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1202—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 - 05 - 13 发布 2015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 1202—201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与检测......................................................................... 4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 6 I DB11/ 1202—2015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亦执行本标 准规定的内容。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北京市建材检验研究院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涛、郑再洪、邵霞、聂磊、任培芳、袁勋、高喜超、闫磊、李国昊、何万清、 王敏燕、王海林、高美平 II DB11/ 1202—2015 引 言 为控制木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木 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等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 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202—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 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制品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 23986-2009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4754-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质家具制造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 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2 1 DB11/ 1202—2015 涂装工艺 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涂覆于木制家具某一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工艺过程。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 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5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 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及苯 乙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9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10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2 DB11/ 1202—2015 3.11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涂料要求 4.2.1 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 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单位:g/L 涂料种类 Ⅰ时段 Ⅱ时段 底漆 80 500 色漆 70 清漆 80 注:水性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按照 GB/T 23986-2009 中 10.3 进行计算。 4.2.2 企业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50g/L,计算按照 GB/T 23986-2009 中 10.2 进行。 4.3 排气筒排放限值 企业生产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0.5 0.5 苯系物 15 2 非甲烷总烃 40 10 颗粒物 10 5 3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 DB11/ 1202—201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苯 监控位置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厂区边界 0.1 0.1 0.50 0.2 1.0 0.5 非封闭涂装车间工位/或封闭 涂装车间门窗口 0.1 0.1 2.0 0.5 5.0 2.0 颗粒物 监控位置 Ⅰ时段 Ⅱ时段 喷漆打磨车间 2.0 1.5 0.5 0.2 厂界 (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4.5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4.6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5 监测与检测 5.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 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涂料取样,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 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性涂料根据GB/T 23986-2009的10.3核算。 表4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 序号 涂料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溶剂型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
DB11- 1202-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5 07:23:0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