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140 Y 8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2792.2—2008 屏风第2部分:安全要求 办公家具 Office furnitureScreens-Part 2:Safety requirement 2008-12-30发布 2010-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2792.2—2008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般安全要求 3 结构安全要求 4 GB 22792.2—2008 前言 GB22/92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22792《办公家具屏风》分为三个部分: GB/T22792.1《办公家具屏风第1部分:尺寸》; GB22792.2《办公家具屏风第2部分:安全要求》; GB/T22792.3《办公家具屏风第3部分:试验方法》。 本部分是GB22792的第2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EN1023-2:2000《办公家具屏风第2部分:机械安全性要求》。 本部分与EN1023-2:2000相比,仅做下述编辑性修改: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按GB/T1.1一2000的规定; 一 增加第3章条款号及标题: 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 页码变化; 用“本标准”代替“本国际标准”; 用“本标准本部分”代替“本国际标准本部分”; 删除国际标准中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 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华源轩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豪迈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家私有限公司、上海震旦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今圣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深圳长 江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澳玛 特家具有限公司、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吉荣家具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曜国、罗菊芬、刘文智、梁米加、罗、张淑艳、招寿田、黎胜国、倪良正、利耀宜、 陈碧煌、邢兆才、李军。 II GB 22792.2—2008 办公家具屏风第2部分:安全要求 1范围 GB22792的本部分规定了办公用屏风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安全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办公用屏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2279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22792.3—2008办公家具屏风第3部分:试验方法(EN1023-3:2000,MOD) 3一般安全要求 3.1屏风工艺要求 屏风的设计应尽可能地减少对用户伤害的危险 在预定的正常使用期内,用户可接触的屏风所有部件,其设计应避免造成人体伤害和财产损坏, 这些要求应满足: 一可接触的棱角,倒圆半径最小为2mm; 可接触到的棱,倒圆半径最小为2mm; 一其他所有的边应圆滑、无毛刺; 一中空部件的端部应封闭或覆盖: 一可移动和可调节的部件设计应避免伤害和误操作。 3.2屏风可接受载荷的明示要求 制造商应在操作手册中指出如何使用根据附件组装的屏风,以及各种类型的屏风可接受的载荷。 4结构安全要求 4.1试验程序 检查屏风的一般安全要求和尺寸要求后,应按照下列试验程序,通过GB/T22792.3一2008描述的 试验: 非承载办公用屏风:GB/T22793.2—2008的6.3; 承载办公用屏风:GB/T22793.2—2008的6.4,6.5,6.6。 4.2要求 SZA 试验结束时,屏风应保持安全和满足其功能,下列要求应满足: 当按GB/T22792.3一2008中6.3或6.4规定进行稳定性试验时,屏风不应倾翻; 一当按GB/T22792.3一2008中6.5规定进行移出试验时,所有组件不应被移出,结构上不应损坏; 当按GB/T22792.3一2008中6.6规定进行强度试验时,无论有无附件,屏风装配件的稳定性 不应有不利的影响,任何零件、连接件,组件不应破损,以及不应有影响屏风组合安全和功能的 变形和松动。 1 GB 22792.2—2008 办公家具屏风第2部分:安全要求 1范围 GB22792的本部分规定了办公用屏风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安全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办公用屏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2279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22792.3—2008办公家具屏风第3部分:试验方法(EN1023-3:2000,MOD) 3一般安全要求 3.1屏风工艺要求 屏风的设计应尽可能地减少对用户伤害的危险 在预定的正常使用期内,用户可接触的屏风所有部件,其设计应避免造成人体伤害和财产损坏, 这些要求应满足: 一可接触的棱角,倒圆半径最小为2mm; 可接触到的棱,倒圆半径最小为2mm; 一其他所有的边应圆滑、无毛刺; 一中空部件的端部应封闭或覆盖: 一可移动和可调节的部件设计应避免伤害和误操作。 3.2屏风可接受载荷的明示要求 制造商应在操作手册中指出如何使用根据附件组装的屏风,以及各种类型的屏风可接受的载荷。 4结构安全要求 4.1试验程序 检查屏风的一般安全要求和尺寸要求后,应按照下列试验程序,通过GB/T22792.3一2008描述的 试验: 非承载办公用屏风:GB/T22793.2—2008的6.3; 承载办公用屏风:GB/T22793.2—2008的6.4,6.5,6.6。 4.2要求 SZA 试验结束时,屏风应保持安全和满足其功能,下列要求应满足: 当按GB/T22792.3一2008中6.3或6.4规定进行稳定性试验时,屏风不应倾翻; 一当按GB/T22792.3一2008中6.5规定进行移出试验时,所有组件不应被移出,结构上不应损坏; 当按GB/T22792.3一2008中6.6规定进行强度试验时,无论有无附件,屏风装配件的稳定性 不应有不利的影响,任何零件、连接件,组件不应破损,以及不应有影响屏风组合安全和功能的 变形和松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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