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A 0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44.3—201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 第 3 部分:政府采购 2012 - 12 - 18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2 - 20 实施 发 布 DB34/T 1744.3—2012 前 言 DB34/T 1744《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分为七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第 3 部分:政府采购; ——第 4 部分:产权转让; ——第 5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 6 部分:特许经营权出让; ——第 7 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本部分为 DB34/T 1744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本部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安徽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明伟、丁国强、于华、杨军、王旭、刘景森、张浩、郁彬、韩伟文。 I DB34/T 1744.3—2012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制化、市场化、公开化提出了更新 更高的要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政府 购买公共服务等已经成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现代市场体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整合各部门分散建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 设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充分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新任务、新要求,中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现代 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安徽省委、省政府充分认识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规范的 公共资源现代交易市场是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重要任务;要求“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开展相关体制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近些年来,安徽合肥、蚌埠等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 管”的工作思路,有效整合原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交易中心,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 完善了相应的综合服务设施,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统一、便捷的服务。今年初,安徽省招标局推动省、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联动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 会的发展需要,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迫切需要完整、统一、规范的顶层设计 和总体规划作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依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协 调性、系统性、科学性。近一段时间,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按照安徽省招标局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 市人民政府要求,在认真总结三年来实践形成的“蚌埠特色”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吸收省内外先进做 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本标准体系是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框架性设计,通过编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1744)”,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统一协 调指导、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目标。 本标准体系重点建立集中统一、设施完备、技术先进、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公共资 源交易程序,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以及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交易平 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 II DB34/T 1744.3—201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 第 3 部分:政府采购 1 范围 DB34/T 1744 的本部分给出了政府采购术语和定义、采购方式、业务流程、电子交易业务流程、服 务质量要求以及监督投诉等内容。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2 采购人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3 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 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 社会中介机构。 2.5 公开招标 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6 1 DB34/T 1744.3—2012 邀请招标 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 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7 竞争性谈判 与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多轮谈判,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的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8 询价 对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一次性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 低的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9 单一来源采购 对经公告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唯一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 商谈购买的采购方式。 3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 招标采购业务流程 4.1 项目受理登记 采购人申报项目时提供以下材料: ——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参见附录 A);包括采购项目及技术规格、采购数量、采购资金来源等 内容,并按规定得到批准; ——采购人需求表(参见附录 A);包括设备及材料清单(具体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供货周 期或安装工期、货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采购项目分包划分情况等需求。 4.2 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2.1 依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4.2.2 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3 确定采购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2 DB34/T 1744.3—2012 4.4 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 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项目编号,并确定项目责任人。 4.5 确定采购项目需求 依法确定采购需求、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商务条件等内容。 4.6 编制采购文件(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4.7 采购文件(公告)备案 4.7.1 采购公告报送备案,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开标时间和地点;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投标语言; ——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4.7.2 采购文件报送备案,采购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标邀请;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7.3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8 发布采购公告 4.8.1 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4.8.2 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供 应商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4.8.3 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 人从评审合格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9 4.9.1 发售采购文件 供应商必须办理基本账户备案;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网上注册企业信息。 3 DB34/T 1744.3—2012 4.9.2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制作纸质采购文件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采购文 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采购文件与纸质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9.3 邀请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应持投标邀请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到采购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 4.10 开标 4.10.1 开标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保证开标场所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邀请监督管理部门参 加,监督开标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会签到工作,核实参会人员身份,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 4.10.2 开标会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开标、唱标、过程记录。 4.11 评标 4.11.1 做好评标室使用准备工作,保证评标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4.11.2 采购人从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4.11.3 组织评标专家签到,核实专家身份、有无回避情形,有需回避的,协助采购人另行抽取进行补 充。封存专家个人通讯工具,督促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 4.11.4 安排监控设备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11.5 采购结果确定前,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4.11.6 评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投标文件初审; ——澄清有关问题; ——比较与评价;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编写评标报告。 4.12 发布评审结果公示信息 4.12.1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评审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媒体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定标地点、日期;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 ——采购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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