分。 本部分与ENISO12543-1: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一第1部分部件的定义和描述》、 ENISO12543-2:2006《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一第2部分夹层安全玻璃》、ENISO12543-3: 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ENISO12543-4: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 全玻璃—第4部分耐久性测试方法》、ENISO12543-5: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第5部 分尺寸和边部处理》、ENISO12543-6: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一一第6部分外观》; BSEN12600:2002《建筑玻璃一摆锤试验—平板玻璃冲击试验方法和分级》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 效;并参考了AS/NZS2208:1996/Amdt1:1999《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ANSI97.1:2004《建筑用安全 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规范和试验方法》等标准。 本部分代替GB9962—1999《夹层玻璃》。本部分与GB9962—1999《夹层玻璃》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修改了夹层玻璃定义(本部分3.5);增加了安全夹层玻璃定义(本部分3.6); 修改了外观质量要求和尺寸允许偏差要求(本部分6.1和6.2); 修改了耐辐照性能技术指标(本部分6.9); 修改了霰弹袋冲击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部分6.11和7.12); 一修改了耐热性试验性能试验方法(本部分7.8; 一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建议(本部分附录A)和霰弹袋冲击分级试验框架校准(本部分附 录E)。 本部分的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秦皇岛玻璃工业 研究设计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信义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惠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华天宝 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达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江苏秀强玻璃工艺有限 公司、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秦海霞、藏曙光、王文彪、王乐、杨建军、徐锦伟、曾晓、刘海波、廖昌荣、周健、 潘伟、吴从真、张坚华。 本部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9962—1988、GB9962—1999。 1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1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用夹层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材料、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 则等。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576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308滚动轴承钢球 GB/T531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 GB/T1216外径千分尺 GB/T5137.2—2002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2部分:光学性能试验 GB/T 5137.3—2002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3部分: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 试验 GB/T 9056 金属直尺 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JC/T511压花玻璃 SAC JC/T512汽车安全玻璃包装 JC/T 677 建筑用玻璃均布静载荷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间层interlayer 介于两层玻璃和/或塑料等材料之间起分隔和粘结作用的材料,使夹层玻璃具有诸如抗冲击、阳光 控制、隔音等性能。 3.2 离子性中间层ionoplastinterlayer 含有少量金属盐,以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为主,可与玻璃牢固地粘结的中间层材料。 3.3 PVB中间层PVBinterlayer 以聚乙烯醇缩丁醛为主的中间层材料。 3. 4 EVA中间层 EVAinterlayer 以乙烯-聚醋酸乙烯共聚物为主的中间层材料。 GB15763.3—2009 3.5 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 是玻璃与玻璃和/或塑料等材料,用中间层分隔并通过处理使其粘结为一体的复合材料的统称。