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40 Z 60 福 DB35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 322—2018 代替 DB35/ 322—2011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Xiamen 2018 - 12 - 03 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 建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2018 - 12 - 15 实施 发 布 DB35/ 322—2018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3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7 实施与监督 ........................................................................ 5 I DB35/ 322—201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5/ 322—2011《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5/ 322—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1 年版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1 年版第 2 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1 年版第 3 章); ——增加了总则(见第 4 章); ——增加了时段划分(见 5.1);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级规定(见 5.2,2011 年版 4.1); ——修改了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5.2.1,2011 年版 4.2.1); ——增加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5.2.4); ——删除了部分行业允许最高排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限值(2011 年版 4.2.2); ——修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见第 6 章,2011 年版第 5 章); ——修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 7 章,2011 年版第 6 章)。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全佳、谢文玲、张宇、胡军、王坚、魏育、陈文田、陈萁琦、郑堰日。 本标准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I DB35/ 322—2018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 污染,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DB35/ 322—2011 进行修订。 III DB35/ 322—2018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1 DB35/ 322—2018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70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厦府〔2018〕28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2 新建单位 new construction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的单位。 3.3 现有单位 exist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区域污水处理站等。 3.5 城镇污水处理厂(站)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注: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包括厦门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站)、镇(街)污水处理厂(站)。 3.6 区域污水处理站 area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在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区域,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 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站。 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DB35/ 322—2018 4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 13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于有国家或福建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本标准 与其适用范围从严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国家或福建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本标准与其 适用范围从严执行。 本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5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时段划分 5.1.1 现有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执行 GB 18918—2002、本标准的 2011 年版中规定的排放 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5.1.2 新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5.2 污染物排放要求及有关规定 5.2.1 出水排入《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厦府〔2018〕280 号)非禁排环境水体的排污单位(除公 共污水处理系统外),执行表 1 直接排放限值。 表1 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无量纲)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 2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石油类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动植物油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氨氮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总磷(以 P 计)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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