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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10 F 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248—2014 代替GB21248—2007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coppermetallurgicalenterprise 2014-04-28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1248—2014 前言 本标准的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248一2007《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本标准与GB21248一2007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了含铜电子废料、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的术语解释; 一对第4章中的表1、表2、表3按铜精矿冶炼工艺和粗、杂铜冶炼工艺进行了重新归类列表; 一加严了对铜冶炼企业能耗限定值、准入值及先进值的要求; 一在原标准第5章增加了统计方法,对原标准5.1.1增加了内容,对5.1.3、5.1.4进行了合并 修改; 新增“5.2.3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的计算”及公式; 一对原标准6.2.2及6.2.4部分作了修改与补充; 一 对原标准附录A和附录B新增了能源品种并作了补充说明; 删除了原标准5.3.3.1.2和5.3.3.1.3条款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紫金铜业有限公司、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卫民、高淮昆、张旺、赵永善、尹宏、李东林、严敏、周松林、张琳、李潇慧、 于冰新、陈迎武、朱启保、董效林、刘招平、徐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12482007。 I GB 21248—2014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 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铜精矿、粗铜、废杂铜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 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含铜电子废料的粗铜冶炼工艺及含铜矿石直接堆浸工艺,能耗指标不适用于 企业内部含铜废料的综合回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2723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589和GB/T127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铜冶炼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energyconsumptionof coppersmelting 统计报告期内,铜冶炼企业从处理铜精矿到产出合格阴极铜的生产过程的综合能耗与同期该合格 产品产量的比值。 3.2 含铜电子废料copperelectronicwaste 被废弃不再使用的含铜电路板、芯片、电子元件或电子设备,通过人工或机械拆解分栋、破碎后形成 的含铜物料。 4要求 4.1现有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现有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和表2的要求。 1 GB 21248—2014 表 1 1现有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铜精矿冶炼工艺) 限定值/(kgce/t) 工序、工艺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400 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阴极铜) ≤420 ≤280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 008 ≤320 SAG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 ≤340 ≤110 电解工序(阳极铜-阴极铜) ≤140 表 2 现有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粗、杂铜冶炼工艺) 限定值/(kgce/t) 工序、工艺 综合能耗 粗铜工艺(杂铜-粗铜) ≤260 (杂铜-阳极铜) ≤360 阳极铜工艺 (粗铜-阳极铜) ≤290 (杂铜-阴极铜) ≤430 铜精炼工艺 (粗铜-阴极铜) ≤370 4.2 新建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新建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 表3 新建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铜精矿冶炼工艺) 准人值/(kgce/t) 工序、工艺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300 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阴极铜) ≤320 ≤170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 ≤180 ≤210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 ≤220 ≤90 电解工序(阳极铜-阴极铜) ≤100 表4新建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粗、杂铜冶炼工艺) 准人值/(kgce/t) 工序、工艺 综合能耗 粗铜工艺(杂铜-粗铜) ≤240 (杂铜-阳极铜) ≤290 阳极铜工艺 (粗铜-阳极铜) ≤270 2 GB 21248—2014 表4(续) 准人值/(kgce/t) 工序、工艺 综合能耗 (杂铜-阴极铜) ≤360 铜精炼工艺 (粗铜-阴极铜) ≤350 4.3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应达到表5和表6的要求。 表5 5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铜精矿冶炼工艺) 先进值/(kgce/t) 工序、工艺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260 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阴极铜) ≤280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 <140 ≤150 ≤180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 ≤190 ≤80 电解工序(阳极铜-阴极铜) ≤90 表6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粗、杂铜冶炼工艺) 先进值/(kgce/t) 工序、工艺 综合能耗 粗铜工艺(杂铜-粗铜) ≤200 (杂铜-阳极铜) ≤280 阳极铜工艺 (粗铜-阳极铜) ≤220 (杂铜-阴极铜) ≤350 铜精炼工艺 (粗铜-阴极铜) ≤310 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 5.1 统计范围 5.1.1 统计方法 5.1.1.1 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 所有产品产量,取自本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按月统计上报的数据,年产品产量为各月产量之和统计。 5.1.1.2 各能源消耗量 能源实物月消耗量,取自本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动态月报表消费的数据,能源实物年耗量为 3 GB21248—2014 各月能源实物耗量之和统计。 各月能源消耗量则以实物月消耗量,按规定的折算系数计算能源月消耗量,总能源消耗量为各月能 源消耗量之和。 5.1.1.3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年数据是以各月能源消耗量之和除以各月产量的加权平均计算 而得。 5.1.2企业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一次能源(包括:原煤、原油、天 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包括:洗精煤、其他煤基、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 其他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热力、电力等)和生产便用的 耗能工质(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氨气、乙炔、电石等)所消耗的能源。其主要用于生 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在企业实际消耗的能 源中,用作原料的能源也应包括在内。 生活用能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5.1.3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或燃料能源实物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某种能源或燃料能源实物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1): en=e +e2 -e:-ex -en :(1) 式中: e——企业的能源实物消耗量; ell 企业购入能源实物量; e2——期初、末库存能源增减实物量; es——外销能源实物量; e4——生活用能源实物量; 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2): E=Ei+E,-E-E4-Es ..(2) 式中: E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能源消耗量; 购入能源量; E2 期初、末库存能源增减量; E3 外销能源量; E4 生活用能源量; Es——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人、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 致。设备停炉大修的能源消耗也应计算在内,且按检修后设备的运行周期逐月平均分摊。 企业综合能耗的计算按GB/T2589的规定进行。 4 GB 21248—2014 5.1.4能源实物量及能耗量的计量单位 能源实物量及能耗量的计量单位如下: 煤、焦炭、重油的单位为:kg或t、10°t(千克或吨、万吨); 一电的单位为:kw·h或10*kw·h(干瓦小时或千瓦小时); 一蒸汽的单位为:kg、t或MJ、GJ(千克、吨或兆焦、吉焦); 一煤气、压缩空气,氧气的单位为:m或10m(立方米或方立方米); 一水的单位为:t或10°t(吨或万吨); 一企业生产能耗量的单位为:kgce或tce(干克标煤或吨标煤); 一产品工艺能耗量(或称产品直接综合能耗)、产品综合能耗量的单位均为:kgce/t或tce/t(千克 标煤每吨或吨标煤每吨)。 5.1.5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煤量方法 5.1.5.1企业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低(位)发热量等 于29307.6干焦(kJ)的燃料,统称为1干克标准煤(1kgce)。29307.6干焦(kJ)=1干克标准煤 (1 kgce)。 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A。除了电按当量值折算外,其他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 价值折算。企业能源转换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煤量;由集中生产单位外销供应时, 其能源等价值应经主管部门规定;外购外销时,其能源等价值应相同;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 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B。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 5.1.6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的规定 5.1.6.2计算火法精炼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应采用同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阳极铜产量。 5.1.6.3计算电解精炼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应采用同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阴极铜产量。 5.1.7余热利用能耗的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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