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894—2013 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防控技术规程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on prevention and contral of mycoplasmal pneumonia of swine for the large scale pig farms 2013 - 05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6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1894—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猪支原体肺炎,又称猪地方流行性肺炎,俗称猪气喘病,是由猪肺炎支原体引起的猪的一种慢性呼 吸道传染病。主要临诊症状为咳嗽和气喘,病理变化特征是肺的尖叶、心叶、中间叶和隔叶前缘呈肉样 或虾肉样实变。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猪支原体肺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范。 本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兽医防疫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孝成、张丹俊、赵瑞宏、周学利、胡晓苗、戴银、刘慧芳、侯宏艳、王重龙、 吴东、沈学怀、朱传民、夏生林、伋兆法、汲方嵘。 I DB34/T 1894—2013 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防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和控制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的预防和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3-2009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186-2006 猪支原体肺炎诊断技术 农医发[2010]20号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部7号令 (2010)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诊断 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 3.1 流行特点 自然病例仅见于猪,不同年龄、性别和品种的猪均能感染,但乳猪和断乳仔猪易感性最高,发病率 和死亡率较高,其次是怀孕后期和哺乳期的母猪,育肥猪发病较少,病情也轻。母猪和成年猪多呈慢性 和隐性。病猪与健康猪直接接触,或通过飞沫经呼吸道感染。 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在寒冷、多雨、潮湿或气候骤变时较多见。饲养管理和卫生条件是影响 本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的重要因素,尤以饲料质量、猪舍潮湿和拥挤、通风不良等影响较大。如继发或并 发其他疾病,常引起临诊症状加剧和死亡率升高。 3.2 临床症状 猪支原体肺炎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潜伏期一般为 11~16 天,主要临床症状为慢性干咳。新 发病猪群常呈急性,张口呼吸,痉挛性阵咳,死亡率 30%左右。体温升高不明显。咳嗽持续几周或甚 至数月,育肥猪咳嗽最严重。部分猪呈腹式呼吸,喘息沟明显。食欲减退,消瘦,背毛粗糙,生长停滞。 根据发病经过,大致可分为急性、慢性和隐性 3 个类型。 3.3 病理变化 1 DB34/T 1894—2013 3.3.1 剖检病变 主要病变见于肺、肺门淋巴结和纵隔淋巴结。急性死亡患猪肺有不同程度的水肿和气肿。肉眼病变 类似于膨胀不全的肺,尤其在疾病的慢性阶段。特征性病变是两肺的心叶、尖叶、中间叶和隔叶前缘发 生对称性的实变,肺门淋巴结肿大。肺中间叶实变,以及肺门淋巴结肿大、增生,病变最初为粟粒大至 豆大呈均匀的散布,逐渐扩展而融合成支气管肺炎。病变部界限明显,灰白色、无弹性,“胰样”、“虾 肉样”。切开时,内有大量泡沫。其他器官无明显变化。 3.3.2 组织学病变 典型病变组织通过用常规的病理切片、染色、脱色后观察,早期以间质性肺炎为主,以后则演变为 支气管性肺炎,支气管和细支气管上皮组织纤毛数量减少,小支气管周围的肺泡扩大,泡腔充满多量炎 性渗出物,肺泡间组织有淋巴样细胞增生。急性病例中,扩张的泡腔内充满浆液性渗出物,杂有单核细 胞,中性粒细胞,少量淋巴细胞和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慢性病例,其肺泡腔内的炎性渗出物中,主要 是淋巴细胞浸润。 3.3.3 X 线检查 X 线检查对本病的诊断有重要价值,对阴性或可疑患猪进行 X 线透视,可作出诊断。在 X 线检查 时,猪只以直立背胸位为主,侧位或斜位为辅。病猪在肺野的内侧以及心隔角区呈现絮状及片状阴影, 且肺纹理清晰。 3.4 实验室诊断 3.4.1 病原形态学观察 肺和液体培养物触片镜检,细菌以环形为主,也可见球形、两极杆状、新月状、丝状。 3.4.2 病原分离及生理、生化鉴定 按 NY/T 1186-2006 进行。 3.4.3 病原的 PCR 鉴定 取培养物菌液或待检支气管肺泡灌洗液经处理后为模板,以猪肺炎支原体的两对特异性引物进行套 式 PCR,可扩增出 427 bp 的单一条带。具体见附件A。 3.5 结果判定 3.5.1 符合 3.1、3.2 和 3.3 的,判定为疑似猪支原体肺炎。 3.5.2 符合 3.1、3.2、3.3 和 3.4.1,且符合 3.4.2 或 3.4.3 时,判定被检猪群发生猪支原体肺炎。 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结合实验室检查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2 DB34/T 1894—2013 5.1 疑似疫情处理 发现疑似猪支原体肺炎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猪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 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 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5.2 当疫情呈散发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5.2.1 扑杀 对病猪全部扑杀。 5.2.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猪群(病猪的同群猪)实施隔离。 5.2.3 无害化处理 患病猪及其产品按照 GB 16548-2006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粪便及其它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按 NY/T 1168-2006 进行无害化处理。 5.2.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猪进行检测。 5.2.5 紧急免疫接种或药物预防 对同群猪进行紧急疫苗免疫接种或药物预防。 5.2.6 消毒 对病猪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按 GB/T 17823-2009 进行。 5.3 当疫情呈暴发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5.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所在的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 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外延 3 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 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 5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5.3.2 处置要求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发病猪群,并对扑杀猪和病死猪只按照 GB 16548 进行无 害化处理;对粪便及其它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按 NY/T 1168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和设施进行消毒, 按 GB/T 17823-2009 进行;禁止疫区内猪移动、交易。 猪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5.3.3 进行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 3 DB34/T 1894—2013 5.3.4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6 预防与控制 6.1 饲养管理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 7 号令)的要求, 并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6.2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猪及其精液,应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和《跨省调运乳用、 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号)的要求进行。到达引入地后,种猪必须隔离饲养 30 天 以上,并由引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6.3 疫苗免疫 根据当地流行病史,使用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猪支原体疫苗,按疫苗说明书要求进行免疫。 6.4 敏感药物使用 该疫病发生时,受威胁猪群,可选用泰妙菌素、林可霉素、壮观霉素、利高霉素等进行预防。 6.5 监测 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猪支原体肺炎的流行情况,对规模养猪场进行本病 的定期检测。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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