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页 / 共9页 4.专用条件 1.电推进系统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必须确定如下参数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 工作制和该工作制下的额定值。 (b) 以下状态下的功率、扭矩、转速和对应时间的使用限制: (1)额定最大连续功率; (2)额定起飞功率。 2.防火 电推进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及所用的材料必须使着火和火焰蔓延的 可能性减至最小。 高压电气线路互联系统必须具有电弧防护功能。必须分析任何未受 保护的电气线路互联,以表明电弧故障不会导致电推进系统灾难性失 效。 3.耐久性 在规定的维护周期内,电推进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尽量减少电推进 系统不安全状况。 4.电推进系统安装构件和结构 电推进系统安装构件和相关电推进系统结构应符合如下要求: (a)必须规定电推进系统安装构件和相关电推进系统结构的限制 载荷和极限载荷。 (b)该电推进系统安装构件和相关电推进系统结构必须能承受下 列载荷: 第3页 / 共9页 (1)规定的限制载荷并且没有有害永久变形; (2)规定的极限载荷并且没有破坏,但可以出现永久变形; (3)电机扭矩载荷需由平均扭矩乘以扭矩系数1.33。 5.电推进控制系统 (a)适用性 本节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用于控制、限制、监测或保护电推进系统运 行的系统或装置。 (b)电推进控制系统 电推进控制系统必须确保电推进系统不会超过任何使用限制。 (c)验证 控制系统的所有功能必须通过试验、分析或其组合方法进行验证, 以表明电推进控制系统在整个规定的运行范围内实现预期功能。 (d)环境限制 不能通过耐久性试验、分析或其组合充分验证的环境限制,必须通 过本专用条件第18 节中的系统和部件试验进行验证。 (e)电推进控制系统故障 电推进控制系统必须 (1)预期应用一致的失去功率控制(LOPC)事件的最高定额; (2)必须确定在完整构型中允许发生针对 LOPC 事件的电气和电子 失效引起的单一故障; (3)不能有导致电推进系统灾难性失效的单一故障; (4)在预期的应用中,不能有导致电弧、火灾、过热或其他类似 第4页 / 共9页 事件的故障。 (f)系统安全评估 该评估必须确定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或失效,以及预计发生的 频率。 (g)保护系统 电推进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功能、相关仪表以及操作和维护说明,必 须确保电推进系统在运行中不会超过使用限制。 (h)电推进控制系统供电 电推进控制系统的设计必须确保控制系统单一电源的丧失、故障或 中断不会导致电推进系统灾难性失效(如第 10(d) (2)节中的定义) 。 6.仪表连接 (a)作为本专用条件第 5(f)节中控制系统安全评估的一部分, 必须评估仪表、传感器或连接器错误装配的可能性和后果。如需要,必 须在系统中采用防错设计。 (b)除非在结构上能防止错接仪表,否则要求电推进系统仪表的 每个连接件都必须作标记。 7.关键件和限寿件 (a)必须通过安全分析或被认可的方法,证明旋转或移动部件、 轴承、轴、静态部件和非冗余安装部件为关键件或限寿件,并确保在其 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作为关键件或限寿件进行分类、设计、制造和管理。 (1)关键件是指其故障可能导致电推进系统灾难性失效的零件, 如本专用条件第10(d) (2)条之规定。 第5页 / 共9页 (2)限寿件是指转子和主要结构静态零件,其故障可能由于低周 疲劳(LCF)机制或任何 LCF 驱动机理加上蠕变而导致电推进系统灾难 性失效。其寿命限制指零件可以承受的最大允许飞行循环次数。 (b)必须提供计划维修文件,用于定义维护和修理关键件或限寿 件的周期。 8.功率响应 电推进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能够 (a)从最小功率设定到最高额定功率而不会损害电推进系统; (b)在确保飞行安全的时间间隔内从最小功率增加到最高额定功 率。 9.持续转动 在飞行中关闭电推进系统后,旋转系统的持续转动对电推进系统没 有不利影响。 