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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 010 F 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167—2006 代替GB/T17167—199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eneral principle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the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in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2006-06-02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7167—2006 前言 本标准的4.3.2、4.3.3、4.3.4、4.3.5、4.3.8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T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导则》。 本标准与GB/T17167一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非工业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一对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进行了调整; 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和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中国建筑材料 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万路、王顺安、何相助、贾力、李爱仙、辛定国、叶元乔、康治清 1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 1 能源计量器具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rateof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 3 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 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2.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1 GB17167—2006 4.2.3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3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3.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R, N 式中: R.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 一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 一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4.3.2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4.3.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 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原油、成品油、 电力 煤炭、焦炭 能源种类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热水 水 其他 石油液化气 单位 kw t/a t/a t/a m°/a GJ/a t/a GJ/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 .926 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表中m²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注3: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4.3.4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原油、成品油、 煤炭、焦炭 能源种类 电力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热水 水 其他 石油液化气 单位 kw t/h t/h t/h m°/h MW t/h GJ/h 限定值 100 0.5 100 1 1 7 29.26 1 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 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 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进出用能单位 主要用能设备 电力 100 100 95 煤炭 100 100 90 固态能源 焦炭 100 100 90 2 GB17167—2006 表3续) 单位:% 能源种类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进出用能单位 主要用能设备 原油 100 100 90 成品油 100 100 S6 液态能源 重油 100 100 90 渣油 100 100 90 天然气 100 100 90 气态能源 液化气 100 100 90 煤气 90 100 80 蒸汽 100 80 70 载能工质 水 100 95 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06 80 一 注1: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 注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3: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 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4.3.7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 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4.3.8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 0. 1 衡器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0. 5 I类用户 0.5 S Ⅱ类用户 0. 5 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 Ⅲ类用户 1. 0 电能表 电能计量 V类用户 2. 0 V类用户 2. 0 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 2.0 成品油0.5 油流量表 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 (装置) 重油、渣油 1. 0 煤气2.0 气体 流量表 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 天然气2.0 (装置) 蒸汽2.5 3 GB17167—2006 表4(续) 计量器具类别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管径不大于250mm 水流量表 2. 5 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 (装置) 管径大于250mm 1. 5 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 2. 0 温度仪表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1. 0 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 0 压力仪表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 1. 0 注1: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 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 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注2: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 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 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 户;Ⅲ类用户为小于Ⅱ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 计费用户。 注3: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 注4: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18603一2001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4.3.9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 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4.3.10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 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4.3.11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4.3.12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 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5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5.1能源计量制度 5.1.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1.2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 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5.2能源计量人员 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5.2.2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5.2.3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5.2.4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5.3能源计量器具 5.3.1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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