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CCS A 12 黑 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T 3275—2022 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 2022 - 07 - 07 发布 2022 - 08 - 06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T 3275—2022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组织管理 ............................................................................. 2 5 照护级别 ............................................................................. 2 6 照护服务 ............................................................................. 3 7 评价与改进 ........................................................................... 3 附 录 参 考 A (规范性) 老人照护服务内容与要求 .......................................... 5 文 献 ......................................................................... 9 I DB 23/T 3275—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一联医养院、泰来县爱心护养院、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哈 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桂香、刘国军、朴严花、孟德龙、孟令杰、杨守凯、苏兴军、张宪宝、田洪 全、崔岩、昌亮、颜春玲、徐岩、夏博、辛媛媛。 II DB 23/T 3275—2022 引 言 本文件为 DB23/T 2690—2020《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的配套标准,它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中心, 规定了9大服务类别4个级别的约20项的照护服务项目、内容和要求及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不但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老人是否获得质价相符合的服务提供判据,也将规范、引领 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为行业监管奠定技术基础。 III DB 23/T 3275—2022 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养老机构分级照护的术语和定义,并规定了组织管理、照护级别、照护服务、评价与 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133—2019 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 DB23/T 1992—2017 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规范 医疗机构 DB23/T 2289—2018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 DB23/T 2689—2020 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规范 DB23/T 2690—2020 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8年第12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GB/T 35796—2017和 MZ 008—2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来源:MZ 008—2001,2.1] 3.2 介助老人 半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来源:DB23/T 2690—2020,3.4] 3.3 介护老人 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1 DB 23/T 3275—2022 [来源:DB23/T 2690—2020,3.5] 3.4 照护等级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而确定的照料护理级别。 注:老年人能力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能力。 [来源:DB23/T 2690—2020,3.11] 3.5 分级照护 根据照护等级确定相应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所提供的更适合于老人的定制式服务活动。 3.6 生命体征 反映人体生理活动状态的最基本的参数和体征,主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 4 组织管理 4.1 基本要求 应符合 GB/T 29353—2012中第 4 章的规定。 4.2 人员要求 4.2.1 养老护理员与自理老人配比不低于 1:20,养老护理员与半失能老人配比不低于 1:12,养老护理 员与失能老人配比不低于 1:5,人工智能按需配置。 4.2.2 其余应符合 GB/T 29353—2012 中第 5 章的规定。 4.3 管理要求 应符合 GB/T 29353—2012中第 6 章的规定。 4.4 环境与设施 应符合 GB/T 29353—2012中第 7 章的规定。 5 照护级别 5.1 分类 5.1.1 按老人依赖照护的程度,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三级照护、二级照护、一级照护、特级照护四个 级别。 5.1.2 各照护级别的适用对象如表 1 所示。 表1 照护级别 适用对象 照护等级适用对象表 三级照护 二级照护 一级照护 DB23/T 2690 自理老人 介助老人 介护老人 MZ/T 039 能力完好老年人 轻度失能老年人 中度失能老年人 特级照护 重度失能介护老人 重度失能老年人 2 DB 23/T 3275—2022 5.2 划分方法 应按照 DB23/T 2690—2020之6.1的方法进行老人照护级别的划分。 5.3 照护级别确定 应按照 DB23/T 2690—2020之6.2的规定确定老人照护级别。 5.4 5.4.1 5.4.2 5.4.3 6 级别管理 应按照 DB23/T 2690—2020 之 4.1.4 的原则和 7.2.3 的要求适时、按需调整照护级别。 应建立分级照护的管理制度,规定分级照护工作的流程、岗位职责、服务要求等。 对分级照护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不断提高服务的准确性、有效性。 照护服务 6.1 服务总则 6.1.1 各级别的服务项目均包括出入院、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洗涤、医疗护理、文化娱乐、 心理/精神支持、安宁服务等 9 大类。 6.1.2 应严格按照分级照护的管理制度,如行业规范、标准等认真实施各级别的照护服务,不应出现 操作不当等造成的老人伤害、甚至事故,服务安全应符合 GB/T 38600 的要求。 6.1.3 各级的基本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至少满足 GB/T 35796—2017 第 5 章的要求。 6.1.4 对老人突发情况,有应急的照护级别调整措施并快捷有效的实施新分级的照护服务。 6.2 级别差异 6.2.1 9 大类的服务项目、内容因照护级别而异,如三级照护的安宁服务是后事指导服务,特级照护 的安宁服务是临终关怀服务。 6.2.2 照护级别越高,照护服务的项目、频次越多,服务要求也越高。 6.2.3 高级别的照护服务内容(非特殊性)通常涵盖低级别的照护服务内容,满足高级别的要求自然 也满足低级别的要求。 6.2.4 各类、各级别的通用照护服务内容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6.3 6.3.1 6.3.2 6.3.3 6.3.4 7 服务形式 三级照护服务以养老护理员的提示、督促的语言服务为主,肢体辅助为辅。 二级照护服务以养老护理员的肢体、拐杖等设施辅助为主,提示、督促的语言服务为辅。 一级照护以养老护理员的肢体帮助、依赖轮椅等设施为主,以养老护理员的肢体辅助为辅。 特级照护以养老护理员的 90%以上的肢体帮助为主,以语言提示、警示、指导为辅。 评价与改进 7.1 7.1.1 服务评价 养老机构应建立分级照护服务质量评价机制,为老人提供畅通的服务反馈渠道,定期收集、整 3 DB 23/T 3275—2022 理老人或相关第三方对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7.1.2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分级照护服务质量进行自评,包括但不限于: a) 照护服务方法的科学性; b) 照护服务流程的规范性; c) 照护服务结果的有效性; d) 照护服务内容与方法是否与要求一致; e) 照护服务流程是否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 f) 照护服务结果是否与预期一致。 7.1.3 应按照 MZ/T 133 的规定进行老人、其代理人等满意度的测评。 7.2 服务质量的改进 7.2.1 应建立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制度,按期开展自检、互检、监督检查等,及时纠正不合格的服务。 7.2.2 应针对 7.1 所收集到的老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反馈、自评、满意度测评等结果进行分类汇总、统 计分析、查找原因。 7.2.3 应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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