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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5 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通过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9 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 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 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 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 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 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 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2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 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 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 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以下简称复合计税 )的办法计算应 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 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 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 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 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 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3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 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 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 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消 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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