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67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194—2011 代替 DB35/T 95.4-1999 毛竹林丰产培育技术规程 High Yielding Cultivation Technological Regulation for Moso Bamboo Stands 2011 - 10 - 28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2 - 15 实施 发 布 DB35/T 1194—201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起草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了DB35/T 95.4-1999。 ——相对于原标准,本标准在经济技术指标方面做了修订; ——本标准删除了纸浆竹林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将原标准中“最适宜区”、“适宜区”和“较适宜区”毛竹林地的划分,改为“中心产 区”和“一般产区”的划分; ——本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不涉及的定义、术语,并对个别定义做了重新修订; ——对原标准的规划设计内容做了相应的修订; ——对原标准中的竹林培育技术方面做了相应的修订; ——对原标准的附录 A《毛竹产区划分》重新修订,将福建省毛竹产区划分为“中心产区”和“一 般产区”两个区域; ——将原标准培育技术中表 3《毛竹丰产林培育措施季节安排》作为本标准的附录 C。 本标准由福建省林业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新日鲜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福建省标准 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宗胜、陶进刊、陈存及、郑金炎、郑维鹏、张国防、林作俊、丁瑞琴、雷金 勇、王钦乐。 本标准历年发布号:FDBT/LY 29-90、DB35/T 95.4-1999 I DB35/T 1194—2011 毛竹林丰产培育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竹林丰产培育技术的术语和定义、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设计、纯林培育技术、竹木 混交林的经营和竹林调查。 本标准适用于毛竹林丰产培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35/ 169 森林立地分类 DB35/T 95.6 毛竹标准综合体 竹林保护 DB35/T 95.7-1999 毛竹标准综合体 竹林基地建设工程化管理 DB35/T 95.9 毛竹标准综合体 原竹生产与副产品利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经营类型 毛竹林按其经营目的分为材用竹林、笋竹两用林和笋用竹林三种经营类型。 3.2 材用竹林 以生产竹材为主产品的毛竹林。 3.3 笋竹两用林 同时生产竹材、鲜笋为主产品的毛竹林。 3.4 笋用竹林 以生产鲜笋为主产品的毛竹林。 1 DB35/T 1194—2011 3.5 中心产区 生态条件最适宜毛竹生长,具有最大自然生产力的毛竹林产区。 3.6 一般产区 生态条件适宜毛竹生长,毛竹生产力仅次于中心产区。 3.7 竹林结构 毛竹林生态系统中,与竹林生长量关系密切的林分结构主要因子的数量组合,包括树种组成、立竹 密度、立竹大小、年龄结构和地下鞭根系统结构。 3.8 树种组成 毛竹林中毛竹与其它乔木树种的数量组成。毛竹纯林用“10竹”表示;混交林按其树冠投影面积之 比的十分数表示,如“7竹3阔”。 3.9 立竹密度 2 新竹长成后,单位面积上活立竹的株数,称为立竹密度。用株/hm 表示。 3.10 经营密度 2 竹林采伐后单位面积上保留的立竹株数,称为经营密度。用株/hm 表示。 3.11 年龄结构 毛竹林是由不同年龄立竹所构成的异龄林,其年龄组成用各度(年)立竹株数百分数表示。当年出笋 长新竹为Ⅰ度,2~3年生为Ⅱ度,4~5年生为Ⅲ度,以此类推。 3.12 竹林地下结构 毛竹林地下竹鞭的年龄组成。1~2 年生竹鞭为幼龄鞭,3~6年生为壮龄鞭,7~9年生为中龄鞭, 10年生以上为老龄鞭。 3.13 竹林大年 2 DB35/T 1194—2011 毛竹林孕笋、发笋、长竹数量多的年份,称为大年。时间从发笋小年立夏后毛竹林换新叶至翌年立 夏新竹长成。 3.14 竹林小年 毛竹林孕笋、发笋、长竹数量少的年份,称为小年。时间从发笋大年立夏新竹长成,至翌年立夏后 毛竹林换上新叶。 3.15 花年竹林 各年发笋成竹数量变化较均匀的毛竹林为花年竹林。 3.16 经营级 根据经营集约程度以及竹林结构的合理状况而划分的等级。一般分三级:集约经营为一级,一般经 营为二级,粗放经营为三级。 3.17 集约经营 采取定期抚育、科学施肥、合理留笋育竹、合理采伐,及时防治病虫害等科学育竹措施,竹林结构 合理。 3.18 一般经营 不定期抚育,注意留笋育竹、防治病虫害和合理采伐,竹林结构基本合理。 3.19 粗放经营 不定期抚育,不能做到合理留笋养竹和科学采伐,没有进行病虫害防治或防治不得法,竹林结构不 够合理。 