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雅 HJ 442.8-2020 代替HJ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 水环境影响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8 monitoring for pollution sources directly discharged into sea and its impact on offshore water environment 行业标 (发布稿) 信息服务平台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12-16发布 2021-03-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2 直排海污染源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写说明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 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 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八部分,规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原标 准和污染源污水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适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主要修订以下 几方面内容: 一一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内容,规定了例行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规模、监测时间、 频次和监测项目; 一完善了分析方法选择、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将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报说 明作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 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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