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120.30 F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568—2019 代替GB17568—2008 丫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 2020-01-01实施 2019-06-04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756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7568一2008《Y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与GB17568一2008相比,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引用文件中删除了"JJG591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检定规程”,增加了“GBZ128一201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射源”“放射源”“吸收剂量”“高辐射区”; 了4.3.3关于测点位置的规定;删除了4.5.2关于为选址、设计等所有活动制定质量保证大纲 的规定;增加了4.3.4放射性物质污染限值; 选址要求中删除了“5.2厂址的确定”; 一删除了“6.4.2可编程电子系统”;对原“6.4.3安全设施”重新进行梳理、细化,补充了水处理装 置的剂量监测要求、货物输送系统与源升降机构联锁等;增加了防止卡源及应对措施条款; 删除了“7.2.6混凝王的密度,强度要按设计图纸要求先做试块,合格后方能使用”; 删除了9.1.1、9.2.1、9.2.3、9.2.4、9.2.5和9.4等设备安装和试运行的相关管理要求;新增了“运 行鉴定”条款; 删除了“10.1验收程序”; 一对11.1进行了简化、并将“11.2运行人员资格”部分内容与11.1合并;删除了“11.3人员培训” “11.5放射源的增加和更换”;细化了“定期检查和维修”的内容; ———重新编制了“辐射事故应急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戈、陈栋梁、吴勤良王晓涛、巴彦峰、周晓剑、宋露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568—1998、GB17568—2008。 1 GB/T17568—2019 ?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照装置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Co放射源及其他放射源的Y辐照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042000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7465高活度钻60密封放射源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2.1一201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辐射加工 radiationprocessing 电离辐射(射线)作用于被照射物质,使其品质或性能得以改善的一种工艺过程。 3.2 丫辐照装置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 利用辐射(射线)通过安全可靠的辐射加工工艺对物品和材料进行加工的装置。 3.3 加工能力 throughput 在产品的某一装载密度及要求的最小吸收剂量条件下,辐照装置在单位时间内处理的物料量。 注:加工能力的单位是m/h。实际应用中,一般采用标准加工能力衡量辐照装置的产能。 3.4 标准加工能力 standard throughput 采用活度为3.7×1016Bq(100万Ci)60Co作为放射源,产品密度为0.2g/cm,最小吸收剂量为 25kGy,辐照箱容积利用率为100%的条件下,辐照装置每小时处理产品的体积。 注:标准加工能力单位为m/h。 3.5 剂量不均匀度 dose uniformity ratio U 每一辐照单元的产品中最大与最小吸收剂量之比 1 GB/T17568—2019 U-Dmax /Dmin o 3.6 控制区 controlled area 对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 以便: a)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 b)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注:辐照装置的辐照室、迷道为控制区。 3.7 监督区 supervisedarea 未被确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查其职业照射条件的任 何区域。 注:操作区域、控制室、通风间、设备间、水处理间等区域皆为监督区 3.8 运行鉴定 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OQ 获得证据,证明按照设备运行程序使用设备时,已安装的设备是在预定范围内运行,并形成文件化 的过程。 4总则 4.1装置的组成和分类 Y辐照装置的组成见附录A,分类参见附录B。 4.2 装置安全要求 4.2.1安全原则 4.2.1.1 纵深防御 应对源采取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 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a)[ 防正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 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c) 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 4.2.1.2穴余性 采用的物项应多于为完成某一安全功能所必需的最少数目的物项,保证运行过程中万一某物项失 效或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可使其整体不丧失功能。例如人员入口设置3道以上防人误人联锁 4.2.1.3多元性 多元性能够提高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可以降低共因故障,包括系统多元性和多重剂量监测,可以采 用不同的运行原理、不同的物理变量、不同的运行工况、不同的元器件等。 4.2.1.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某一安全部件发生故障时,不会造成其他安全部件的功能出现故障或失去作用。通过 2 GB/T17568—2019 功能分离和实体隔离的方法使安全机构获得独立性。为提高系统的独立性,可采取下列措施: a)1 保证元余性(多道联锁)各部件之间的独立性; b) 保证纵深防御各部件之间的独立性; c) 保证多元性各部件之间的独立性; d) 保证安全重要物项和非安全重要物项之间的独立性。 4.2.2安全标识 在辐照装置厂房人口处和其他必要的地方,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应按 GB18871一2002附录F中的图F2所示。 4.3辐射防护准则 4.3.1实践的正当性 4.3.2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丫辐照装置的设计和建造应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 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即ALARA原则。 4.3.3个人剂量控制 4.3.3.1个人剂量限制 个人剂量限制是辐射防护体系的一部分,是最优化过程中的约束条件。下列剂量限值不包括天然 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a)职业照射 一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做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b)公众照射 年有效剂量,1mSv; 年有效剂量在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 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4.3.3.2剂量约束值 在Y辐照装置工程设计、运行和退役时,剂量约束值规定为: a)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5mSv; b)公众成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0.1mSv。 4.3.4放射性物质污染限值 4.3.4.1湿法贮源辐照装置,贮源井水所含°Co放射性污染物质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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