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468—2008 家禽及禽肉兽医卫生监控技术规范 Synthetic control of hygiene for poultry and poultry meat 2008-11-04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468—2008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卫华、陈向前、黄保续、孟宪荣、王浩君、王幼明、康京丽。 GB/T22468—2008 家禽及禽肉兽医卫生监控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及禽肉卫生质量监控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官方兽医对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的卫生监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50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22469 禽肉生产企业兽医卫生规范 NY/T536 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技术 NY/T553 禽支原体病诊断技术 3术语和定义 GB/T18635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饲养环节的监控 4.1基本条件 家禽饲养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2饲料及饮水 饲养场应当向官方兽医提供饲料卫生质量保证方案、水质检测记录及相关资料。 4.3疫病控制 官方兽医对饲养场的疫病监控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应查阅疫苗的采购、储存、发放和接种等 档案,高致病性离流感、新城疫强毒L脑内致病指数(ICPD)0.7、支原体病和沙门氏菌的检测记录以及 其他疫病的免疫记录,以验证其疫病的监控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家禽饲养场应当提供疫病监测、控制方案及相关记录。种禽场要重点监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强毒(ICPI>0.7)、禽伤寒白痫和支原体病。商品禽场应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疫病预防控制 方案。 官方兽医可以定期对饲养场进行抽样监测,种禽场监控方案依照附录A执行,家禽饲养场疫病监 测的抽样方法及数量依照附录B执行。所有抽样应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 4.4兽药控制 官方兽医要对兽药等化学物品的药物清单、采购、检验、储存、运输、良好用药规范、药品监管和停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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