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CCS A 2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14—2020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irectory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sources 2020-11-05 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01 实施 发 布 DB4403/T 114—2020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编制程序 .......................................................................... 2 6 管理、维护、更新规则 .............................................................. 4 附录 A(资料性) 资源调查内容及表格填写示例 .......................................... 6 附录 B(规范性)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基本模板、填写说明及示例 ........................ 9 I DB4403/T 114—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刚、潘晓军、邓尹智、王丽娟、陈光辉、吴序一、何茜、吕勇、肖永舒、曹 威、赵家国、林俊雄、黄平平。 II DB4403/T 114—2020 引 言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建立信用奖励机制,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推进深圳质量、标准、品牌、 信誉建设,深圳市起草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了配合《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的实施,规范市各个局、委、办及相关机构所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和维护更新规则,特制定本 文件。 III DB4403/T 114—2020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以及管理、维护、更新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建立、使用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3000 信息技术 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UCS) GB/T 22117—2018 信用基础术语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DB4403/T 113—2020 公共信用信息编码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 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 息。 [来源:GB/T 22117—2018,2.22] 3.2 公共信用信息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 [来源:GB/T 22117—2018,2.24] 4 基本原则 4.1 合法性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信用主体隐私权利,且纳入信用目录的信用信息不应以欺诈、 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 4.2 准确性 1 DB4403/T 114—2020 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 或删除,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准确性。 4.3 时效性 应明确信用信息展示、应用期限,保证主体信用状况动态变化。 4.4 完整性 信用目录内容完整,且能多维度描绘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5 编制程序 5.1 基本流程 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主要分为规划、数据调查、目录和信息项生成、目录和信息项报送、核 查五个阶段,编制的基本流程图如图1所示。 业务调查表 规划 数据调查 资源调查表 目录和信息项 生成 目录和信息项 报送 数据元调查表 不通过 核查 通过 公共信用信息资 源目录 图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流程 5.2 规划阶段 各政务部门应明确目录编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编制信用 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评估方案的可行性,明确目录编制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制 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划,确定参与调查的职能部门以及需要调查的业务和数据,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资 源数据调查、目录和信息项生成、目录管理维护等方面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5.3 数据调查阶段 5.3.1 调查途径 政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数据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部门业务情况和信息化支撑情况等。调查途径有 以下三种: a) 从业务梳理入手,通过业务摸清所需和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资源,这种方式通常使用业务 调查表、资源调查表和数据元调查表; b) 从与部门核心业务和数据相关的已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入手,对系统和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梳 理,这种方式通常需填写资源调查表和数据元调查表; 2 DB4403/T 114—2020 c) 结合上述二种方式,即同时进行业务梳理和已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数据的梳理,需要使用业务 调查表、资源调查表和数据元调查表。 注:政务部门公共信息资源数据调查工作涉及的单位除了本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以外,可逐步扩展到承担本部 门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下级单位。 5.3.2 填写调查表 填写调查表前可通过调查表试填总结经验,形成信息资源调查表的规范和范例,在对参与人员开展 信息资源梳理与目录编制基础知识、工作方案和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后,按附录A给出的调查内容和填写 示例模板填写调查表,并满足以下要求: a) 业务调查表:业务调查表的基本项应描述部门的业务基本情况、与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源情况以 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以便从根本上把握信息资源; b) 资源调查表:资源调查表是对信息资源的具体描述和细化,应能回答信息资源是什么、由什么 组成、由谁管理、供谁使用等问题; c) 数据元调查表:数据元调查表是信息资源中信息的最小数据单元的具体描述和细化,应描述数 据元的标识类属性、定义类属性、关系类属性、表示类属性、管理类属性、附加类属性等六个 方面的属性。 5.3.3 调查表评审 每份调查表均应通过专家组的检查评估,形成评审结论。评审合格的调查表,将进入下阶段的目录 编制工作。调查表评审内容宜包括以下内容: a) 调查表是否填写完整; b) 调查表是否填写正确; c) 调查表填写的内容是否足够详细/业务事项的粗细程度; d) 调查表填写的内容是否覆盖了主要工作职责; e) 通过调查表能否初步得出信息资源目录。 5.4 目录和信息项生成阶段 5.4.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代码 5.4.1.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代码按照DB4403/T 113—2020给出的代码结构规则,由信息资源提供方进 行具体规划及编码。 5.4.1.2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代码,采用GB 32100—2015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一般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代码联用。 5.4.2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项生成 在前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将整理收集的信息资源目录调查资料,经过纵向的逐级汇总和横向的关 联融合,参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模板,编制生成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项,目录的形式应符 合附录B的规定。 5.5 目录和信息项报送阶段 各政务部门在对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项进行复核、审查后,及时向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牵头部门报送;各级牵头部门负责向上级牵头部门报送本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项。报送的公 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项文件为编制工具导出的统一格式文件,或者et、xls、xlsx电子表格文件。 3 DB4403/T 114—2020 5.6 核查阶段 根据规划阶段确定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对各政务部门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项按 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a) 业务和资源覆盖范围; b) 资源碎片化程度; c) 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规范性要求; d) 工作过程要求; e) 建立长效机制; f) 共享需求。 6 管理、维护、更新规则 6.1 管理角色及职责 6.1.1 提供者 提供者的职责包括本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规划;本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编 目;向管理者注册目录内容并负责更新;对本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提供与目录 内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资源定位;可提出对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需求。 6.1.2 管理者 管理者的职责包括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总体规划;进行资源标识符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资源目录内容的注册、发布及系统维护;提供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查询服务;可提出对信用信息资 源目录的需求。 6.1.3 使用者 使用者可以查询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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