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9.140.40,97.200.50 K 7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 代替GB7000.4—1996 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Luminaires-Part 2-10:Particular requirements- Portable luminaires for children (IEC 60598-2-10:2003,IDT) 2007-11-12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 目 次 前言 IEC前言 1 概要 2 一般试验要求 3 定义 4 分类 5 标记 6 结构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接地规定 8 9 接线端子 10 外部和内部接线· 11 防触电保护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3 防尘和防潮. 14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5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为GB7000的一个部分,GB7000现有19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 如下: GB 7000.1—2007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2—1996 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3—1996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4—2007 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6—1996 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的安全要求 GB7000.7—2005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8—1997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9—1998 灯串安全要求 GB7000.10—1999 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1—1999 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2—1999 嵌人式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3—1999 手提灯安全要求 GB7000.14—2000 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5—2000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6—2000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7—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8—2003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7000.192005 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 本部分应与GB7000.1一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使用。 本部分代替GB7000.4一1996《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 与GB7000.4一1996比较,本部分的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变化,本版列出了6种不适用的情况(见1.1条)。 1996版儿童灯的防触电保护分类为Ⅲ类,本版分类为Ⅱ类和Ⅲ类(见4.1条)。 标记内增加关于适用的变压器的说明,增加警告,限制某些灯具适用的儿童年龄范 围(5.1,5.3)。 灯具跌落试验的高度从1000mm降低到850mm,而且提出了对钢板的规定(6.3.2)。 规定了软缆或软线的长度(6.5)。 对灯具上的开关做出了规定(6.6)。 一规定了灯具上易触及部件的最高温度限值(12)。 规定了灯具上纺织品的耐火试验要求(15.2)。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98-2-10:2003《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第2 版)。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1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飞利浦电子贸易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 司,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部分起草人:陈超中、施晓红、金鑫、姚梦明。 本部分第1版于1996年发布,本版是第1次修订。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 IEC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所有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国际标准化 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有关在电器和电子领域内的所有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IEC除组织 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国际标准。把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的问题感兴趣的IEC 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与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 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达成的协议规定与其保持密切的合作。 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 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3)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 已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同意在其国家和地区最大程度地采用IEC标准作为其国 家标准或地区标准。IEC标准和相应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的任何差异应在后者标明。 5)IEC不提供表示对某一产品认可的标识,对任何声称符合IEC某一标准的产品不承担责任。 6)要注意这种可能性,即本标准的某些部分涉及到专利内容。IEC不负责验明这样的专利 IEC60598-2-10是由IEC34灯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第2版取消并代替1987年出版的第1版,及其1990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5年第2号修订件。它 形成的是一个技术修订版。 本版标准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FDIS 表决报告 34D/776/FDIS 34D/779/RVD 批准本标准的表决的完整信息可以在上表指明的表决报告中找到。 本出版物根据ISO/IEC指令第2部分的规定起草。 本出版物与IEC60598-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使用,并以该标准的第5版为 基础。 委员会决定本版内容在2006年5月前保持不变。此后,出版物将: 重新确认; 一取消; 一被修订版替代,或 一被修订。 521C GB7000.4—2007/1EC60598-2-10:2003 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1概要 1.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使用的光源是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钨丝灯或单 端荧光灯。本部分要与GB7000.1的有关章一起使用。 下述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 一因节日或庆祝活动的需要,作为附加的装饰性要素特别放置在临时装饰结构中的可移式灯具; 一结合了一个插头的低照度背景灯具,例如,一个插人装置的组成部分; —一用电池的灯具或不与主电源直接连接的灯具; 一玩具; 一为成人设计或明显是成人使用的灯具: 一在可移动罩子上带有人物或动物(造型或图形)的二维图形的灯具。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7000.1一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IEC60598-1:2003,IDT) GB7000.11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GB7000.11—1999,idtIEC60598-2-4:1997) GB19510.3一2004灯的控制装置第3部分: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IEC61347-2-2:2000,IDT) ISO6941:1984纺织品燃烧性能垂直方向试验火焰蔓延性的测定 ISO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1部分:与机械和物理特性相关的安全 ISO 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2部分:可燃性 SZC ISO 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移动 IEC61032:1997 对人和设备的外壳防护检验试具 IEC61558-2-6 电力变压器、电力电源部件及类似部件第2-6部分:通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特殊 要求 IEC61558-2-7 电力变压器、电力电源部件及类似部件第2-7部分:玩具用变压器的特殊要求 2一般试验要求 3定义 应用GB7000.1一2007第1章确立的和以下定义。 3. 1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forchildren 1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 符合GB7000.11的可移式通用灯具。 注:儿童用可移式灯具是为使用时可能没有适合的人监护的儿童设计的。 3.2 儿童children 年龄不到14岁的人。 3.3 可拆卸部件 removableparts 不用工具可以从灯具上拆卸的部件。 4分类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根据GB7000.1一2007第2章和本部分4.1的要求进行分类 4.1按防触电保护类型,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Ⅱ类或Ⅲ类,此外,还应分类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 或竖立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对于Ⅲ类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V(安全特低电压)。 用钨丝灯的Ⅱ类灯具的工作电源应来自一个变压器/转换器,它提供不超过24V安全特低电压,永 久性地连接到带有Ⅲ类绝缘部件的灯具。 使用单端荧光灯的Ⅱ类灯具应只限于这样的使用 5标记 GB7000.1一2007第3章和以下5.1~5.3的要求一起使用。 5.1要使用钨丝灯的所有儿童用Ⅲ类灯具应标记: “只能使用符合IEC61558-2-6有短路保护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符合IEC61558-2-7的玩具变压器”, 或者适宜的话“只能使用符合GB19510.3一2004附录I规定的钨丝灯用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 变压器或转换器的最大输出(单位VA)应在灯具上或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标出。 5.2指示适宜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符号无要求 5.3对于含有不符合6.4要求的部件而不打算给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灯具,应在包装和所有说 6结构 GB7000.1一2007第4章和以下6.1~6.8的要求一起使用 6.1使用钨丝灯的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与给出安全特低电压的变压器/转换器一起提供。 6.2儿童用的可移式灯具应有足够的平稳性。 面的表面不使灯具滑动。灯具不应翻倒。 6.3儿童用的可移式灯具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结构应能承受粗糙的操作。 6.3.1构成防过热保护或防止接触灯具的发热部件的罩壳或类似部件,以及灯具结构上使用的玻璃 (光源除外)在进行GB7000.1一2007第4章4.13试验期间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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