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1.200 P 66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047—2017 安徽省普通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Guide Standardiz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Ordinary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Trunk Highway in Anhui Province 2017 - 12 - 30 发布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2018 - 01 - 30 实施 DB34/T 3047—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安徽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新实、孙东根、丁昭辉、刘强、奚勇、徐明波、刘兵、刘洪涛、沙卫福、张 立敏、沈训龙、尹宗学、颜祖兴、黄景华、韦正华、杨彦峰、齐磊。 I DB34/T 3047—2017 安徽省普通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普通干线公路的工地建设、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 安全设施、项目管理和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等施工标准化的工作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及扩建公路的施工标准化建设,其他 等级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家干线公路 national trunk highway 干线公路是指在公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公路。 国家干线公路(国道)是指在国家公路网中,具有全国性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并经确定为国 家级干线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 3.2 省干线公路 ordinary provincial trunk highway 在省公路网中,具有全省性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并经确定为省级干线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和普通省道。 3.3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ordinary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trunk highway 国家及省干线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道和省道。 3.4 预应力智能张拉 smart prestressed tension 利用智能控制技术完成预应力张拉施工。 1 DB34/T 3047—2017 3.5 预应力智能压浆 smart prestressed grouting 利用智能控制技术,完成的预应力管道压浆施工。 3.6 预应力循环压浆 smart cycle prestressed grouting 利用智能控制技术使浆液在预应力管道中循环流动的压浆工艺。 3.7 隧道超前地质预报 tunnel geological prediction 通过超前钻探、超前导坑物探等手段和方法来探明隧道掌子面岩体的状态、特征,以预测前方可能 发生地质变化情况的方法。 3.8 首件工程认可制 首件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首次施工的分项工程,用于研究施工工艺的合理性,以及人员、设备、 操作方法和施工工艺耦合的科学性的试验工程。 首件工程认可制是指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的首件工程,同时将该件工程的操作方 法、工艺流程等固定化、标准化,并被允许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实施的制度。 3.9 单元预警法 unit early warning method 根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的不同,将公路工程管理对象划分为若干单元。通过对单元范围内的安全 隐患源的排查分析,给作业人员提出相应的安全风险超前警示。 4 总则 4.1 工地建设应按照安全、环保、实用的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少占农田。 4.2 积极推动绿色公路建设,控制资源占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项 目结束后,临时用地清理后应恢复原貌或进行复耕、绿化。 4.3 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建设、拌合站建设等应根据项目规模,结合项目特点等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对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借用现有的或附近的设备、设施,项目管理机构可与相邻建设项目合署办公。 4.4 工地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费用筹集及保障应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4.5 应用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 工地建设 5.1 5.1.1 驻地建设 一般规定 2 DB34/T 3047—2017 5.1.2 驻地建设选址 应避开塌方、泥石流、悬崖、水淹、滑坡、落石等不良地质区域和环境敏感区,与高压电线、爆破 区保持安全距离,并满足交通、水电、通信条件,同时宜靠近施工现场。 5.1.3 驻地建设总体布局 应合理科学,功能齐全,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融入本单位的特色。 5.1.4 驻地建设 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应集中收集处理。 5.1.5 5.1.5.1 办公区与生活区 建设单位、监理驻地办、施工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应满足办公需要,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1 各单位驻地用房面积标准 建筑面积 各室名称 备注 (m2) 办公用房 ≥6 人均面积 会议室 40~60 具有多媒体功能 档案室 20~40 宿舍 ≥6 人均面积 注:平原微丘区项目宜取上限,山岭重丘区项目可取下限。 