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3.020.30 J 76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034—2019 代替 DB52/T 1034-2015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 cylinders for compressed natural gas vehicle 2019 - 12 - 31 发布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52/T 1034—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充装单位 .......................................................................... 1 4 充装人员 .......................................................................... 2 5 充装设施 .......................................................................... 2 6 充装 .............................................................................. 2 7 应急管理 .......................................................................... 4 8 监督管理 .......................................................................... 4 I DB52/T 103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DB52/T 1034-2015《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与DB52/T 1034-2015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订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删除了原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GB/T 18437.1 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压 缩天然气汽车、GB/T 19236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加气枪、GB/T 19237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2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 设备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和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836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口、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 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可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将3.1中“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修改为“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 和气瓶充装许可证”; ——将3.2中“必须报经当地商务、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建设等部 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修改为“应报经当地汽车加气站管理部门、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局、应急管 理、建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将3.3中“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修改为“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充装 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将3.5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修改为“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 应分别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证”; ——删除了原标准3.7废液回收; ——将5.5“其他设施除了满足充装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修改为“防雷装 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增加了6.2.4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可追溯控制和记录的要求; ——增加了7.4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 本标准由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负责起草,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瓮安县双闽新 能源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文富聪、韩冰冰、刘晓滨、尤刚、廖翼、马祥、李文斌、刘开贵、蒋安顺、 欧光辉、刘志鹏、詹家立、陆雄兵、焦林、唐海洋、王平平、罗静、汤倩。 DB52/T 1034-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2/T 1034-2015。 II DB52/T 1034—2019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人员、充装设施、充装、应急管理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20 MPa(表压)、公称水容积为 30 L~300 L、工作温度为-40 ℃~ 65 ℃的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6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口 GB 19239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 GB 195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充装单位 3.1 充装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且经营范围 应包括充装销售。 3.2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施、检验检测仪器、安全设施和气体 储存能力等应符合 GB 51102、GB 19239、GB/T 18363 、GB 50156 及 GB 19533 规定要求。充装单位的 选址和设立,应报经当地汽车加气站管理部门、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建设等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批准。 3.3 充装单位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车用天然气 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3.4 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合格气瓶。 3.5 充装单位应依据 TSG 07、TSG R0009 和 TSG R0006 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与充装和管 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充装单位应满足气瓶信息化管理 要求。 3.6 充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3.7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按 TSG 07 要求,建立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制度。 1 DB52/T 1034—2019 4 充装人员 4.1 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 4.2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充装、充装检查)应取得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和汽车加气站操作工技能职业资格证,充装人员还应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且所持合格项目的作业证在有效期期限内,方可上岗作业。 4.3 充装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作业,充装站应按照一人一机配置充装 作业人员,严禁非持证人员持枪充气。 4.4 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人员应要求驾驶员在充装过程中遵守加气站的各项安全规定。 5 充装设施 5.1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特种设备应按照 TSG 08 进行使用管理。 5.2 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应设拉断阀。 5.3 汽车装卸用鹤管装置应设拉断阀。 5.4 加气机和卸车作业附近、储气设施附近应设安全防撞栏。 5.5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各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验合格。站内重点和关键部位应按 GB 50156 的要求设置 天然气探测报警系统。 5.6 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6 充装 6.1 充装准备 6.1.1 充装单位应对充装站的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器 具、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管道系统、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置等进行巡回检查, 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整个过程需填写并做好检查 记录。 6.1.2 每班应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回检查工作。 6.1.3 作业期间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摆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6.1.4 检查加气机软管,应无磨损、腐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额定压力不应小于 80 MPa。 6.1.5 充装人员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准备充装记录表,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 6.2 充装前安全要求 6.2.1 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 定区域等候。驾驶员应下车等候,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手 机等通讯工具。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 5 km/h。禁止非充装车辆及无关人员进入站内充装区。 6.2.2 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并使用手动刹车, 确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关闭车灯。 6.2.3 充装人员应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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