10.安全性分析 (a)必须使用本专用条件10(d)的失效定义,遵守如下(1) , (2) 和(3)条。 (1)为了评估预期可能发生的所有失效的后果,必须对电推进系 统及其控制系统进行分析。如适用,分析中必须考虑: (i)典型电推进装置安装的假设; (ii)电推进系统级影响的失效; (iii)本条(c)中的多重因素或在(d) (2)条中定义的电推进 系统灾难性失效。 第6页 / 共9页 (2)必须总结可能导致本条(d)中定义的电推进系统危险性或灾 难性失效,并且估算这些失效发生的概率。在总结中必须确认可能导致 电推进系统危险性或灾难性失效的任何电推进系统零件。 (3)电推进系统危险性或灾难性失效发生的概率应满足可接受的 安全性水平。 (b)如果依靠安全系统以防止发生电推进系统灾难性失效,则必 须分析安全系统与电推进系统本身共同失效的可能性。这样的安全系统 包括安全装置、仪表、告警装置、维修检查和其他类似的设备或程序。 (c)如果安全分析取决于下述一项或多项,则必须在分析中给予 确认和适当的证明。 (1)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完成维修工作。为防止电推进系统灾难性 失效的发生,维修措施和间隔期必须加以规定。另外,如果电推进系统 的维修错误,包括电推进控制系统维修的错误,可能导致电推进系统灾 难性失效,则必须给出适当的程序; (2)飞行前或其他规定时间,必须检测安全装置或其他装置能否 正常工作,检测要求需在手册中进行规定; (3)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飞行机组人员的操作。 (d)以下失效定义适用于电推进系统: (1)起飞阶段完全丧失动力调节控制是危险的; (2)起飞阶段完全丧失飞行动力是灾难性的。 11.外物吸入 从可能来源(异物,鸟,冰,雨,冰雹)的外物吸入不得导致不可 第7页 / 共9页 接受的功率损失。 12.液体系统 用于冷却电推进系统部件的液体系统必须被设计成在所有飞行姿 态和大气条件下电推进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13.振动试验 (a)电推进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能在其规定的转速和电推进系 统输出功率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包括规定的超限)正常工作,而不会由 于振动在电推进系统的任何零件上产生过大的应力,并且不会对飞机结 构施加过大的振动力。 (b)必须通过试验,分析或其组合来验证电推进系统在整个规定 的飞行包线和电推进系统工作范围内,可能会引起振动的部件的振动特 性是可接受的。对诱发振动的可能来源进行评估,包括机械的,空气动 力学的,声学的或电磁的。 14.校准试验 在本专用条件下第 15 节指定的耐久性试验之前和之后,必须对每 台电推进系统进行校准测试,以确定其功率特性。 15.耐久性试验 必须完成经批准的耐久性验证试验: (a)该试验应模拟电推进系统的预期运行条件,包括典型的启停 循环。 (b)该试验应包括通过调节电推进系统的功率设置使得电推进系 统运行在极限状态。 第8页 / 共9页 16.温度限制 电推进系统必须证明其能够在设定的温度限制下安全运行的能力。 必须量化和证明每种额定工况下的温度限制,并在所有规定的工作制和 额定值下进行验证。 17.运行试验 电推进系统必须在使用限制范围内显示出安全的运行特性,包括但 不限于动力循环,加速和减速。电推进系统运行特性必须考虑安装载荷 及其影响。 18.系统和组件试验 必须通过试验证明系统、组件和零件在所有规定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下完成预期的功能。 19.拆解检查 (a)拆解评估 (1)在完成耐久性试验后,必须完全拆解电推进系统。每个电推 进系统组件必须符合产品设计并且仍可在电推进系统上继续使用。 (2)具有调节设置和功能特性的电推进系统设备,其设置值和功 能特性必须保持在耐久性试验开始时确定并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b)非拆解评估 如果未对所有电推进系统部件进行拆解,则只能根据耐久性试验结 果确定这些部件的寿命限制。 20.通用试验要求 (a)在试验期间电推进系统可以开展必要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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