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 100. 10 Q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5—2007 代替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通用硅酸盐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2007-11-09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75—2007 前言 本标准第7.1、7.3.1、7.3.2、7.3.3、9.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 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一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本版前言); 一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本版第3章); ——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 本版第5章); 一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 >5%且≤20%,其中充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 条,本版第5.1条);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 (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 (原版GB1344一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 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耳 ≤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 一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 一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 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 GB12958一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 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 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 一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一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 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 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 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 第6.1条,本版第7.1条); 一增加了氯离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7.1条); 一将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强度指标改为和硅酸盐水泥一致,将各强度等级复合硅酸 GB175—2007 盐水泥的强度指标改为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一致(原 版GB12958一1999中第6.6条,本版第7.3.3条); 增加了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作为选择性指标(本版第7.3.4条); 一增加了选择水泥组分试验方法的原则和定期校核要求(本版第8.1条); 一将“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用水量”的规定的适用水泥品种扩大 为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 酸盐水泥(原版GB1344一1999第7.5条,本版第8.5条); 为一个编号;将"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个编号改为“120×10*t~200×104t,不 超过2400t为-个编号"(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1 条,本版第9.1条); 一 GB12958—1999中第8.2条,本版第9.2条); 增加了出厂检验项目(本版第9.3条); —取消了废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条); 一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细度和混合材料掺加量的规定,将判定规则改为“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 7.3.3条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 GB12958—1999中第8.3.2条,本版第9.4.1、9.4.2条); GB12958—1999中第8.4条,本版第9.5条); -一交货与验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本版第9.6.2条); 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1条,本版第10.1条); 包装标志中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的两侧印刷 采用黑色”改为“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的两侧印 刷采用黑色或蓝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条,本版第10.2条)。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丛林集团、都江堰 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国资水泥红河有限公司、云南国资水泥昆明有限公司、合肥水泥设计院、广东 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业技术 情报研究所、冠鲁集团山东万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隆丰水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碧兰、江丽珍、肖忠明、刘晨、张秋英、陈萍、霍春明、席劲松、宋立春、王昕、 郭俊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 GB1344—1956、GB1344—1962、GB1344—1977、GB1344—1985、GB1344—1992、 GB1344—1999; —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 GB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1996,eqvISO680:1990)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eqvISO9597: 1989)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 5483 石膏和硬石膏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12960 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idtISO679:1989) GB/T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JC/T667 水泥助磨剂 JC/T742 掺人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 commonportland cement 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膏,及规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4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 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各品种的组分和代号应符合 5.1的规定。 1 GB175—2007 5组分与材料 5.1组分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组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 组分(质量分数) 品种 代号 粒化高炉 火山灰质 熟料十石膏 粉煤灰 石灰石 矿渣 混合材料 P: I 100 ≥95 硅酸盐水泥 <5 P. II ≥95 P.0 ≥80且<95 普通硅酸盐水泥 >5且≤20 P·S.A ≥50且<80 >20且≤50b 矿渣硅酸盐水泥 P.S.B ≥30且<50 >50且≤70h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P·P ≥60 且<80 >20且≤40c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P.F ≥60且<80 >20≤40d P.C 复合硅酸盐水泥 ≥50且<80 >20且≤50 本组分材料为符合本标准5.2.3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5.2.4的非 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5.2.5的窑灰代替 b 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203或GB/T18046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 中的任一种材料代替。 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2847的活性混合材料。 d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1596的活性混合材料。 本组分材料为由两种(含)以上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 混合材料组成,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 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5.2材料 5.2.1硅酸盐水泥熟料 由主要含CaO、SiO2、AlzO3、Fe2O:的原料,按适当比例磨成细粉烧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钙为主 要矿物成分的水硬性胶凝物质。其中硅酸钙矿物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66%,氧化钙和氧化硅质量比 不小于 2.0。 5.2.2石膏 5.2.2.1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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