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40 X 1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264—2006 粮食、油料水分两次烘干测定法 Grain and oilseed-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content- Twice drying method 2006-05-18发布 200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0264—2006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锡仲、刘恒立、史玮、郭晓君、颜晓辉、唐哲。 1 GB/T20264—2006 粮食、油料水分两次烘干测定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油料水分两次烘干测定法的原理、所用仪器,操作方法和结果表述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水分在16.0%(含)以上,油料水分在13.0%(含)以上的商品粮食、油料水分含 量的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3原理 在常压和一定温度(105℃或130℃)下对样品进行烘干,测定样品烘干后损失的质量,即为水分 含量。 4仪器 4.1天平:精度1mg,称量范围分别为(0~120)g和(0~200)g。 4.2电热恒温干燥箱(烘箱):最高温度不低于300℃,温度波动在土2℃以内。 4.3粮食粉碎机:用不吸水的材料制成;容易清理并且死角尽可能小;粉碎过程迅速,没有明显的发热 现象,尽可能少地与外界空气接触;粉碎过的物料颗粒均匀,并且颗粒尺寸符合试样制备的要求。 4.4干燥器:内装有充足的干燥剂,放置于冷凉且干燥的场所。干燥剂要及时更新(如用变色硅胶做干 燥剂,当其呈现红色时应停止使用,在130℃~140℃下烘干至全部呈蓝色后再使用)。 4.5带盖铝盒:直径5.5cm、10cm、12cm和15cm,高2.5cm;各盒底及盒盖应有配套编号。 5操作方法 5.1烘干铝盒 调节烘箱温度至105℃,取洁净空铝盒放在烘箱内的烘网上,烘干30min至1h。取出后置于干燥 器内冷却至室温,取出称量:再烘30min,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取出称量。烘干至前后质量差不 超过0.005g为止,即为质量恒定。取质量数值较小的作为铝盒质量。铝盒放入干燥器内备用。 5.2第一次烘干 按照表1规定的试样用量,用已知质量的铝盒,从平均样品中称取整粒净试样(m),轻摇铝盒使试 样分布均匀 调节烘箱温度至105℃(油料至70℃),将铝盒放人烘箱烘干40min后,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称 量,除去铝盒质量,即为第一次烘干后试样质量(mi)。 1 GB/T 20264—2006 表1试样用量 铝盒直径/cm 粮食、油料品种 试样量/g 栗、芝麻、油菜籽等 10 20 稻谷、小麦、高粱、小豆、棉籽等 12 30 葵花籽、花生果、麻籽、文冠果等 15 50 玉米、大豆、豌豆、蚕豆、花生仁等 15 80 5.3第二次烘干 5.3.1试样制备 将第一次烘干后的试样充分混合均匀,按表2规定的方法制备: 表2试样制备 粮食品种 粉碎试样/g 试样要求 粉碎后的试样应全部通过1.7mm圆孔筛,留存于1.0mm的筛上 粒状原粮和成品粮 30 物少于10%,穿过0.5mm圆孔筛的筛下物多于50%。 大豆 30 试样粉碎后的细度通过2.0mm圆孔筛的不少于90%。 花生仁、桐仁等 约50 用手摇切片机或小刀切成0.5mm以下的薄片或剪碎。 棉籽、葵花籽等 约30 将籽粒剪碎或用研钵敲碎。 油菜籽、芝麻等 全部试样 直接称取整粒试样。 花生果(仁)、茶籽、 取籽粒剥壳,分别称量,计算壳、仁百分比;将壳磨碎或研碎;将仁 全部试样 切成薄片。 篦麻籽、文冠果等 将制备完毕的样品立即装人洁净干燥的密闭容器中备用。 5.3.2试样称量 将制备完毕的试样充分混匀,用已知质量的铝盒(直径5.5cm),称取试样约5g(m²),轻摇铝盒使 试样分布均勾。对带壳油料可按仁、壳比例称样或将仁、壳分别称样。 5.3.3试样的测定 粮食可采用下述两种方法烘干测定:以105℃法为标准法,以130℃法为常用法;油料应采用105℃ 法测定。 5.3.3.1105℃法 调节烘箱温度升至110℃左右时,将装有试样的铝盒(铝盒盖斜靠在铝盒上)放人烘箱内的烘网上, 与烘箱壁距离要大于5cm,立即关闭烘箱门。在5min内,将烘箱温度调到105℃时开始计时,烘干3h 每隔30min取出,加盖后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烘干至前后质量差不超过0.005g为止。 称量,除去铝盒质量,取质量较小的作为第二次烘干后试样质量(m3)。 5.3.3.2130℃法 调节烘箱温度升至135℃左右时,将装有试样的铝盒(铝盒盖斜靠在铝盒上)放入烘箱内的烘网上, 与烘箱壁距离要大于5cm,立即关闭烘箱门。在5min内,将烘箱温度调到130℃时开始计时,烘干 40min后取出铝盒,随即加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除去铝盒质量,即为第二次烘干后试样 质量(ms)。 2 GB/T202642006 6结果表示 6.1计算 水分含量(X)按式(1)计算,数值以%表示: X= .(1) m mXm2 式中: 第一次烘干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第一次烘干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第二次烘干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第二次烘干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6.2允许差 双试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0.2%。当双试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超过0.2%的允许差 时,需要重新在平均样品中取样测定。如果四次结果均超过允许差,则取四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 为测定结果。但每个测定结果与算术平均值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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