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9.080.01 W 09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740—2018 公用纺织品集中洗涤机构卫生规范 2018 - 07 - 16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6 实施 发 布 DB13/T 274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疾病预 防控制所、河北太行国宾馆、石家庄市德康洗涤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李明芬、王占表、何雍利、陈凤格、廖延如、周宁、张富荣。 I DB13/T 2740—2018 公用纺织品集中洗涤机构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公用纺织品集中洗涤机构的环境与建筑布局、洗涤用水、设备及用品要求、 卫生管理和洁公用纺织品卫生质量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公用纺织品集中洗涤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内设洗衣房可参照实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纺织品和非公共场所公用纺织品洗涤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18204.6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WS/T 508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SB/T 10989 衣物洗涤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洗涤机构 concentrated washing institutions 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供通过物理或者化学消毒方法洗涤消毒可重复使用公用纺织品的服务机 构。 3.2 公共场所公用纺织品 public textiles in Public places 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各类纺织品,包括住宿、沐浴、美容美发、交通运输等单位使用的床上用 品、卫浴巾类、浴衣裤等。 3.3 清洁区 clean area 集中洗涤机构内经洗涤消毒后公用纺织品的烘干、熨烫、整理、暂存、储存、发放的区域。 3.4 污染区 contaminated area 集中洗涤机构内用于使用后未经洗涤消毒处理公用纺织品的接收、分拣、洗涤、消毒的区域。 1 DB13/T 2740—2018 3.5 洁公用纺织品 clean public textiles 经洗涤消毒等处理后,外观洁净、干燥的公用纺织品。 4 环境与建筑布局 4.1 环境 集中洗涤机构的选址应符合规划、环保、安全和消防的有关要求。周围30m内无积水、无杂草、无 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4.2 建筑布局 4.2.1 应设办公区域和工作区域。 4.2.2 工作区域的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b) c) d) e) f) g) h) i) 2 工作区域面积不小于 200 m ,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分别设置污染区和清洁区; 污染区应设待洗公用纺织品接收区与分拣区、洗涤区;清洁区应设洁公用纺织品干燥区、熨 烫折叠区、存放区和发放区; 应设有人员、公用纺织品接收与发放专用通道; 工作流程由污染区到清洁区,不交叉、不逆行; 清洁区应清洁、干燥; 各区域标识明确,通风、采光良好; 地面、墙面和工作台面应坚固、平整、不起尘、便于清洁,装饰材料防水、耐腐蚀; 工作区域门窗应安装纱网,明地沟应加盖或加装金属网,防蚊、蝇、鼠等有害生物。 5 洗涤用水、设备及用品要求 5.1 洗涤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5.2 洗涤、消毒、烘干、熨烫等用品与设备应满足工作需要。设备、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及维护,保 持运转正常。 5.3 洗涤和烘干设备应选用经检测合格、有加热功能的专用洗涤和烘干设备,宜采用隧道式洗衣机。 5.4 洗涤剂、消毒剂、消毒器械质量和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卫生管理 6.1 卫生管理体系 6.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6.1.2 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6.1.3 应建立人员管理、操作规程、设施设备、洗涤用品索证、质控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2 DB13/T 2740—2018 6.1.4 对送洗的公用纺织品应建立接收登记记录,对出厂洁公用纺织品应附带洗涤消毒记录。 6.2 人员 6.2.1 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参与直接与洁公用纺织品接 触的工作。 6.2.2 集中洗涤机构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洗涤、消毒 6.3.1 应遵循先洗涤、后消毒的原则。 6.3.2 根据公用纺织品材质、污染情况选择不同洗涤方法。宜选择热洗涤方法,洗涤方法按 WS/T 508 执行。 6.3.3 若选择化学消毒,消毒方法应按消毒剂使用说明书和 WS/T 367 执行。 6.3.4 根据公用纺织品使用性质和类别、污渍性质、程度不同,应分机或分批洗涤、消毒。 6.3.5 地巾、脚巾、烫染用毛巾、皮肤病人专用纺织品等应单独洗涤、消毒。 6.3.6 工艺流程应当按照分类分拣、洗涤消毒、烘干、熨烫、折叠等程序进行,不得减少、逆向或交 叉。 6.3.7 工作区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清洁区内不得存放待洗公用纺织品。 6.3.8 洗涤、消毒过程中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6.3.9 操作人员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帽,分拣人员还应佩戴口罩和手套。 6.4 储存、运送 6.4.1 存放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储物架(柜),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置防尘帘。有条件宜 设置洁公用纺织品的储藏间。 6.4.2 运送公用纺织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洁公用纺织品和待洗公用纺织品应分开运送,不得混运。 运送洁公用纺织品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7 洁公用纺织品卫生质量 7.1 指标要求 7.1.1 感官指标 外观应洁净、平整、干燥,无异味、无污渍、无异物。 7.1.2 理化指标 pH值应符合SB/T 10989要求。 7.1.3 微生物指标 3 DB13/T 2740—2018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应符合GB 9663要求,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7.2 检测要求 7.2.1 感观指标逐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理化及微生物指标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测样品数量应按照 GB/T 18204.6 执行。 8 档案管理 集中洗涤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测报告、洗涤消毒用 品进货索证资料、公用纺织品接收登记及交接记录、日常质检记录及卫生部门要求记录的其它情况, 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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