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64—2008 代替GB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 2008-11-10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1564—200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一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 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范围; 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a) 3认证申请; b)4认证标志; c) 5认证; 8生产一致性; e) 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f) 10正式停产; g) 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2过渡规定; 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 一增加了IB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1564一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 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64—1989、GB11564—1998 1 GB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978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10485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回复反射retro-reflection 光线沿着与入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很天范围内变动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 3.2 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retro-reflecting optical unit 能产生“回复反射”的单元反射器。 3.3 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retro-reflectingdevice 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器件。 3. 4 回复反射器发光区域illuminatingareaoftheretro-reflectingdevice 由制造商规定回复反射器光学系统的最外边缘围成的区域。 3.5 回复反射器的角直径angulardiameteroftheretro-reflectingdevice 由回复反射器最大发光区域和光源的中心或受光器中心所构成的立体角。 3.6 基准轴线(NC)axis of reference 由制造商规定的,在光度测试和回复反射器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3.7 基准中心(C) center of reference 由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与发光区域的交点。 3.8 观察角(α)angleof divergence 基准中心到受光器(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间的夹角。 1 GB11564—2008 3.9 照射角(β)illuminationangle 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 3.10 旋转角(g)angleofrotation 反射器从一定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线旋转所经过的角度 3.11 反射器照度(E)illuminationoftheretro-reflectingdevice 在一与人射光线垂直的,且通过回复反射器基准中心的平面内所测得的照度 3. 12 发光强度系数(CIL)coefficientof luminous intensity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观察角和旋转角的条件下,在观察角方向上,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反射器照 度的比值。 3. 13 IB或ⅢB类回复反射器 retroreflectingdeviceofclassIBorIlB 与其他嵌入车身的信号灯复合的回复反射器。 4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其应有的功能,其外表面应不粗糙且便于清洁,表面若有任何 突出物均不应有碍清洁工作。此外,应无任何影响其功能发挥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 4.1.2反射器各零部件应是不易拆卸,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 4.1.3对于IVA类反射器,其在车辆上固定连接方式应保证牢固和耐久。 4.1.4在正常使用时,反射器的内表面不允许有接触外界的入口。 4.2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4.2.1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为三类:IA或IB类、ⅢA或ⅢB类(用于挂车)和VA类 4.2.2A或I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做成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 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 4.2.3ⅢA或Ⅲ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若在一角上标有安装标记“TOP”字 应边平行),其外形边长(A)应在150mm~200mm之间,但沿垂直方向的反射区宽度(B)至少为外形 边长的20%。其反射区可以做成连续的或间断的,间断的最短间距(C)不得大于15mm,三角形每边上 的反射分块数,包括顶角处至少四个,且每一反射分块只有通过型式检验的IA类反射器可以替换。 具体尺寸要求如图1所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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