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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x 1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492—2008 大豆肽粉 Soypeptides powder 2008-11-04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492—2008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工业学院、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临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临沂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要起草人:刘大川、陈栋梁、刘 、莫朝晖、张立峰、陈建中、杨西江 GB/T22492—2008 大豆肽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肽粉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 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豆粘或天豆蛋白等为原料,生产的食用天豆肽粉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1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5009.117食用豆粕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一2008,ISO3696:1987,MOD)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096淀粉细度测定方法 GB16740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大豆肽粉 soypeptidespowder 以大豆粘或大豆蛋白等为主要原料,用酶解或微生物发酵法生产的,相对分子质量在5000以下, 主要成分为肽的粉末状物质。 3.2 肽含量the content of soy peptides 肽占试样的质量分数。 3.3 脲酶(尿素酶)活性 urease activity 脲酶(尿素酶)将尿素分解为氨和二氧化碳或碳酸铵的能力。 4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4.1感官要求 大豆肽粉感官指标见表1。 1 GB/T22492—2008 表1大豆肽粉感官要求 项 目 质量要求 细 度 100%通过孔径为0.250mm的筛 颜 色 白色、淡黄色、黄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其他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物质 4. 2 理化指标及分级指标 大豆肽粉理化指标及分级指标见表2。 表 2 大豆肽粉理化指标 质量指标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粗蛋白质(以干基计,NX6.25)/% ≥90.0 ≥85.0 ≥80.0 肽含量(以干基计)/% ≥80.0 ≥70.0 ≥55.0 80%肽段的相对分子质量 ≤2 000 ≤5000 灰分(以干基计)/% ≤6.5 ≤8.0 水分/% ≤7.0 粗脂肪(干基)/% ≤1.0 脲酶(尿素酶)活性 阴性 4. 3 卫生要求 4.3.1按GB16740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4.3.2 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 1 采样:按GB/T5009.1要求执行 5.2 颜色、气味和滋味检验:按GB/T5492执行。闻气味时,同时尝其滋味。 5.3 细度检验:按GB/T12096执行。 5. 4 粗蛋白质检验:按GB/T5009.5执行 5.5 肽相对分子质量分布检验:按附录A执行。 5.6 肽含量检验:按附录B执行。 5.7 水分检验:按GB/T5009.3执行。 5. 8 灰分检验:按GB/T5009.4执行。 5.9 粗脂肪检验:按GB/T5009.6执行。 5. 10 脲酶检验:按GB/T5009.117执行。 6 检验规则 6.1检验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 2 出厂检验 6.2.1应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 2. 2 除肽相对分子质量分布项目外,按4.1和4.2的规定检验。 2 GB/T22492—2008 6.3型式检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连续生产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时有可能影响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时。 6.4判定规则 6.4.1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或有一项质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按不合格判定。 6.4.2质量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的等级规定,有一项不符合应判定为下一个等级。不符合最低等级的, 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6.4.3检验结果不符合4.1和4.2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 7标签标识 7.1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采用转基因大豆生产加工的大豆肽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7.3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8包装、储存和运输 8.1包装 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大小合适,且确保产品在贮藏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干 燥和不受污染 8.2储存 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地方,严禁与有异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8.3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防晒、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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