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01 P 16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433—2018 代替 DB36/ 433-2004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Safety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in Song and Dance Hail and Other Publices of Entertainment 2018 - 09 - 07 发布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36/ T 433—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1 4 安全疏散 .......................................................................... 2 5 建筑保温和装修防火 ................................................................ 3 6 灭火设施和器材 .................................................................... 3 7 消防电气 .......................................................................... 4 8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条文说明 ....................................................... 6 I DB36/T 43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6/ 433-200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与DB36/ 433-2004相比,除了编 辑性修改外,其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前言; ——删除了总则,改为范围,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布置要求,对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包房外窗、应急疏散、装修材料、 消防用水、消防电源等要求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建筑保温、防烟、通风、空气调节等要求。 本标准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智勇、万灏、刘峰、陈琨、王荣辉、帅欢、许强、唐国强、黄宁、万瑞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施一平、罗新梅、易庆、宋根长、聂武林、曾柳青、黄颖、徐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6/ 433-2004。 II DB36/ T 433—2018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设计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保温和装修防 火、灭火设施和器材、消防电气以及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2 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面积 50m 及 50m 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歌舞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酒吧、茶馆、咖啡厅等场所; (3)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汗蒸馆等场所(不包括洗浴部分)。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关于防火间距、消 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的规定。 3.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3.3 歌舞娱乐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1 DB36/T 433-2018 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c)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2 d)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四层及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 e)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 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不低于乙 级的防火门。 3.4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 险物品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3.5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6 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7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 GB 50116 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3.8 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 单元设置。当一个场所内有不同的营业性使用功能时,整个场所的消防设计应按标准高的部分执行。 3.9 歌舞娱乐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应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填塞密实。 3.10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方便开启的外窗,窗洞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0.9m,外 2 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 2%且不小于 0.48m 。 3.11 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不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房间的门必须设置在与疏散走道相 连的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5m; 2 b) 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75m 。 b) 4 安全疏散 4.1 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形式、位置、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等均应符合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2 4.2 安全出口、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可设置 1 个疏散门。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 4.3 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完全分开设置。 4.4 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2 4.5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 0.5 人/m 计算,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 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4.6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 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加压送风设施。疏散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7 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4.8 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 1.40m 内不应设置踏步。 4.9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 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4.10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 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 DB36/ T 433—2018 4.11 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 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4.12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 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设置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5 建筑保温和装修防火 5.1 歌舞娱乐场所建筑保温系统和室内外装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歌舞娱乐场所的 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2 歌舞娱乐场所外墙开设的窗口周围 2m 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 造成火灾蔓延的门楼、灯箱、广告牌。 5.3 歌舞娱乐场所在装修时,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所需的净宽度。 5.4 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应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5.5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上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 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 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5.6 设置在地上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 A 级装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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