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03 A 12 备案号: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027—2014 社会组织资金管理规范 Magemente specifications of capital for nogovermental organization 2014 - 02 - 2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4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027—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明、张余才、田桂英、王文魁、张学民、蔡英华。 I DB22/T 2027—2014 社会组织资金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社会组织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各级各类基金会(公募、非公募)、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资金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会组织 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 在吉林省登记的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2 资金 funds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3 资金管理基本要求 3.1 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具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3.2 建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 3.3 委托第三方实施投资或公益项目时,委托前应严格审查受托方资质和社会信誉度并签定委托协议。 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监控,项目完成后要全面审查评估实施效果。 3.4 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参照市场上同期、同类商品批发价核定价值。对于不易长期保存的物资可以出 售、拍卖、转让等方式换取所需物资或货币资金,出售、拍卖、转让定价不应低于当时市场上同类商品 的公允价值,且不应改变捐赠人意图。 3.5 接受捐赠的土地、建筑物等的使用权,经捐赠人同意,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换取收益。 4 基金会资金管理要求 4.1 资金的筹集 4.1.1 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社会慈善资源,组织募捐或接受捐赠。 4.1.2 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时,应合理安排存款期限及存款额,在确保流动资金充足的前提 下,达到收益最大化。 1 DB22/T 2027—2014 4.2 资金的使用 4.2.1 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和确保资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开展投资活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a) 账面流动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扣除注册资金和定向资金后的盈余资金的 30%可用于投资活 动,开展和终止投资活动应经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b) 所动用的资金限于非限定性资产或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c) 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d) 可参股风险小、收益好的国有控股企业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e) 投资行为不得与本基金会领导成员或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联; f) 收益由基金会按年度收回并投入公益慈善领域。每年度用于公益慈善领域的投资收益不得低于 当年投资收益的 50%; g) 投资风险由基金会承担。 4.2.2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4.2.3 接受的定向资金、物资应独立建账,做到专款专用。 4.2.4 应有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资金,降低资金运作风险。 4.2.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基金会限期收回所投资金: a) 公益支出比例不达标; b) 账面流动资金低于注册资金; c) 受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处罚或发生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适合继续开展投资活动的其他问题 时。 5 行业协会、商会资金管理要求 5.1 资金的来源 5.1.1 资金来源渠道如下: a) 会员交纳的会费; b) 有关组织或个人的资助; c) 国内外捐赠; d) 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e) 投资所获得的税后利润; f) 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 g) 其他合法收入。 5.1.2 会费收入、接受捐赠的款项和实物资产、有偿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依法纳入单位财 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5.2 资金的使用 5.2.1 资金支出应符合《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接收的定向资金、物资应设专项帐户或独立建账, 做到专款专用。 5.2.2 a) b) c) 2 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按以下规定开展投资活动: 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可通过投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的形式举办或参股经济实体; 用于投资的资产总额应低于本单位净资产的 30%; DB22/T 2027—2014 d) e) f) g) 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投资的项目不得与本协会、商会领导成员或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联; 投资收益由行业协会、商会按年度收回并投入《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领域; 投资风险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5.3 资金的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收回所投资金: a) 账面流动资金低于注册资金; b) 受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处罚或发生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适合继续开展投资活动的其他问题 时。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要求 6.1 资金的来源 6.1.1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a)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b) 社会及有关组织或个人的资助、捐赠; c) 开展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 d) 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 e) 其他合法收入。 6.1.2 接受捐赠的款项和实物资产、有偿服务收入、经营性收入应依法在本单位会计部门进行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 6.2 资金使用支出 6.2.1 资金支出应符合《章程》和有关规定。接收的定向资金、物资应设专项帐户或独立建账,做到 专款专用。 6.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 6.2.3 通过委托第三方实施投资或公益项目时,委托前应严格审查受托方资质和社会信誉度并签定委 托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监控,项目完成后要全面审查评估实施效果。 6.2.4 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按以下规定开展投资活动: a) 帐面流动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 b) 开展和终止投资活动应当经理事会(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 c) 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d) 投资收益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年度收回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领域; e) 投资风险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 6.3 投资资金收回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收回所投资金: a) 民办非企业单位账面流动资金低于注册资金; b) 受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处罚或发生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适合继续开展投资活动的其他问题 时。 3 DB22/T 2027—2014 7 监督管理 7.1 社会组织应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的监督。 7.2 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账目,理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审查一次资金运行情况,形成会议纪 要,并将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7.3 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实施的公益项目进行评估,检查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7.4 登记管理机关应适时组织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5 基金会应通过覆盖全省的公共媒体,及时公布年度公益支出和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等有关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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