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5.16.0.30 B 46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1788—2014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质量控制规范 2014 - 05 - 16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1788—201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 1 4 机构和人员能力要求 ................................................................ 1 5 产品质量控制 ...................................................................... 1 6 仪器设备 .......................................................................... 2 7 文件管理 .......................................................................... 2 8 内部审核 .......................................................................... 2 9 外部审核 .......................................................................... 2 I DB51/T 1788—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桦、江梅秀、曾令羲、毛佳伟、刘荣、邹勇、陈思、陈丽先、胡敏。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II DB51/T 1788—2014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质量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质量控制基本要求、机构与人员、文件管理、仪器设备、产品质 量控制、内部审核及外部审核的控制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SH/T 0233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3 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3.1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建立符合液化石油气控制的质量目标。将与之有关安全、质量可控的所有 要求系统地贯彻到液化石油气质量控制及产品贮存、灌装及批发的全过程中,确保输出的液化石油气符 合质量标准。 3.2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 3.3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接卸、储存、转运液化石油气时,应专管、专罐、专车专用,应按规定定期 对其进行清洗、置换。 3.4 液化石油气质量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质量事故责任人。 4 机构和人员能力要求 4.1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对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质量控制机构,规定与产品质量相 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严格监督实施制定的质 量管理制度,并记录相关结果。 4.2 充装站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并具有相关资质(检验员证、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对从事液化 石油气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专业资格并执证上岗。 4.3 充装站应当有完整的内部培训制度,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营生产管理负 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5 产品质量控制 1 DB51/T 1788—2014 5.1 对于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控制检验项目参照相对应的 GB 11174《液化石油气》标准执行。液化石 油气的充装、取样等应符合 SH/T 0233《液化石油气采样法》、GB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标准要求。 5.2 对出库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应随车附上液化石油气质量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 5.3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充装站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每年定期检验次数不得少 于 1 次。充装站应保留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检验报告以及委托合同。 5.4 充装站自行完成的检验检测应该有详细规范的检验记录,并妥善保存。 5.5 在涉及设备、工艺、辅料变更时,需要增加检验次数,以不少于 3 次的数据验证工艺变更的产品 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6 仪器设备 6.1 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设备使用、保养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主 要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6.2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维修的文件和记录。 6.3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 可投入使用。 6.4 应当对检验用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检定和校准,并保存相关记录。应当 确保检验使用的关键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6.5 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不得使用未 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7 文件管理 7.1 文件是质量控制的基本要素。充装站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书面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 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7.2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 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8 内部审核 8.1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充装站进行内部审核,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充装 站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8.2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项目定 期进行检查。 8.3 应当由充装站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 计。 8.4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 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给充装站高层管理人员。 9 外部审核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定期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外部审核。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B51/T 17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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