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40 p 47 备案号: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057—2014 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与安全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 of gas filling station 2014 - 05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057—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龙井众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炳强、郑巍、王世忠、韩乐、殷乃勋、孟祥秋。 I DB22/T 2057—2014 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与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车用燃气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加气站建设审批、加气站建设基本条件、 加气站管理基本要求、加气站安全管理职责、加气站应急管理要求、安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与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加气站 gas filling station 将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通过压力传送方式充装到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生产单位。 3.2 车用燃气 vehicle gas 以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氢气等为主要成份的汽车用气体燃料。 3.3 规模 scale 加气站的场地、厂房、设备与设施、生产能力、员工数量等综合能力。 3.4 气瓶电子标识 gas bottle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内含具有可以存储和读出电子信息功能芯片的标签。 3.5 1 DB22/T 2057—2014 电子锁 electronic control valve 通过电子信息控制开关的阀门。 3.6 加气岛 pump island 安装车用加气机和计量控制设备的设施。 3.7 加气母站 primary gas filling station 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车用气的加气站。 3.8 加气子站 secondary gas filling station 为车用气瓶充装燃气的加气站。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NG: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 LNG: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 LCNG:液化天然气经过气化后产生的压缩天然气(Liquefied To Compressed Natural Gas) LPG:混合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 SCADA:数据采集与视频监视控制系统(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5 加气站的建设 5.1 加气站的布局 各地在布局加气站时,应充分考虑城市人口数量、车用气瓶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加气站数量及规 模,具体可参照表1。 表 1 加气站数量、规模与充装能力 车用燃气种类 经营范围内车用气瓶 宜设立加气站 每日充装 每日充装气瓶 数量(只) 数量(座) 能力 数量 3 车用 CNG-LCNG 1000 1 20000m 车用 LNG 500 1 60t 3000 只 500 只 车用 LPG 1000 1 25t 1000 只 5.2 加气站建设审批及验收 5.2.1 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立项申请,持有当地政府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后方可筹 备建站; 2 DB22/T 2057—2014 5.2.2 建设用地经过当地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5.2.3 建设单位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建站申请,并附土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初步设计等。 5.2.4 建设单位获得燃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同时获得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建筑审查意见书、质监部门 同意建设批准文件后,购置土地、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政府部门批准建设。 5.2.5 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的审查意见。 5.3 加气站建设基本要求 5.3.1 设计要求 加气站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燃气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GB、GC类)设计资质,设 计要符合GB/T 50156、GB50028、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3.2 施工要求 建筑施工单位要具有建筑三级以上资质,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压力管 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应当具有GB1、GC2、压力容器安装1级以上资质。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开工许可证。建 筑施工项目要办理监理手续。特种设备安装工程要办理安装开工告知、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手 续。 5.3.3 调试要求 在加气站健全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和作业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 在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指导下,逐步开展调试工作。 5.4 验收与运行 5.4.1 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燃气主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设事项进行验收。 5.4.2 加气站应当取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吉林省建设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加油加气站还应取得吉林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正式运行。 6 安全管理 6.1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管理、设备定期检验、设备运行和工艺操作管 理、充装管理及应急事故抢险预案等,保持制度得到执行和持续改进。 6.2 机构和人员 6.2.1 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管理职责。 6.2.2 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书,熟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技术 规范,按照规模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6.2.3 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书,精通所经 营的车用燃气的专业基本知识、充装工艺流程、设备技术性能、使用要求,熟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根据规模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 6.2.4 作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根据规模配备 6 人以上。 3 DB22/T 2057—2014 6.3 设备 建立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设备档案,保证设备完好、运行可靠。 6.4 环境 时刻关注加气站内及周边环境变化,针对环境情况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环境安全。 6.5 安全责任 6.5.1 加气站对站内气体充装、贮运及设备运行安全负责。 6.5.2 加气站对所充装气体的产品质量及安全负责。 6.5.3 加气站要建立电子标签充装管理系统,并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 形成电子记录存档备查。对不符合充装条件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不予充装。 6.5.4 加气站应对用户安全使用气体进行指导。 6.5.5 负责加气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6.5.6 负责建立加气站质量保证体系。 6.5.7 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并及时将安全生产情况向相应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6.6 应急管理 6.6.1 6.6.2 6.6.3 6.6.4 用。 6.6.5 6.6.6 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要与加气站性质相适应,预案切实可靠。 购置必备的应急工具。 针对充装介质属性不同,购置必要应急工具,放置在规定的区域内,有专人保管,随时可以取 每年度举行 1 次以上应急演练。 每年组织 1 次以上应急演练,根据加气站性质不同,可以实施不同性质的演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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