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建标180—2017 2017 北 京 住房城乡建设部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 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城市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 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 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 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 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 深人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经验 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 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 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 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场地、建筑与设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 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 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庞陈敏.刘健缪丽 胡俊锋刘伟 肖 鑫 进 郁银泉 詹谊 张树君 周祥茵 曾德民 孙兰 朱思诚 李引擎 张靖岩 马东辉 李端文 刘帆 宋欣婷 主要起草人:张树君 孙 兰 周祥茵 朱思诚 刘帆 宋欣婷 李端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 面积指标 (4) 第五章 场地、建筑与设施 (6)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0) 附件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合理地 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 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升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 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投资决策和控 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应急避 难场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 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社区应急避 难场所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 害,用于避难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生活 服务设施的场地和建筑。 第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 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发生突 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第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要 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六条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周边的防灾资源和现有的城市 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 第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 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 第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应依据社区规划人口或 常住人口数量确定。 第十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的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 定。 表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分类表 别 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人) 一类 10000~15000 二类 5000~9999 三类 3000~4999 注:1对于3000人以下的社区,可参照三类指标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2对于15000人以上的社区,可参照相近分类指标要求分点建设应急避难场 所。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应包括避难场地、避难建 筑和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避难场地应包括应急避难休息、应急医疗救护、应急物 资分发、应急管理、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应急供电、应急供水 等各功能区。 第十三条避难建筑应由应急避难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构 成。其中,生活服务用房宜包括避难休息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 备室等,辅助用房宜包括管理室、公共厕所等。 第十四条应急设施应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排水、应急 广播和消防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居住区 规划,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应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开阔、地质稳定、易于排水、适宜搭 建帐篷的场地; 二、应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三、应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 四、应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入的地段。 第十六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选择社区花园、社区广 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并应符合避难场 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第十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有两条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 全通道与外部相通,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4m。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场地与避难建筑面积指 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面积指标表 建设规模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面积指标 避难场地面积(m²) 10000~15000 5000~9999 3000~4999 避难建筑面积(m²) 200~300 100~199 99 注:1表列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对应,并按1m²/人确定 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采用插值法计算。 2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二十条 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指标表(m²/人) 场地名称 面积指标 应急避难休息区 0.900 应急医疗救护区 0.020 应急物资分发区 0.020 应急管理区 0.005 应急厕所 0.015 应急垃圾收集区 0.010 应急供电区 0.015 应急供水区 0.015 1.000 注:1 表中避难场地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 范围内适当调整。 2应急避难休息区包括每个避难休息区之间的人行通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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