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020 G 0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41—2003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hosgene and phosgenation products 2003-03-13发布 200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9041—2003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 4. 1 一般规定 4.2安全设计原则 5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 5.1工艺的安全要求 5.2 设备的安全要求 6 管道的安全要求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 8 6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10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 11厂房的安全要求· 12安全管理, 13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 GB19041—2003 前言 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一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 的。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 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 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 一一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 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 一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杨在建、潘国平、鲍焕霞。 I GB19041—2003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交通要道 keyaccesspath 高速公路及一、二级公路、铁路和航道的干线。 3.2 安全防护距离safetydistance 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边界开始计算,至人员相对密集区域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3 光气化产品phosgenationproducts 光气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 4.1一般规定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申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安全设计原则 4.2.1新建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置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3g地区(即地震基本烈度八度以上地区)。 b)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之内 1 GB19041—2003 表1安全防护距离 序号 装置系统光气(折纯)总量/kg 安全防护距离/m 1 <3000 1000 2 3000~5000 1500 3 >5000 2000 d) 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在大于500m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准兴建居住区、商业区 等,零散居民不应超过200人, e)装置与交通要道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500m 4.2.2对于老厂扩建、改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内的其他工厂可维持现状,居民必须迁出。但装 置系统光气(折纯)总量应小于300kg,等于或超过300kg按4.2.1执行。 不应小于100m。 4.2.4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车间空气中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要求。 4.2.5严禁从外地或本地区的其他生产厂运输光气和异氰酸甲酯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属危险光气 化产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 5.1工艺的安全要求 5.1.1一氧化碳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 5.1.2光气合成及光气化的设备、管道系统必须保持干燥,应避免水分混人。 5.2设备的安全要求 5.2.1含光气物料的转动设备应使用性能可靠的密封装置,宜设局部排风设施。 5.2.2含光气物料设备的腐蚀裕度应根据生产条件来确定。碳钢或低合金钢的腐蚀裕度不宜小于 3 mm。 5.2.3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不宜使用视镜,如必 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施。 5.2.4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等剧毒物料(其主要危险特性参见附录A)贮槽类的设备台 数及单台贮存量应降至最低,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应大于5m。 b)且 单台槽的装料系数应控制在75%以下。 必须设有相应系统容量的事故槽。 (p 贮槽的出料管不宜侧接或底接。 e) 贮槽应装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设爆破片,安全阀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宜在片与阀之 间装超压报警器。 f)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宜采用16MnR钢。 异氰酸甲酯贮槽严禁使用普通碳钢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 宜采用糖玻璃等耐腐蚀设备。 氯甲酸甲酯贮槽宜采用糖玻璃等耐腐蚀设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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