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40 DB11 A12 备案号:XXXXX—201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1124—2014 公共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public vocational guidance 2014-11-05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03-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124—2014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通则............................................................................... 6 5 一般性指导服务 ..................................................................... 8 6 专门指导服务 ....................................................................... 8 7 分类指导服务 ...................................................................... 10 8 标准化职业素质测评服务 ............................................................ 11 9 就业援助中的职业指导服务 .......................................................... 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常用测验类型 ................................................... 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标准化职业测评通知单 ........................................... 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常用测验实施流程 ............................................... 15 参考文献............................................................................. 16 I DB11/T 1124—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海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丰台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昌平区职业介绍服务 中心、大兴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顺义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革、宋晔、田光哲、薄云艳、廉串德、陈保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11/T 1124—2014 引 言 公共职业指导服务是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更加注重对就业困难人 员的指导和帮助,努力促进人职匹配和稳定就业。 本标准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中的重要标准之一,在 DB11/T 494《人力资源服务 规范》的基础上,突出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规范公共职业指导服务业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 平具有指导意义。 III DB11/T 1124—2014 公共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职业指导服务的通则、一般性指导服务、专门指导服务、分类指导服务、标准化 职业素质测评服务、就业援助中的职业指导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职业指导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494.1—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T 494.6—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职业指导服务 public vocational guidance services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就业稳定和职业发展,帮助用人单位合理用人的 就业服务。 3.2 预防性职业指导 preventive vocational guidance 通过提前介入、增强自助意识,帮助劳动者发现、分析、解决问题,所提供的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3.3 一般性指导 general guidance 以前台一般指导、自助指导和远程(网上)指导为主要形式,提供简短咨询和指导服务,为专门指导 和分类指导提供甄别和引导。 3.4 自助指导 self-service guidance 以提供职业指导普及资料、信息和工具为主要形式的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3.5 远程(网上)指导 long-range(internet)guidance 1 DB11/T 1124—2014 以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为主要手段,所提供的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3.6 专门指导服务 special guidance services 通过“一对一”的形式,所提供的具有针对性的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3.7 分类指导服务 classified guidance services 为具有共性问题的服务对象,采取团体指导方式所提供的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3.8 团体指导 group guidance 通过互动形式,以团体成员相互作用为问题解决动力,所提供的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3.9 标准化职业素质测评 standardized vocational quality evaluation 利用标准化的职业测评工具,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水平及倾向、个性特点和职业行为特征进行客观 的测量和评价。 3.10 职业兴趣倾向 vocational interest tendency 个人对某一类职业活动相对稳定、持久的偏好。 3.11 职业能力 vocational ability 个人从事某种职业活动所需要具备的特定能力。 3.12 职业人格 vocational personality 从事某种职业活动所需要具备的基本人格品质。 3.13 就业资源 employment resources 影响个体成功就业的主要条件因素。 3.14 创业资源 entrepreneurial resources 影响个体成功创业的主要条件因素。 3.15 就业援助中的职业指导服务 vocational guidance services in the process of employment assistance 2 DB11/T 1124—201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过程中提供的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 3.16 就业困难人员 people with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4 通则 4.1 总体要求 4.1.1 区(县)、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村)级服务站应提供职业指导服务,构建 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机制,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4.1.2 应面向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尊重其意愿,帮助劳动者实现职业发展,帮助用人单位合理用 人。 4.1.3 应注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指导和帮助,根据其就业困难程度提供分级、分类的精细化服务。 4.1.4 应与公共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紧密结合。 4.1.5 应开展职业指导技术研究与推广,普及信息化技术和工具的使用。 4.1.6 应广泛开展预防性职业指导。 4.1.7 应为开展残疾人职业指导工作配置专门设施与设备。 4.2 服务场所、专业工具与资料 服务场所、专用工具与资料应符合 DB11/T 494.6—2013 中 4.2、4.3 的要求。 4.3 从业人员 4.3.1 人员资格 4.3.1.1 从事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应取得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3.1.2 每个区(县)从事职业指导的人员,至少应有 2 人取得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 每个街道(乡镇)从事职业指导的人员,至少应有 1 人取得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证书,1 人取得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证书;社区(村)级服务站从事公共职业指导服务的专(兼) 职业务人员宜从社区工作者中聘任,应取得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证书。 4.3.1.3 每个区(县)应设一名首席职业指导师。首席职业指导师应取得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 一级证书,并具有 10 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验,每周接待服务对象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4.3.1.4 从业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知识。 4.3.1.5 从业人员应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职业指导理论和技术。 4.3.1.6 从业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和专业工具开展工作。 4.3.1.7 从业人员应具备乐于助人的精神和积极乐观的心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感,保 持职业心理健康。 4.3.1.8 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 40 学时。 4.3.2 服务准则 3 DB11/T 1124—201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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