3.20 生长级 根据毛竹林立竹平均胸径的大小而划分的等级,分为四级:一级:平均胸径大于12 cm;二级:平均 胸径10cm~12cm;三级:平均胸径8cm~10cm;四级:平均胸径8cm以下。 3.21 竹笋 竹林内冬季生产的竹笋为冬笋;春季生产的竹笋为春笋;竹鞭幼嫩的梢部为鞭笋。 3 DB35/T 1194—2011 3.22 退笋 春笋出土后不能长成新竹的竹笋。 3.23 竹林产量 2 指单位面积竹林每度新竹竹杆重量之和及竹笋重量之和。用“t/hm ”表示。 3.24 立竹蓄积量 2 2 指单位面积竹林现存立竹竹秆重量之和,用 t/hm 表示;或竹林现有立竹株数,用株/hm 表示。 4 技术经济指标 4.1 产量指标 各种经营类型的毛竹林丰产每度(两年)产量指标见表1。 表1 毛竹林丰产产量指标 单位:t/hm2 中心产区 项 一般产区 目 竹材 竹笋 竹材 竹笋 材用丰产竹林 20 笋竹两用丰产竹林 12 3.5 10 3 笋用丰产林 6 12 5 10 4.2 18 结构因子指标 各种经营类型的毛竹林丰产结构因子指标见表2。 表2 经营类 型 竹林结构因子 毛竹林丰产结构因子指标 中心产区 一般产区 立竹密度 株/hm2 ≥3600 ≥3600 经营密度 株/hm2 ≥2700 ≥2700 cm ≥10 ≥9 1~3 度各占 30%,4 度占 10% 1~3 度各占 30%,4 度占 10% 材 用 竹 平均胸径 林 年龄结构 4 DB35/T 1194—2011 表2 经营类 竹林结构因子 型 (续) 中心产区 一般产区 笋 立竹密度 株/hm2 ≥3000 ≥3000 竹 经营密度 株/hm2 ≥2250 ≥2250 cm ≥9 ≥8.5 1~3 度各占 30%,4 度占 10% 1~3 度各占 30%,4 度占 10% 两 平均胸径 用 林 年龄结构 立竹密度 株/hm2 ≥2250 ≥2250 经营密度 株/hm2 ≥1800 ≥1800 cm ≥9 ≥8.5 1 度占 34%,2~3 度各占 33% 1 度占 34%,2~3 度各占 33% 笋 用 竹 平均胸径 林 年龄结构 4.3 毛竹林产区划分 毛竹林产区划分见本标准附录A。 4.4 面积指标 2 丰产林应相对集中连片,每一片竹林面积不小于1hm 。 5 规划设计 5.1 原则要求 5.1.1 遵循区域分异原则,根据毛竹中心产区、一般产区的自然条件和毛竹生产力的差异,实行科学 指导、分类经营。 5.1.2 根据经营能力和市场需求,确定材用竹林、笋竹两用竹林、笋用竹林的经营目标,积极推广各地 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5.1.3 坚持生态培育原则,实施系统管理,建立科学经营制度。毛竹经营要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 阔叶林、防灾减灾相结合。 5.1.4 总体规划应把管理好现有毛竹林作为重点,以调整竹林结构为核心,逐步提高竹林管理质量、 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 5.2 调查设计 5.2.1 调查设计单位 在总体规划基础上,以经营单位为对象进行调查设计。 5.2.2 调查设计内容 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济指标、技术措施,生产进度、投资概算和效益预测等,做到内容详 实,措施具体,便于实施,效益显著。 5 DB35/T 1194—2011 5.2.3 调查设计方法 应用林业基本图和地形图开展小班区划、调查,编制经营类型,进行内业汇总,编写说明书,小班 一览表和统计表,绘制规划设计图。 5.3 施工作业设计 在调查设计的基础上,按年度施工计划,分别小班复查原设计方案,对原设计方案决定全部采用或 做必要的修改,然后做出各种统计和说明。未曾进行调查设计的单位,带有补做调查设计的性质,进行 小班调查和作业设计,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6 纯林培育技术 6.1 合理留笋养竹 6.1.1 应根据经营类型做到合理采挖冬笋和春笋,在春笋盛期按立竹密度的要求(表 2),均匀留足粗 壮笋,培育新竹。 6.1.2 提倡留养小年竹,确保竹林结构趋于合理。 6.1.3 新竹长成当年,在竹秆 1.6m 处用碳笔逐株号竹,标明年度。 6.2 抚育措施 6.2.1 劈草抚育 劈草次数视杂草生长而定,杂草滋生的林地每年1次。劈草时间为6月~7月,此时杂草幼嫩尚未结 籽,有利于杂草腐烂增肥。 6.2.2 合理清杂 竹林中过密的下木、杂灌,可在当年夏季适当劈除,合理选留部分耐荫、落叶或固氮灌木树种,形 成混交竹林,维护地力,保护害虫的天敌繁殖。 6.2.3 锄草松土 6.2.3.1 竹林杂草茂密时,当年锄草松土埋青 1 次,挖除茅草根蔸、老龄鞭。 6.2.3.2 山场坡度 25°~35°,应采用沿等高线隔带锄草松土。锄草松土时间宜在发笋大年的 5 月~ 12 月或发笋小年的 4 月~7 月(竹笋夜蛾危害区,锄草应推迟到 8 月以后)。坡度超过 35°以上不宜除 草松土。 6.2.4 翻土垦复 6.2.4.1 荒芜失管和土壤板结的低产竹林培育丰产竹林,翻土垦复 1 次。并根据地形、植被情况确定 垦复方式、方法,深度 20cm 以上;丰产竹林每隔 6 年~8 年可酌情考虑翻土垦复 1 次。 6.2.4.2 坡度 25°~35°翻土垦复时应采用沿等高线带状或沟带状翻土,防止水土流失;坡度 35° 以上禁止翻土垦复。 6.2.4.3 垦复时间宜在发笋大年新竹长成后的 6 月至翌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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