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 100. 10 Q 1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847—2005 代替GB/T2847—1996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Pozzolanic materials used for cement production 2005-08-09发布 200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847—2005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2847—1996《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本标准与GB/T284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内容(本版第3章3.2条); 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由“不小于62%”改为“不小于65%”(1996版第5章5.4条,本版 第5章5.4条); 一放射性由“人工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符合GB6763规定”改为“放射性符合GB6566规定” (1996版第5章5.5条,本版第5章5.5条); 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按GB/T12957进行(1996版第6章6.3条,本版第6章6.3条); 放射性试验方法由“按GB6763进行”改为“按GB6566进行”(1996版第6章6.4条,本版第6 章6.4条); 增加了出厂检验内容(本版第7章7.2条); 增加了型式检验内容(本版第7章7.3条); 增加了仲裁检验内容(本版第7章7.5条); 附录A中增加了范围、原理、0.1mol/L盐酸溶液标定章节(本版A.1、A.2、A.5)。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重庆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重庆富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江丽珍、杨基典、刘晨、王昕、霍春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8471981.GB/T28471996, 1 GB/T2847—2005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生产中作为混合材料使用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1996,eqvISO680:1990)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2957用作水泥混合材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 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 1 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pozzolana 具有火山灰性的天然的或人工的矿物质材料。 3. 2 活性混合材料 active addition 具有火山灰性或潜在水硬性,或兼有火山灰性和水硬性的矿物质材料。 3.3 非活性混合材料 inactiveaddition 在水泥中主要起填充作用而又不损害水泥性能的矿物质材料。 [GB/T4131—1997,定义4.9,4.10,4.11] 4分类 按其成因分为天然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人工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两类。 4.1天然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4.1.1火山灰 火山喷发的细粒碎屑的疏松沉积物。 4.1.2凝灰岩 由火山灰沉积形成的致密岩石。 4.1.3沸石岩 凝灰岩经环境介质作用而形成的一种以碱或碱土金属的含铝硅酸盐矿物为主的岩石。 4.1.4浮石 火山喷出的多孔的玻璃质岩石。 1 GB/T 2847—2005 4.1.5硅藻土或硅藻石 由极细致的硅藻介壳聚集、沉积形成的生物岩石,一般硅藻土呈松土状。 4.2人工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4.2.1煤石 煤层中炭质页岩经自然或烧后的产物。 4.2.2烧页岩 页岩或油母页岩经自燃或熳烧后的产物。 4.2.3烧粘土 粘土经熳烧后的产物。 4.2.4煤渣 煤炭燃烧后的残渣。 4.2.5硅质渣 由矾土提取硫酸铝的残渣。 5技术要求 5.1 烧失量 人工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不大于10.0%。 5.2三氧化硫 不大于3.5%。 5.3火山灰性 合格。 5.4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 不小于65%。 5.5放射性 符合GB6566规定。 6试验方法 6.1 烧失量 按GB/T176进行。 6.2三氧化硫 按GB/T176规定的硫酸盐—三氧化硫的测定方法进行。 6.2火山灰性试验 按附录 A进行。 6.3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 按GB/T12957进行。但强度检验用对比水泥为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或强度等 级为52.5及以上的硅酸盐水泥。有矛盾时以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为准。 6.4放射性 按GB6566进行。 7检验规则 7.1取样 在堆场(不少于200t)或采掘面不少于15个不同部位取样,每个部位取代表性样品1kg~3kg,将 样品破碎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 2 GB/T 2847—2005 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5.1~5.4技术要求 7.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一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 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 4判定规则 7.4.1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5.1~5.4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要求,充许在同一取样点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7.4.2型式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章技术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 求,允许在同一取样点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仅符合5.1、5.2和5.5 要求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为非活性混合材料,5.1、5.2和5.5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火山灰质混合 材料不能作为水泥混合材料使用。 7.5仲裁检验 当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买卖双方应将双方认可的样品签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 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运输和贮存 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宜受潮、混入杂物,同时应防止污染环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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