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2015 - 02 - 05 发布 2015 - 02 - 05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布 DB12/ 556—2015 目 前 1 2 3 4 5 6 7 次 言 ............................................................................... I 适用范围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术语与定义 ........................................................................ 时段与区域划分 ....................................................................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实施与监督 ........................................................................ 1 1 2 3 3 5 7 DB12/ 556—2015 前 言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 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 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或相应国家 排放标准中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王文美、张宁、田野、杨勇、周莹、吴璇、陈颖、张寿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执行本标准外,未列出的项目及其他要求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排放标准。 水泥制造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黑色 金属冶炼行业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或上述混合气的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铁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及《轧钢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用其他气体燃料时执行本标准;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指标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 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轻柴油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7820 天然气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DB12/ 556—2015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 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炉窑设施。 3.3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6 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 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 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 DB12/ 556—2015 4 时段与区域划分 4.1 时段划分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1.2 现有企业及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自2016年 1月1日起执行。 4.2 区域划分 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禁排,其他区域统一执行本标准限值。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行业类别 设备名称/生产过程 注 平板玻璃工业 玻璃熔窑 砖瓦工业 人工干燥及焙烧 喷雾干燥 污染物类别 限值 SO2 50 NOX(以 NO2 计) 500 颗粒物 3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200 颗粒物 3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240 颗粒物 3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300 颗粒物 3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300 颗粒物 3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陶瓷工业 烧成\烤花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炉窑 以上工业炉窑 注:非平板玻璃工业使用玻璃熔窑时,如以石英砂为原料生产硅酸钠等,参照本标准玻璃熔窑限值执行。 3 DB12/ 556—2015 5.2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1 单位:mg/m3 行业类别 设备名称/生产过程 熟料烧成窑 氧化 铝厂 氢氧化铝焙烧炉 石灰炉(窑) 铝冶炼 电解 铝厂 冶炼工业 镁冶炼 煅烧炉(窑) 焙烧炉 干燥窑、回转窑、环境集烟 注2 解槽、精炼等 煅烧炉、还原炉、精炼等 铅、锌冶炼 其他工业炉窑 压延 加工业 限值 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50 颗粒物 1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5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5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电解槽烟气净化 铝用 炭素厂 铜冶炼 污染物类别 加热炉、热处理炉、保温炉 及其他工业炉窑 以上工业炉窑 、电 注 1:有色金属回收再生工业使用的炉窑,其常规污染物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限值。 注 2:环境集烟是指对铜冶炼过程不可避免的烟气泄漏点(如熔炼炉的出铜口、出渣口,转炉炉口等处)采用抽风的方 式所形成的烟气。 4 DB12/ 556—2015 5.3 其它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3 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行业类别 设备名称 燃煤、燃油炉窑 污染物类别 限值 SO2 100 NOX(以 NO2 计) 300 颗粒物 3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SO2 50 NOX(以 NO2 计) 300 颗粒物 2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颗粒物 2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其他行业 注 燃气炉窑 电 炉 注:燃气炉窑指燃用气态燃料的工业炉窑,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 5.4 排气筒高度、炉窑类型与燃料使用控制要求 5.4.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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