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1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Basic standard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2012-12-31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9353—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I GB/T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一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u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 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50340一2003相关要求。 4. 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 5.1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 相关资质证书。 1 GB/T29353—2012 5.2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5.3养老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 5.4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 6 管理要求 6.1应制定老年人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内容。 6.2应制定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人员职业健康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绩效 考核制度。 6.3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标准。 6.4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6. 5 应制定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保、报废等管理制度 6.6 应建立外包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 6.7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6.8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制度、人住档案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6.9 应制定以下规范: 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 服务提供规范,明确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环节、程序等; 服务质量控制规范,根据质量控制指标,明确不合格服务的预防措施,制定服务质量的评价及 改进办法。 7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7.1环境 7.1.1室外环境应符合GB/T50340—2003第3章的要求 7.1.2应按GB/T15565.2一2008中标志及其应用要求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 合GB/T10001.9—2008的要求。 7.1.3居室应符合GB/T50340一2003中第4章的要求 7.1.4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7.1.5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7. 1. 6 室内空气应符合GB/T18883—2002的要求。 7. 1.7 室内噪音应符合GB3096—2008中0类标准。 7.2设施设备 7.2. 1 配套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GB/T50340—2003中4.1.5的要求。 7.2.2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并满足: 餐厅布局合理,桌椅应完备、干净整洁; 一卫生间应设置坐式位、残疾人位,具有安全防护设施,通风良好、无异味: 浴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洗浴用水水温应可调节,温度适宜; 活动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健身设施、设备,应设置固定座椅,设施、设备应符合老年人的体能心态 特征; 室内活动场所应光线充足,配有文化娱乐用品; 一应设置公共洗涤场所,配备洗涤用具; 2 GB/T293532012 一应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7.2.3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 8服务内容及要求 8.1生活照料服务 8.1.1生活照料服务至少应包括: 穿衣,包括协助穿衣、更换衣物、整理衣物等; 一 修饰,包括洗头、洗脸、理发、梳头、化妆、修剪指甲、剃须等; 一一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清洁口腔、装卸与清理假牙等; 一饮食照料,包括协助进食、饮水或喂饭、管饲等; 排泄护理,包括定时提醒人厕、提供便器、协助排便与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与更换尿布等; 一 一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身体、沐浴和使用护肤用品等; 压疮预防,包括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等。 8.1.2生活照料应由养老护理人员承担。 8.1.3应配备生活照料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8. 1. 4 应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需要提供相应的照料服务。 8.2膳食服务 8.2.1膳食服务至少应包括食品的加工、配送,制作过程应安全、卫生,送餐应保温、密闭。 8.2.2 膳食服务提供者应由持有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 8.2.3 应配备提供膳食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8.2.4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提供均衡饮食。 8.3清洁卫生服务 8.3.1应包括环境清洁、居室清洁、床单位清洁、设施设备清洁。 8. 3. 2 应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清洁卫生人员。 8.3.3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与用具。 8.3.4环境清洁包括生活区和医疗区的环境分类管理、生活和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 8.3.5环境、居室、床单位、设施设备应整洁有序、及时清扫。 8.3.6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8.4洗涤服务 8.4.1洗涤服务包括织物的收集、登记、分类、消毒、洗涤、干燥、整理和返还 8. 4.2 应配备相应的洗涤服务人员。 8. 4. 3 应配备必要的洗涤设施、设备与用具。 8.4.4洗涤物品应标识准确,当面验清。 8.4.5 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8.5老年护理服务 8.5.1老年护理服务应包括基础护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护理、治疗护理、感染控制等。 8.5.2 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提供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 8.5.3应由在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注册的护士承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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