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120.99 B 38 备案号:37438-2013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754—2012 草麻黄 Ephedra sinica Stapf 2012 - 12 - 3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31 实施 发 布 DB22/T 1754—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春雁、宋志峰、李国华、李庆华、岳玉兰、樊慧梅、张之鑫、孟繁磊、刘笑 笑。 I DB22/T 1754—2012 草麻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麻黄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野生和人工种植的草麻黄经收割、干燥的草质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SN 0493 出口粮谷中敌百虫残留量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 要求 3.1 感官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等级 项目 颜 色 性 状 杂 质/% 一级 二级 绿色 黄绿色 呈细长圆柱形,少分枝,直径 1 mm~2 mm。表面细纵脊线,触之微有粗糙感。 ≤ 3 ≤ 5 霉 变 无 气 味 气微香,味涩、微苦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1 DB22/T 1754—201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盐酸麻黄碱 + 盐酸伪麻黄碱/% ≥ 0.85 水溶性浸出物/% ≥ 7.5 醇溶性浸出物,95%乙醇/% ≥ 6.5 总灰分/% ≤ 10.0 水分/% ≤ 9.0 注:含量以干基计 3.3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安全指标 4 项目 指标 砷(以 As 计)/(mg/kg) ≤ 2.0 汞(以 Hg 计)/(mg/kg) ≤ 0.2 铅(以 Pb 计)/(mg/kg) ≤ 5.0 镉(以 Cd 计)/(mg/kg) ≤ 0.3 铜(以 Cu 计)/(mg/kg) ≤ 20.0 黄曲霉毒素 B1/(mg/kg) ≤ 5.0 六六六(BHC)/(mg/kg) ≤ 0.02 滴滴涕(DDT)/(mg/kg) ≤ 0.02 五氯硝基苯(PCNB)/(mg/kg) ≤ 0.02 辛硫磷/(mg/kg) ≤ 0.05 敌百虫/(mg/kg) ≤ 0.1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麻黄的颜色、形状等感官指标用目测,气味用鼻嗅和嘴尝辨别。 4.2 理化指标 4.2.1 盐酸麻黄碱和盐酸伪麻黄碱含量测定 2 DB22/T 1754—2012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一部附录 VI D 高效液相色谱法的规定测定。 4.2.2 水溶性和醇溶性浸出物的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X A 浸出物冷浸法的规定执行。 4.2.3 总灰分的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 K 灰分测定法的规定执行。 4.2.4 水分的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 H 水分测定法的规定执行。 4.2.5 杂质及灰屑的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 A 杂质检查法的规定执行。 4.3 安全指标 4.3.1 砷、汞、铅、镉、铜的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 B 铅、镉、砷、汞、铜的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4.3.2 黄曲霉毒素 B1 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 V黄曲霉毒素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4.3.3 六六六的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 Q 农药残留量测定法的规定执行。 4.3.4 DDT 的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 Q 农药残留量测定法的规定执行。 4.3.5 五氯硝基苯的测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 Q 农药残留量测定法的规定执行。 4.3.6 辛硫磷的测定 应按GB/T 5009.102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的规定执行。 4.3.7 敌百虫的测定 应按SN 0493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地块、同期采收、同期加工、同一等级的草麻黄作为一个批次。 3 DB22/T 1754—2012 5.2 取样方法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ⅡA的规定执行。 5.3 检验分类 5.3.1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交收检验也可根据产品接 收方要求进行。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全部内容。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做型式检验: a) 国家及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时; b) 种植技术、生产条件和加工工艺等有重大改变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则该批为合格。否则,在同一批次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 若复检结果仍出现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 6.1 标志 6.1.1 包装储运图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 6.1.2 产品应附标签,标明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生产日期; ——批号; ——质量等级; ——净含量; ——产品标准号和商标等内容; 注:标签要醒目、整齐,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 6.2 包装 采取捆扎包装或编织袋包装。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 6.4 贮存 6.4.1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避光、清洁无异味有防雨设施的场所,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4 DB22/T 1754—2012 6.4.2 存放时,距地面不低于 10cm,距墙壁不低于 30 c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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