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100.01 A 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832—2012 国际货运单证制质量要求 Requirements on services of prepa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documents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8832—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志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双马报关有限公司、厦门英诺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大连锦程物流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重庆美联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 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内蒙古安快物流集团、新疆托木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忠、胡博、陈、任中伟、冯建萍、李金华、胡荣、杨旭、刘嫩姗、陈智勇、景洪德、 张海峰。 I GB/T 28832—2012 国际货运单证制质量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单证制的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的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证制、审核和签发,亦可作为合同(在 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项下的单证鳝制、审核和签发的依据,企业及相关机构也可以此进行单证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5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GB/T 22152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统计导则 GB/T 22153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22154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26319 国际货运代理单证标识符编码规则 GB/T 26321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数据元 GB/T28530 国际货运代理系列单证-单证数据项 GB/T 28831 国际货运单证制规范 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CommercialDocumentary Credits(UCP)-ICCPublicationno.600)(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3术语和定义 GB/T22151、GB/T22152、GB/T22153、GB/T26319、GB/T26321、GB/T28530界定的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证制 document preparation 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对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所应用的单证、证书和文件,包括信用证、汇票、发票、 装箱单、提单、保单等进行制作处理。 3.2 申请人applicant 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3.3 受益人beneficiary 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3. 4 相符交单 complyingpresentation 与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1 GB/T28832—2012 3.5 保兑行confirmingbank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3.6 信用证 credit 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 定承诺。 3. 7 开证行 Fissuingbank 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3.8 指定银行 Fnominatedbank 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3.9 交单 presentation 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证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证。 3.10 正本单证 original documents 正本。 4基本要求 4.1准确 4.1.2各种单证的出单日期应及时并符合要求。 4. 1. 3 全套单证的交单日期应及时并符合要求。 4.2守信 4.2.1依从国际惯例、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公共商业道德。 4. 2. 2 不应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2.3不泄露客户资料,出卖客户利益 4.2.4不与客户或第三方串通,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 SAG 4.3权责分明 4.3.1在所制的单证上,如需表明,应予以表明业务身份。 4.3.2在所制的单证上,应明确所有涉及责任划分的重要信息,如提单上的装船日期应是真实准确 的记载。 4.4制单依据 4.4.1应符合GB/T28831的规定。 4.4.2 应符合UCP600的规定。 2 GB/T28832—2012 5质量保证措施 5.1实行单证制标准化、规范化和电子化管理,节省数据输入和处理时间,减少错误率。 5.2实行单证审核和复核制度,逐条对照检查各项内容是否与规定相符,单证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所交 单证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无缺 5.3实行单证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设立单证台帐,详细登记领、用、存、销及返还等信息,做到日清 月结,定期清理,并与委托人进行核对。 5.4实行单证归档制度,并符合GB/T22154的要求。 5.5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指导、训练和提高从业人员熟悉业务流程和国际惯例等水平, 降低制单差错率。 6质量要求 6.1一般原则 6.1.1缩略语和符号 “Company”,用"kgs”或"kos."代替"kilos”,用"Ind”代替“Industry”,用“mfr”代替“manufacturer”,用 "mt"代替"metrictons"。 6.1.2证明和声明 证明、声明或类似的书面凭据可作为单独的单证,也可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证内。如声明或 证明出现在另一份具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证里,则该声明或证明应由出具和签署该单证的同一人作 出,且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6.1.3单证的修正和变更 实。对经过合法化、签证、认证或类似手续的单证的修正和变更应使该单证合法化、签证、认证该单证的 人证实。证实应表明该证实由谁做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如果证实书并非由出单人所为, 则该证实应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证的修正和变更。 6.1.3.2未经合法化、签证、认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已出具的单证(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 更无需证实。见6.2"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6.1.3.3同一份单证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不属于修正或变更。 6.1.3.4同一份单证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应对每一处修正做出单独证实,或以恰当的方式使 一项证实与所有的修正相关联。 6.1.4日期 以外的单证注明日期,则该单证应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证的日期。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证时, 应根据信用证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注明日期。其 他单证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是否注明日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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