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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020 F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134—2018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导则 Guide for ancillary service of grid connected power plants 2019-07-01实施 2018-12-28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7134—201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辅助服务 5 提供与调用 数据量测 7 8 基本辅助服务考核 6 有偿辅助服务考核原则与要求 1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原则与要求 11 结算 12 信息的披露与获取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一次调频综合指标计算及考核 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时间的运行条件 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发电机组调峰贡献率计算方法 16 附录D(资料性附录) AVC性能指标 19 附录E(资料性附录) AGC性能指标计算及补偿考核度量 22 参考文献 25 GB/T37134—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能源监管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大 学、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十三陵蓄能电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沛然、谢旭、康静秋、江长明、崔正湃、陈大宇、吕峰、刘军、谢亮、陈之棚、雷雨、 吕梁俊超、赵焱、刘辉、史杨、栾加林、张合、吴冰、崔达、徐英、苏峰、郭磊、梁传卫、仇晓智、陈启鑫、陈晓峰、 杨占良、刘京波。 Ⅲ GB/T37134—2018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计量、考核与补偿等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基 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参与电网运行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电力现货市场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64 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 GB/T 7894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T19963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19964光伏发电站接人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30370 火力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试验及性能验收导则 GB/T31464 电网运行准则 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力系统 powersystem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以及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计量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统一整体。 3.2 并网发电厂grid connected powerplant 并入电网运行的火力(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水力、核、风力、太阳能、海洋能、储能等公用及自 备发电厂(场、站)。 3.3 发电机组generator set 将其他形式的能源(如煤炭、燃油、燃气、水力、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转换成电能 的成套发电设备 3.4 电储能设施 Eelectric storagefacility 通过化学或者物理方法存储电能并在需要时以电能形式释放的设施。 1 GB/T37134—2018 3.5 辅助服务ancillaryservices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 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服务。 注: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4总则 4.1规范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保证辅助服务品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4.2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 4.3并网发电厂应具备提供基本辅助服务的能力,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4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应遵循“谁提供谁受益、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 4.5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计量、考核和补偿,并按规定披露有关 信息。 4.6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建设并运维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系统。 4.7跨省区辅助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条件具备时可视同为发电机组参与受端电网考核与 补偿。 5辅助服务 5.1基本辅助服务 5.1.1一般要求 为保证电网安全,各类型发电机组应具备基本辅助服务能力,如不具备应接受考核。基本辅助服务 品种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5.1.2一次调频 5.1.2.1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应通过调速系统(控制系统等)的自动反应,调整有 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 5.1.2.2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一次调频的投用范围和最大调整负荷限 幅,响应速度等应满足GB/T31464和GB/T30370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所接入电网的一次调频技 术管理要求。一次调频综合指标可参见附录A。 5.1.2.3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应投人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超过死区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 请汇报,经批准后执行。 5.1.2.4在对影响机组一次调频特性的重大设备进行改造、技术改进和检修后,应重新进行一次调频试 验,若达不到技术要求,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及时进行检修维护。 5.1.2.5鼓励风电机组、光伏发电机组经技术改造后具备一次调频能力。 5.1.3基本调峰 5.1.3.1火电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根据机组类型确定,调峰能力应至少达到额定容量的50%;供热机 组(包括燃煤、燃气机组)在供热期按认定的调峰能力参与调峰,在非供热期,应保持原有调峰能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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