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9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350—2012 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Rules for forensic digital image technology 2012-12-31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9350—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山东省公安厅。 本标准起草人:俞涛、许小京、魏晨光。 GB/T29350—2012 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数字影像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民事、司法活动和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以及处理事故事件 等活动中的数字影像技术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349现场照相、录像要求 GB/T29351法庭科学照相制卷质量要求 GA/T120刑事照相、录像词汇 GA/T591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A/T1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字影像digitalimage 以数字形式存储于各种物理介质中,能够以一定方式还原、传输、输出的图像 3.2 数字影像技术 digital image technology 应用数字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计算机等设备以及相关软件记录、显现、检验鉴定、处理、存储、管 理与案事件有关的图像的影像技术。 3.3 影像大小 imagesize 水平方向的像素数与垂直方向的像素数的乘积。 3.4 影像文件大小 imagefilesize 影像文件的数据量占用的存储空间,单位为MB、KB。 3.5 影像文件格式 image file type 静止图像文件格式有RAW、TIFF、JPEG、BMP等,动态图像文件的格式有AVI、MPEG等。 3.6 数字影像传输digitalimagetransport 数字影像文件在不同的存储设备之间或网络中进行数据传递。 1 GB/T29350—2012 3.7 原始影像文件originalimagefile 成像装置所记录的最初影像文件。 3.8 打印分辨率 printresolution 数字影像在打印设备上输出的分辨率,用dpi来表示。 4 数字影像技术器材 4.1 数字照相、录像器材 4.1.1数字照相机 4.1.1.1应使用单镜头反光式照相机。 4.1.1.2记录的影像在照相机上不应更改。应有档案标记功能 4. 1. 1. 3 3使用的成像器件的几何尺寸不应小于23.7mm×15.6mm。 4.1.1.4色彩管理系统的色度信息应大于24bit,要求红、绿、蓝三基色的每种颜色的色度信息不应小 于12 bit。 4.1.1.5 使用的镜头应符合GA/T591中规定的技术条件。 4. 1. 2 数字摄像机 应选用轻便、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低照度效果好的摄像机。 4.2扫描仪 平板扫描仪的分辨率应不低于1200dpi,透射扫描仪的分辨率应不低于2000dpi。 4.3计算机 应使用不低于IntelCore2CPU、19英寸显示器、4G内存配置的计算机。 4.4操作系统 应使用WindowsXP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 4.5输出设备 4.6存储设备 4.6.1储存介质 使用质量可靠的光盘、硬盘、闪存、磁带等存储介质。 4.6.2光盘刻录机 应为通用的整体性能较好的CD或DVD等刻录机。 4.6.3磁盘阵列 应使用性能稳定可靠的磁盘阵列。 2 GB/T29350—2012 4.6.4磁带机 可选择手动装带磁带机或自动加载磁带机。 4.6.5光盘服务器 格式的光盘服务器。 4.7软件 S2IG 数字影像处理软件应能够确保图像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像处理软件应具有裁切、调整亮 度和对比度的功能。 4.8其他器材 除4.1、4.2专用器材外,其他器材应符合GB/T29349中规定的技术条件。 5文件格式 在应用数字影像技术的工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工作的不同需要,选用适当的图片文件格式,可采 用RAW、FLASH、TIFF、JPG、PSD或BMP,录像采用AVI、MPG格式。 6文件大小 数字影像应根据不同的图像内容以及可预期的后期处理的需要,采用适当的文件格式和文件大小, 以确保影像质量。拍摄数字影像照片形成的图像文件应不小于1MB。 7数字影像技术的基本原则 7.1受理数字影像技术任务后,应准备好所需的器材,并及时开展工作 7.2应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被拍对象的特征、特点或内容,为证实、辨认、识别或检验鉴定提供可靠 的依据。 7.3应用数字影像制作或处理技术时,应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原则,不应使原影像 所反映的事物特征发生本质的变化,其操作过程可以重复实现,并要说明所采用的操作环境、系统平台 及技术过程。 8原始影像的存储 8.1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影像,应保存原始数据。 8.2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影像,不应做任何处理,进行加密(或限权)保存,并向上级异地备份。应 注明案件名称或性质、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图片张数、勘查人员、拍照人员、证明人等信息。 8.3存储原始影像应选用光盘、硬盘、磁盘阵列或磁带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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