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140.30 P 02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98.13—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 13 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 Part 13:New railway project 2015 - 09 - 18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598.13—201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用地控制指标 ...................................................................... 2 5.1 5.2 5.3 5.4 5.5 5.6 5.7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2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区间正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3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车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5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调整 ......................................... 11 新建客运专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指标 ............................................. 12 新建客运专线铁路区间正线建设用地指标 ......................................... 13 新建客运专线铁路车站、动车段及动车运用所建设用地指标 ......................... 16 I DB12/T 598.13—2015 前 言 DB12/T 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 DB12/T 598—2015 的第 13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 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II DB12/T 598.13—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1 范围 DB12/ XXXXX—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控制指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控制指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23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3.1 工程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 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3.2 平原 Plain 是指海拔一般在0到500米,地面平坦或起伏较小,主要分布在大河两岸和濒临海洋地区的一种地貌 形态。 3.3 丘陵 Hills 是指地球表面形态起伏和缓,绝对高度在500米以内,相对高度不超过200米,由各种岩类组成的坡 面组合体。坡度一般较缓,切割破碎,无一定方向。 3.4 山区 Brae 是指山地、丘陵分布地区,以及比较崎岖的高原。 3.5 1 DB12/T 598.13—2015 单位用地指标 Land area of unit 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 4 基本规定 4.1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 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劣地,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占地。在保 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 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4.2 铁路建设应从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综合采取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根据工程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以 桥代路、工程护坡、工程收坡等,合理采用节地型排水沟断面型式,充分利用既有场站和线路。 4.3 在铁路建设项目线路方案比选中,应按照节约集约和严格保护耕地原则,合理确定路线平纵断面 设计,路基、桥涵及隧道工程设置,站区分布、站址和站型选择,生产布局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4.4 铁路建设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减少与其他铁路、公路交通等设施间产生“三角地”、“包心地” 等。 4.5 路基工程设计应避免高填、深挖和长路堑。 4.6 客运专线铁路、客货共线Ⅰ级铁路桥梁较密集地段,两桥台尾之间路基长度小于 150m,且能满足 设桥的技术条件时,应采取以桥代路进行建设。 4.7 客运专线铁路的路桥分界高度应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合理确定。平原地区的路桥分界高度宜 为 6~8m(线路通过城镇、耕地时,路桥分界高度为 5~7m);丘陵地区的路桥分界高度宜为 6~10m;山 区路桥分界高度宜为 6~15m。 4.8 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通过平原地区耕地时,路堤高度不宜大于 8m,通过其他地区时,路堤高度 可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9 铁路经过农田集中联片区时,应严格控制边坡高度。 4.10 铁路车站、段(所)设计应采用合理图型,平面布置应紧凑,站区内生产房屋及设施宜设计为综 合性多层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共杆布置;地下管线宜共沟 布置。 4.11 区间线路、车站、动车段(所)及综合维修基地(工区)用地,应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运 输需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4.12 铁路区间、站场土石方应统一综合调配,宜移挖作填和集中取弃土,尽量减少取、弃土场用地。 4.13 铁路建设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并根据工程进度统筹安排,尽可能将临时用地设置在铁路用 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4.14 施工便道应尽量利用既有道路,并与地方道路规划相结合。 4.15 铁路建设项目若占用耕地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合理利用。 4.16 铁路建设涉及的改移道路、供电、通信设施、改河改沟(渠)等用地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7 本控制指标应当符合 TB10001-2005 中 1435 轨距。 4.18 本控制指标主要参照建标〔2008〕232 号,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在遵循本标准基础上,可 参照建标〔2008〕232 号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5 用地控制指标 5.1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 DB12/T 598.13—2015 5.1.1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路基、桥梁、隧道、中间站、区段站、机务设备、车 辆设备、给水排水设施、通信信号设施、电力及电气化设施、石砟场等用地。 5.1.2 未包括编组站、货运站、客运站、货运中心、大型养路机械基地、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大功 率机车运用维修段用地,当项目设计中有以上功能项时,应根据相应功能项的单项指标或根据设计计算 确定增加其用地数量。 5.1.3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桥梁(一般结构)和隧道计算长度的比重见表 1。 表1 桥梁和隧道计算长度比重表 桥梁(%) 铁路类别 隧道(%) 平原 丘陵 山区 丘陵 山区 Ⅰ级 200km/h 双线 18 26 28 9 26 Ⅰ级 160km/h 及以下双线 17 25 27 9 25 Ⅰ级 160km/h 及以下单线 15 24 24 8 24 Ⅱ级 120km/h 及以下单线 7 13 14 6 18 注1:桥梁计算长度比重=桥梁用地长度(两桥台椎体外缘之间长度)/区间路线长度。 注2:桥梁长度不包含跨越水面部分的长度。 注3:隧道计算比重=隧道计算长度/区间路线长度。 注4:隧道长度不包括需要征地的明洞长度。 5.1.4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用地指标以 500km 为计算单元编制。 5.1.5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 2 规定。 表2 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指标 2 牵引种类 铁路等级 2 内燃(hm /km) 电力(hm /km) 平原 丘陵 山区 平原 丘陵 山区 Ⅰ级 200km/h 双线 5.2034 5.0667 4.6814 5.2693 5.1273 4.7452 Ⅰ级 160km/h 及以下双线 5.2116 5.069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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