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C 65 DB3202 无锡市地方标准 DB 3202 /T 1052—20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设置指南 2023 – 07 – 05 发布 2023 – 07–12 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2/T 1052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无锡市 特种设备协会、无锡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一麟、钱志平、张金才、朱明、朱正丹、薛小军、毛海东、冯新洁、吕鑫、 顾赛峰、周旦乐、郭靖、陈滔。 DB3202/T 1052 —2023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设置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配备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设置配备, 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 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的配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sepcial equi pment operator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维修、特种设备焊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special equipme nt safety manager 使用单位中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 4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 建立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 培训、考核等制度和人员管理台账,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聘(雇)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 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车 间、班次、岗位等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需要配备的作业人员数量及项目要求,确保在使用特种设备时每班至少有 1 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岗。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DB3202/T 1052 —2023 2 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加强教 育,组织定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4.5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人员证》,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5.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聘用取得 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5.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一般需要符合 TSG 08—2017 的相关要求。 6 作业人员的配备 6.1 持证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持有国家规 定的有效期内的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使用特种设备时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 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锅炉 按照锅炉实际情况,每台每班根据锅炉的安全控制仪表的监控、巡回检查和现场操作的要求配备适 当数量的作业人员。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按下列数量配备: a) 额定出力小于或者等于 4 t/h(热功率 2.8 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 1人,水处理 人员 1 人; b) 额定出力大于 4 t/h(热功率 2.8 MW),小于或者等于 35 t/h(热功率 24.5 MW)的锅炉,每 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 2人,水处理人员 1 人; c) 额定出力大于 35 t/h(热功率 24.5 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 3 人,水处理人员 2 人; d) 当 2 台以上(含 2 台)锅炉在 1 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人员按 a)至 c)款要求的 70%计算,水处理人员按水处理设备套数计算; e)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作业人员配备参照热水锅炉执行; f) 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每班锅炉司炉人员 1 人,水处理人员 1 人; g) B 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需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6.3 压力容器 6.3.1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可以按下列数量配备: a) 快开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数量 2 台以下的(含 2 台),每班所配备的在岗持证压力容器操 作人员至少 1 人;快开门压力容器设备数量超过 2 台的,每班所配备的在岗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2 人以上; b) 涉氨及介质为极度、 高度危害、 易燃易爆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在岗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需 使用单位培训并任命)数量每班 2人以上; c)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每班在岗持证充装人员 2 人,检查人员每班在岗持证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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