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A 0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44.4—201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 第 4 部分:产权转让 2012 - 12 - 18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2 - 20 实施 发 布 DB34/T 1744.4—2012 前 言 DB34/T 1744《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分为七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第 3 部分:政府采购; ——第 4 部分:产权转让; ——第 5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 6 部分:特许经营权出让; ——第 7 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本部分为 DB34/T 1744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本部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安徽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明伟、丁国强、于华、杨军、王旭、刘景森、张浩、郁彬、韩伟文。 I DB34/T 1744.4—2012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制化、市场化、公开化提出了更新 更高的要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政府 购买公共服务等已经成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现代市场体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整合各部门分散建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 设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充分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新任务、新要求,中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现代 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安徽省委、省政府充分认识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规范的 公共资源现代交易市场是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重要任务;要求“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开展相关体制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近些年来,安徽合肥、蚌埠等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 管”的工作思路,有效整合原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交易中心,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 完善了相应的综合服务设施,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统一、便捷的服务。今年初,安徽省招标局推动省、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联动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 会的发展需要,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迫切需要完整、统一、规范的顶层设计 和总体规划作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依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协 调性、系统性、科学性。近一段时间,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按照安徽省招标局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 市人民政府要求,在认真总结三年来实践形成的“蚌埠特色”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吸收省内外先进做 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本标准体系是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框架性设计,通过编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1744)”,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统一协 调指导、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目标。 本标准体系重点建立集中统一、设施完备、技术先进、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公共资 源交易程序,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以及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交易平 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 II DB34/T 1744.4—201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 第 4 部分:产权转让 1 范围 DB34/T 1744 的本部分给出了产权转让的术语和定义、业务流程、电子交易业务流程、服务质量要 求以及监督与投诉。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产权转让 资产权益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 让信息,公开转让资产权益的活动。 2.2 产权交易机构 依法设立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并具有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 能够满足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需要。 2.3 国有产权 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2.5 转让方 资产权益的所有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资产权益管理单位。 2.6 受让方 经公开程序,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转让文件的约定,确定的资产权益的购买方。 2.7 竞价 通过公开竞争,将特定的资产权益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方式。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 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1 DB34/T 1744.4—2012 3 业务流程 3.1 项目受理登记 根据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办理项目受理手续。转让方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a)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代理机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者备案材料、转让方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项目受理登记。转让方填写《挂牌登记表》(参见附录A)。 b)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实物资产转让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物的权属证明、转让方的组织机构代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及相关批复文件进行项目受理登记。 3.2 确定代理机构 3.2.1 依法确定代理机构。 3.2.2 转让方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至少载明以下事项: ——转让方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转让标的名称; ——资产权益评估价格; ——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产规模的要求以及受让后对标的企业的 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转让方向代理机构支付的交易服务费金额、方式和时限。 3.3 确定转让方式 3.3.1 企业国有产权实行产权转让信息挂牌制度,公开征集受让方,挂牌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 意向受让方,可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3.3.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实物资产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3.4 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 根据确定的转让方式进行编号并确定项目责任人。 3.5 确定转让需求 3.5.1 代理机构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受让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式 的选择等内容进行确认。 3.5.2 属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实物资产转让,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合理的受让条件。 3.6 编制转让文件(公告) 3.6.1 代理机构编制转让文件(公告)。 3.6.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文件(公告)应包括: ——转让方、转让标的名称; ——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标的或者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 的评估值; ——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产规模的要求以及受让后对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 置等方面的要求; ——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保证金的数额及形式。 2 DB34/T 1744.4—2012 3.6.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文件包括: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数量、规格等基础数据; ——转让价格; ——因标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对受让方有资质条件要求的,须明确受让条件; ——保证金的数额及形式。 3.7 转让文件(公告)审核备案 转让文件(公告)发布前须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备案。 3.8 发布转让文件(公告) 3.8.1 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公告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 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网站公告应与报刊公告同期发布,并以报刊的首次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3.8.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公告应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媒体上 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 7 日。 3.9 接待咨询、组织看样 3.9.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内,接待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协助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 3.9.2 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实物资产公告期内,组织意向受让方查看转让标的, 看样时 间不少于 2 日。 3.10 受理报名 3.10.1 转让公告期限内,代理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报名,并填写报名表(参见附录 B、C)。 3.10.2 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供相关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10.3 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缴纳保证金。 3.11 资格审核 3.11.1 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公告期满后,代理机构、转让方应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进行审核。 ——代理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转让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转让方在收到代理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 方。 3.11.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代理机构在受理报名时审 核确定。 3.12 组织转让 3.12.1 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公告期满后,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转让。 3.12.1.1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代理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在不改变挂牌条件的前提 下,直接签约,转让价格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 3.12.1.2 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代理机构按转让公告中确定的方式,组织实 施公开竞价,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确定转让价格。 3.12.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公告期满后,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竞价,并以意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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