常 见和大多使用的是玻璃与玻璃,用中间层分隔并通过处理使其粘结为一体的玻璃构件。 3.6 安全夹层玻璃 laminated safetyglass 在破碎时,中间层能够限制其开口尺寸并提供残余阻力以减少割伤或扎伤危险的夹层玻璃。 3.7 对称夹层玻璃 symmetricallaminatedglass 从两个外表面起依次向内,玻璃和/或塑料及中间层等材料在种类、厚度和/或一般特性等均相同的 夹层玻璃。 3.8 不对称夹层玻璃asymmetrical laminatedglass 从两个外表面起依次向内,玻璃和/或塑料及中间层等材料在种类、厚度和/或一般特性等不相同的 夹层玻璃。 3.9 I类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ofclassI 对霰弹袋冲击性能不做要求的夹层玻璃。该类玻璃不能作为安全玻璃使用。 3.10 Ⅱ-1类夹层玻璃laminated glass of class Ⅱ-1 霰弹袋冲击高度可达1200mm,冲击结果符合6.11规定的安全夹层玻璃。 3.11 Ⅱ-2类夹层玻璃laminated glass of class Ⅱ-2 霰弹袋冲击高度可达750mm,冲击结果符合6.11规定的安全夹层玻璃。 3.12 ⅢI类夹层玻璃 laminated glass of class 霰弹袋冲击高度可达300mm,冲击结果符合6.11规定的安全夹层玻璃。 3.13 周边区edgearea 夹层玻璃面积<5m²时距离边部宽度15mm;面积>5m²时距离边部宽度20mm的区域。 3. 14 vision area 可视区 周边区以外的区域、 3.15 裂vents 从玻璃边部向中间延伸的尖锐线状裂缝或裂纹 3.16 皱痕creases ZIC 由中间层折叠引起的夹层后可见的光学变形 3.17 条纹streaks due to interlayer inhomogeneity 由于中间层材料制造过程的不均匀缺陷引起的,夹层后可见的光学变形。 2 GB 15763.3—2009 3.18 脱胶 delamination 脱胶是指玻璃或塑料与中间层不粘结或产生肉眼可见的分离。 3.19 点缺陷spotdefects 该类缺陷包括不透明斑点、气泡和点装异物。 3. 20 线缺陷 lineardefects 该类缺陷包括线形异物、划伤或擦伤。 4分类 4.1按形状分为: a)平面夹层玻璃; b)曲面夹层玻璃。 4.2按霰弹袋冲击性能分为: a)I类夹层玻璃; b)Ⅱ-1类夹层玻璃; c) ⅡI-2类夹层玻璃; d)Ⅲ类夹层玻璃。 5材料 夹层玻璃由玻璃、塑料以及中间层材料组合构成。所采用的材料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相关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要求 5.1玻璃 可选用:浮法玻璃、普通平板玻璃、压花玻璃、抛光夹丝玻璃、夹丝压花玻璃等 可以是:无色的、本体着色的或镀膜的;透明的、半透明的或不透明的;退火的、热增强的或钢化的; 表面处理的,如喷砂或酸腐蚀的等。 5.2塑料 可选用:聚碳酸酯、聚氨酯和聚内烯酸酯等 可以是:无色的、着色的、镀膜的;透明的或半透明的。 5.3中间层 可选用:材料种类和成分、力学和光学性能等不同的材料,如离子性中间层、PVB中间层、EVA中 间层等。 可以是:无色的或有色的;透明的、半透明的或不透明的 6 要求 夹层玻璃的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规则判定、应符合表1中相应条款的规定,对曲面夹层玻璃 和特殊要求的安全夹层玻璃,其尺寸及外观要求、一般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规则可由供需双方 商定。 3 GB15763.3—2009 表 1 安全夹层玻璃的性能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名 称 要 求 试验方法 判定规则 外观质量 6. 1 7.2 6. 2 7.3 尺寸和允许偏差 尺寸及外观要求 8. 3. 1 弯曲度 6.3 7. 4 6. 4 可见光透射比 7. 5 8.3.2 6.5 一般性能要求 可见光反射比 7.6 6. 6 抗风压性能 7.7 6.7 耐热性 7. 8 耐湿性 6. 8 7. 9 8.3. 4 6.9 安全性能要求 耐辐照性 7.10 7. 11 6. 10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8. 3. 5 霰弹袋冲击性能 6. 11 7. 12 8.3.6 6.1 外观质量 按7.2进行检验。 6. 1. 1 可视区缺陷 6. 1. 1. 1 可视区点状缺陷 可视区的点状缺陷数应满足表2的规定 表 2 可视区允许点状缺陷数 缺陷尺寸()/mm 0.5<\≤1. 0 1. 0<\≤3.0 S不限 S<1 2<S≤8 玻璃面积(S)/m 1<S<2 s>8 2 1. 0 m 2 1 1. 2 m² 玻璃层数 3 3 2 1. 5 m² 允许缺陷 1.8 m² 不得密集存在 数/个 3 4 2. 0 m 4 2. 4 m² >5 5 4 2.5mc 3. 0 m² 注1:不大于0.5mm的缺陷不考虑,不充许出现大于3mm的缺陷。 注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密集存在: a)两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且彼此相距<200mm缺陷; b)三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180mm; c)四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150mm; d)五层以上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100mm。 注3:单层中间层单层厚度大于2mm时,上表允许缺陷数总数增加1。 6. 1. 1.2 可视区线状缺陷 可视区的线状缺陷数应满足表3的规定。 表3可视区允许的线状缺陷数 缺陷尺寸(长度L,宽度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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