5.1.5.2 驻地用房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安全、实用、美观、隔热、通风、防潮。办公区和生 活区内均应合理配置消防安全器材。 5.1.5.3 办公用房、工地试验室应图表上墙,会议室应含有项目(标段)概况与路线图、组织机构图、 工程总体目标、质量管理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形象进度表等。 5.1.5.4 各单位办公应具有计算机网络通信条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和试验 检测等应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则建立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5.1.6 工地试验室 5.1.6.1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 工地试验室。 5.1.6.2 一级公路建设单位宜设立第三方检测工地试验室,可由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的母 体机构授权设立。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 5.1.6.3 应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配置必要的功能室和试验检测设备。各功能室面积及仪器设备 配置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序号 功能室名称 1 土工室 试验室各功能室面积及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建筑面积 (m2) 20 仪器设备 备注 应根据《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 3 DB34/T 3047—2017 2 集料室 15 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 3 水泥室 20 (皖交质监局〕〔2012〕6号)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4 水泥混凝土室 25 的附件1中所要求的基本检测 配备温度控制设备 5 力学室 35 能力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配备温度控制设备 6 标养室 25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7 沥青室 20 配备温度控制设备 8 沥青混合料室 25 配备温度控制设备 9 化学分析室 15 配备温度控制设备 10 现场检测室 20 5.1.6.4 工地试验室应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并取得建设单位颁发的《工地试验室使用合格 证书》后,方可正式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5.2 场站建设 5.2.1 一般规定 5.2.1.1 场站内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运输道路路面、设备安装部位及进出拌和站便道等重载区的场地 应采用 C20 以上标号的混凝土进行硬化,厚度应为 20 cm 以上,轻载区根据载荷情况可降低硬化标准, 非载区可根据总体布局宜进行硬化或绿化。 5.2.1.2 场站建设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应布设排水设施,场地四周排水沟采用砂浆抹面。 5.2.1.3 应设置防尘及排污设施,满足环保要求。 5.2.1.4 应推行集约化管理、工厂化生产,实现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集中加工,水泥混凝土构件集 中预制。水泥混凝土构件养生应采用自动喷淋设备,冬季采用蒸汽养生。 5.2.1.5 水泥混凝土小型预制构件可根据工程规模实行多合同段集中预制。 5.2.1.6 火工品库、危险品库、油库等存放及管理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品管理条例》和《油库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严禁在火工品库房内 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5.2.2 拌和站 5.2.2.1 拌和站应合理划分拌和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和污水排放处理区等。 5.2.2.2 材料堆放区应按规定对砂石料的质量检验状态进行标识,标识包括材料名称、产地、规格、 数量、进料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号、检验批次等。 5.2.2.3 拌和站场地面积、搅拌机组配置及产能应满足生产、施工需要和工程进度要求,但至少应符 合表 3 规定。 表3 拌和站类型 拌和站建设标准 场地面积 每个拌和站搅拌机组最低配置 (m2)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 5000 沥青混合料拌和站 35000 水稳拌和站 15000 1 台以上拌和站(50 m3/h,每台至少有 2 个 100 t 水泥罐、4 个集料 仓) 1 台拌和站(不低于 3000 型,至少 3 个沥青罐、2 个矿粉罐、冷集料 仓 5 个) 1 台拌和站(500 t/h,每台至少 2 个 100 t 水泥罐、4 个集料仓) 4 DB34/T 3047—2017 注:场地面积可根据工程规模及拌和站地形地貌等情况,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适当调整。 5.2.2.4 不同种类材料应分隔堆放,隔墙厚度应不小于 30 cm,高度应不低于 2.5 m。袋装水泥、掺 和料应入库房储存。库房内地面应进行硬化、防潮处理,袋装水泥应架空,离墙(地)均不小于 30 cm。 袋装水泥应按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分别堆放,并树立标识,做到先到先用,防止混掺使用。 5.2.2.5 沥青混合料用集料堆放地应搭设顶棚,宜采用轻型钢结构,四周悬挂防尘网,高度应满足机 械设备操作空间(不宜小于 7 m)。 5.2.2.6 拌和站应设置机动车辆冲洗池(如图 1)或自动冲洗设备,冲洗后污水应经沉淀池沉淀后方 可排放。在生产过程中,应及时洒水降尘;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扫堆料场地,防止集料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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