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 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 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7号公布 自2008年 10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 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 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 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 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 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 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 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 1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 、 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 , 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以下简称外交部 )主管外 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 务。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 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第六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 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第七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 , 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三)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 员情况介绍; 2(四)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 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驻北京 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 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九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 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 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第十条 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被派遣的 外国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 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 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 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10-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10-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10-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10-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