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30 A 1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8918—2012 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 for nursery service at home 2012-10-12发布 2013-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 GB/T28918—2012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质量认证中心、济南市妇女联合会、哈尔滨 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沈其民、陈平、孟晓红、詹立新、初黎华、王敏。 I GB/T 28918—2012 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育婴服务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育婴服务的提供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家庭育婴服务 nursery service at home 人户为0~3岁婴幼儿提供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育婴相关家务等服务。 3 服务内容 3.1总则 家庭育婴服务可包括下列服务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家政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服务人员 就服务内容的详细信息进行充分沟通,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3.2 生活照料 对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基本内容包括: a) 对婴幼儿进行科学喂养; b) 为婴幼儿修剪指(趾)甲,洗脸、洗头; 为婴幼儿穿脱衣服; c) d) 照料婴幼儿睡眠; e) 处理、训练婴幼儿的大小便,更换尿布或纸尿裤; f) 为婴幼儿进行水浴、空气浴、日光浴(以下简称“三浴”)。 3.3 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 对婴幼儿进行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的基本内容包括: a) 测量、观察婴幼儿身体生长发育状况; 协助家长做好常见病的预防; c) 对患病婴幼儿进行护理; d) 配合完成预防接种工作。 3.4 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 对婴幼儿实施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的基本内容包括: a) 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辅导婴幼儿学会使用玩具; b) 对婴幼儿进行动作技能训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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